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不然不困难的时候依法行事;困难的时候不依然行事,那归根到底还是对法律本身的践踏。
当然,[诛心]网友不一定是这个意思。
如果有困难,那也只能通过法律框架下的努力,把困难的事情变得不困难,最终得出证据,才能进行诉讼并最终落定。
但还是那句:谁主张谁举证。
你主张有,就应该找出证据来让我们相信它。
我的确是不懂法律
任你砸
哪怕不是最标准、最纯粹的有罪推定,也很容易被滥用。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虽然有着惊人的打击犯罪的能力、可是也同样有着惊人的冤枉好人的能力……
你说的这个原则都不成立……哪怕是民事案件,也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近脑子有点糊……
比如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恶意取款和盗窃的区别。
拾到无主物品和盗窃的区别等等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叫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最高法有无司法解释?如果没有的话,法官完全可以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
你要知道,人的屁股分左右两瓣不是没道理的。
现在围观群众认定的飙车或者说非法赛车或者说危险驾驶,在我们大陆的法律里怎么裁定怎么取证都很多人不知道呢。
与把胡某定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大方向相比,超速到多少这类细节问题实在不是主要矛盾。
一般来说道理是越辩越明的,不过,还有前提。前提就是,基于事实的基础上。
其实对于事件本身的感性认识,各位大概都没有分歧了,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来说是祸起萧墙,十成十的悲剧;对于肇事者及其家庭来说,无耻也好,冷血也好,愚蠢也好,总之是令人愤慨不齿。
而对定量的分析,目前事实究竟是怎样,还没有一个可令人完全信服的答案。其中涉及的主要关键点就是超速的问题。
对超速的定量分析:这一点各有说辞,肇事方的说法是70kmph,而目击者一方则认为至少100kmph以上。其实这两种说法都不足信。肇事方的说法,因为其本身利益的关系,应该说天然不足采信;而目击者的说法,因为事件发生后肇事者的冷漠激起公愤和目击者对受害者的同情,多少受到主观情绪影响,可信程度也要打一个问号,何况目测本来也无法准确认定车速。肇事时车速到底多少,不是凭我等的口水就可以认定的,以事件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还无法得出结论,因此在这一点上,我赞成闹钟兄的观点,姑且等鉴定结果出来再说吧。
其次,其实我认为当前警方的暧昧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相信诸位并非书斋中的呆子,官场上的事情往往如此。摊上个激起民愤的事,闹大了的事,如果是我来处理,恐怕也和杭州警方一样,上级没给定论前,先按模棱两可的调子来吧。诸位,在网上发帖追求正义是没有成本的,何其轻松;如果诸位和当事人位置对换,恐怕单纯的追求正义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吧?毕竟人家也有前程,也有妻小。其实说到底,这件事情闹到如今这个地步,警方已经只是一根棍子了,打向哪里,还是看握棍子的手。
实话说我觉得诸位真没必要虚火上升到吵架的程度。一来吵架并不解决任何问题,二来此事还未盖棺定论,不妨静观其变。至于闹钟兄的言论,有网友说得好,不缺智商缺情商——在风口浪尖上忤逆大众的意志,几时讨得了好去?但是不可因此而否定闹钟兄发言的价值——无论如何群情激愤,我们不得不说,咱们在网上的讨论都缺乏基本事实的支持,信息严重不对称,并非情绪就可以改变的。
阿纳金控制不住自己的愤怒,终于走向原力的黑暗面,成为黑勋爵。做判断不该被情绪所左右,更不可受情绪控制成为暴民——我很肯定咱成不了黑勋爵,不是那道菜,也就是芸芸暴民的命了——我以此言自勉,希望与各位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