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你还是好好想想拿什么证明你的观点。
不过,我猜应该有录像资料才对,否则警察怎么会当晚就抓人了呢?
我这句话不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嘛,你有什么理解不了的?
你还是好好想想你反驳的证据吧,不要理解错误,不要引用错误,不要错误百出,又被我找出来哦。
当天失主带了几件行李、是不是只推了一台行李车——咨询办理托运的柜台可以作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机场工作人员可以作证。
搞清楚这个就足够了——如果纸箱不是在最上面,而是被其它行李压住,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更加不利……
2、你放G搜了好多东西哦,可是我已经证明了不是错误,就是引用错误,不是引用错误就是理解错误。好可怜啊。
3、蚌埠某县级法院的某位探讨型文章被你拿来当宝用,可惜你也承认
4、
我那个“小偷声称”你好歹贴全嘛,我说的一点都没错啊。我说了象样的理论啦,可惜你不理解哦。我没有摆出什么都知道的架子,起码“客观归罪”我是不晓得滴。倒是你,的确知之甚少,放G大师,大放厥词无法自圆其说的是你。
5、该贴全的是你,我还帮你补贴了几个呢,要感谢我啊。之前说了,那篇文章那几行用来驳斥你是最好的,你要驳我什么呀,真可笑。连自己拿来做什么的都不知道,思维混乱。
6、又来乱引用乱理解。个人单独犯罪认识错误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是很不一样的。你又跳跃到共同犯罪错误认识了?
7、拜托你,不要乱掰扯了,真的很好笑啊。
这不就是典型的主观认识错误么?就是他没有意识到盗窃东西的价值。所以不能构成盗窃罪。
你的第五点,
论文也有不少,不过没办法下载。
非得建议你上几年法律课再说。
嫌疑人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抓住了,他根本没有认识错误的时间与余地,也无所谓认识错误了。
对于天价葡萄案,你找的东西证明了你的错误
——这个判决说明现行法律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与你认识是不一样的。
那不但清洁工夫妇现在的说辞很愚蠢
媒体尤其更愚蠢
铁板钉钉的事情了,搞个p啊~~~
否则被某人“很自然”误会成别的,下场就惨了。那家伙如果说:俺我不认字。那。。。。。太可怕了
嫌疑人对馒头价值判断发生于违法行为发生之前,有充分的时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没有反应过来。
天价葡萄案国内是有不少类似的判决。而且也是实践中通常使用的方法。但每次都是一堆争论。
时间的起点是2008年12月9日。
18时后,警方到梁丽家。
19时许,警方将梁丽带回公安局。
21时左右,警方告知刘建华“梁丽需要被拘留24小时,明天等消息”。这算不上错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而后补办手续。所以次日(10日)9时,派出所电话通知刘建华去领拘留通知书。
又过了一个月,也就是2009年1月10日(不确定),刘建华收到批准逮捕梁丽的通知书。一般刑事案件的拘留期限为10天,最长不得超过14天,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天。梁丽是否属于所谓的“重大嫌疑分子”,倒是两说。
至于逮捕后羁押的期限,根据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一般到案件审结为止。当然这涉及刑期的折抵问题(有罪)和国家赔偿的问题(无罪)。
机场的管理也是有问题的。
据辩护律师称此女工之前受到了其它机场员工多次捡拾物品(甚至贵重物品)不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