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武侠场景:一个坏人一剑刺来,A眼看躲不过,拿身边一路人B过来垫背致其死,官府要不要拿下A问罪?
如果拉路人B过来搪掉了这一剑却卸了B的一个胳臂,要不要问A的罪?(还是应用紧急避险?)
不断经人提醒,类比要小心,不要忽视了细节或偷换了某重要概念。所以请大家帮忙指正,忽略的细节是无关的,概念是一致的。因为我觉得A拿无辜第三人垫背道义上法律上都有责任。A有做为且明确做为的后果,虽非直接后果。法律要保护无关的路人B的利益不受无端侵害,不然可以推路人B及社会任何一人,则人人权益都时刻不安,那就大发了。
恩恩,插播一下再讨论--
应该先拷问一下双方的背景、身份、地位--
李某:很清楚了,县委干部--强势群体;
张甲及其家人:农户--绝对的弱势群体。而张甲之妹张丙, 并未参与其母、兄准备行凶杀人的计划,完全是一个无辜的生命。
ok,按照“屁股现行”的逻辑,这案子来如何判不是很清楚吗?
那谁,说李某无罪的同志们,先问问自己的屁股坐在哪里哦。
可能还把和张丙调换位置当做自己急中生智行为来讲的。
如果李某事先有这方面的意识,完全可以隐去这一节不谈,只说晚上起夜,发现张丙已经翻身把自己的位置占了,因为借宿他人,也不好意思叫醒,就睡在了张丙的位置上。
反正张丙死了,谁说的清呢
李某为了自保,拿刀劫持张丙,威胁杀人然后伤人脱身都是合法的不能用来判绑架伤人罪。两人遇熊,换跑鞋的那位不是故意杀人。 他只是增加自己存活的机会。 范跑跑自己先跑不构成犯罪,虽然他增加学生送命的机会。 犹太居民委员会选择和纳粹配合,交出犹太人名单, 这些犹太人被送入集中营。 犹太居民委员并没有因此成为种族灭绝罪犯。道德上这些人都有问题,但法律不能有来当道德武器。
问题是,不是说委员会不合作其他犹太人就必不去死。委员会的合作是决定谁先谁后,而不是让其他原无风险的犹太人代受风险。这与本案不同。
类比时请三思。
李某一家之言,孤证啊。
再说,李某在报案放弃了“沉默权”,总不见得接案的民警也要读一遍“梅兰达权利法案”吧。
,那什么,就像用另一种不义反对不义一样无理。
其实看出了你调侃的意思,不过我没笑出来,有点冷。判官担心自己被人指屁股,在西河发帖也越来越对屁股有顾虑了。
而且是二十多年前的案子,当时还是有罪推定的吧,口供比物证重要的时候。
李某自己都招了,接下来怎么判就是法律界人士争论的话题了。
我的原意是,不象有些人所期望的,李某即使在美国大律师也不一定救得了她。
如果按照你的案例,没有详细说明就只能按照犯罪人自我陈述的内容来采证了。如果她不承认换床有故意,从法律上很难定罪的。关键还是口供。
李某多了一句话,张丙多了知情同意,而且假设张丙自愿换位,那如果张丙知情之后不同意呢?又或李某自知张丙知情之后多半不会同意所以剥夺了张丙的这个选择权呢?
火车问题,从法律角度,现在德国的通说是行为人在自身生命无危险的情况下,不能够主张为了挽救第三人生命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不具违法性的紧急避险行为,因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必须是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危害。在法律上不考虑人数问题。但可能成立不负责任的避险。
道德角度关键看如何看待生命的价值,如果生命价值同样重要那么这个问题无意义。如果数量不等,那么多与少之间在道德上肯定是不同的。
张甲应该判故意杀人未遂+非故意伤害致人死既遂啊?叶某,胁从故意杀人未遂咯(的确是想帮着杀人结果人家逃掉了)。
如果是法律基础考试案例题,我就打算这么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