主题:林嘉祥是被网络暴力加害的倒霉蛋,希望他退休后不必再背负不 -- laska
这个我没话说,也许上个回帖的措辞的确有点过,这里先给“观望者”河友道个小歉。
投草的河友想问我“凭什么说人家心理阴暗”,这里解释一下,因为从“观望者”网友那个回帖的头一句话“录象那里,林大官人给一小女孩施加了暴力这是大家都看到的”里大伙就都已经看出来了,这位河友压根没看过他口中的什么“录像”。
那段话给人的感觉好像是观望者河友很盼着有证据证明林大官人给那个小女孩点“暴力”什么的,当然我不相信观望者网友是因为什么私人原因才这么盼,唯一的解释就是某个阶层在这位河友的标准下应该“疑罪从有”。
现在想想,也许“阴暗”的措辞的确不大恰当,但既然已经被人投诉了,波音也就不改了,这里先给观望者河友道个歉,换个词,有点“狭隘”和“偏激”也许更符合我对您那段话的感受。
另外,如果以后有河友对波音的帖子有什么不满和疑问,在投草的同时不妨跟个帖子问一句,波音又没有投草权,您大可不必担心打击报复什么的,把疑问写到投诉版上波音回答起您来也不大方便不是?
以上
勿以恶小而为之。
请别介意我钻牛角尖,但多思考一点,谁来划这根线,多少暴力是合理,什么时候算是越线呢?
我可以理解这种“非理性”,我一边理解一边回避。谁又能否认不少网络暴民是抱着一种自私、得意、解气、娱乐的态度推波助澜的呢?他们满足了,走了,谁为受害者说几句?
这里透露一个很常见的错觉,你觉得他有罪是因为有可确认的证据显示他有罪beyond reasonable doubt,还是仅仅因为他是个喝醉了酒的官?
“惩戒潜在罪犯”?我猜你想要说的是以加大惩戒力度遏止(deter)潜在犯罪。对,是有这么个理论,但仅仅是个理论,有其适用范围,必须假设其犯罪企图具有完全理性,你觉得酒醉的人理性吗?而且我不知道是不是应该通过惩戒一个“莫须有”的“狗官”遏止其他真打算利用职权地位谋求性利益(也就是性骚扰)的人:这个人可能是个官,或是老板,或是论文导师,或者村支书,你觉得仅仅恨狗官痛打落水狗可行吗?
这正好帮助我们反省网络暴力。我们渴望除恶扶正,但要小心渴望过度,不然高兴的只有是恶人。
网络没有责任,让人偷懒,但记住从不要放弃理智。
I agree with you.
但是录像上林冤枉的咄咄气势可是清清楚楚 就算他嘴里说的不是字幕上给配的那般
恐怕也不会是什么好话
饭店里面的录像居然那么巧就没了 难道还埋怨俺这等小民按照常理推断一把
1997年8月24日晚9时左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路口的人们目睹了惊心动魄的一幕:一辆逆行的轿车撞上两辆自行车,其中一位骑车的少年被撞出好几米远倒在路边,另一位骑车人和自行车被裹在车下拖着狂奔,自行车与地面摩擦发出一片片火花,满街的行人都惊呼起来。
两位警察、行人、三辆出租车在义愤之下,几乎一起加速对小轿车围追堵截,小轿车最后被一位武警战士强行拦下。而这时轿车后面已留下一条长达1500米的血路。骑车人被拉出后,几乎体无完肤,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轮脱落,双脚后跟白骨绽出……
8月25日,当地《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惊人血案。此后,接连报道了市民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对这样一个兔崽子您的同情心是不是泛滥的太多余了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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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受到的不公正无限(或有限)的放大,再加到别人身上,还永远把自己摆在受害者的地位,那我们不是离理性和法制渐行渐远了么。
就算是弱势群体,受迫害妄想狂也是一种病态。
如果你仅仅说他在录像里看似态度“嚣张”,这顶多是一个主观观感的问题,但是,你要是言之凿凿说他说了什么具体的话,那么,恕我直言,从法律上讲,你的这种所谓“按照常理推断一把”就是诽谤。(当然,如果有人愿意起诉你的话)
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按照常理推断”是站得住脚的,那么不妨公布自己的真实姓名,不要躲在虚拟的ID之后--因为你没什么可以担心的,从刑法上来讲,只要你说的是事实,就不构成诽谤罪。
建议今后你再作“合理推断”的话,不妨使用实名,看看会不会有人和你打官司,或许,这样的官司会使你很享受也未可知呢?
那么,请吧--
[QUOTE]”基由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我们不能证明林有罪,那么他就是无罪的。“
这个逻辑中间差了一环。 [/QUOTE]
根据我有限的法律常识,“举证倒置”和”有罪推定"是两码事情吧,是你让我的逻辑迷糊了。
不涉及有罪推定。
只说彼逻辑不能证明林无罪。另此“罪”之概念沿用发布人之意。
我的原帖只说明推理的欠缺,并不在某框架内讨论概念的适用性。
这个逻辑不迷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