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只能说明机场管理有缺陷,并不能改变梁丽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很简单的一个反例,有人乱停车被罚了50块钱,他能说别人也乱停干嘛罚我一个?他可以抗议警察选择性执法,但是还是要乖乖地交罚款。如果律师只是强调这些不找边际的事情的话,我从另外一个方面想,梁丽的案件可能不容乐观,律师和家人没有找到对梁丽有利的证据,不得不通过媒体寻求舆论的支持,博得公众的同情。
罪无可赦,情有可原。
对于刚从山区农村到深圳打工的人来说,的确很容易有样学样,而且据说梁基本上是个文盲。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为了保护幼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务中确实有相关案件,有女孩不满14周岁,但是长得很成熟,与一般14周岁女孩有差别,却做起了无本的买卖。涉案的男性有数十人之多,法院一开始确实以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判刑,后来发现其中有些人不知道女孩还不满14周岁,再以强奸罪继续审理就不合适了。
实际上那个女工在把箱子拿回家后曾找人鉴定过,已经能确认是真货,也就是说对物品价值是有明确认知的。其后,在警察最初几次询问的时候,否认了自己曾拿过箱子,在这个过程中,该女工的主观故意已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不能单纯用捡拾失物来考虑了。
一件物品,主人离开多长时间,多远的距离,可以视为“失物”?如果本主5分钟之后回来呢?两分钟呢?一分钟呢?或者是刚转个身?
东南亚的,法航的,我遇到好些次了
明目张胆开我行李包呢。
但是个案不能用这个做借口。
另外老兄楼下所说文盲,山里出来的,我个人认为,如果其他地方是可以原谅的话,对于这种做人底线的问题,没有可原谅的理由。
即使是最文盲最落后的地区,不偷不抢,不杀人放火,这是最朴素的做人底线。
反正如果没证据说明她是从行李车上拿的,我个人认为不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即使最后她见财起意,那和盗窃也是不同性质的。
如果的确无可抵赖的被证明是直接从人家行李车上拿的,那啥也不用说了,如果真的如此,从媒体到辩护律师,统统脑残。
什么名酒,化妆品,甚至拉杆箱被丢弃的,在机场真是很常见。
和超市一样的
遗忘在网吧是置于网吧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控制之下,而不是其后上网的B的控制之下。如果是网吧工作人员拿走,那是侵占。其他上网的人拿走,如果符合犯罪要件,那应该是盗窃,因为这个人等于将手机从网吧所有者或管理者的控制之下窃走。
单独的一个纸箱或者还有说法
另外这个所谓“比比皆是”
我得怀疑我去的是不是机场了
机场的手推车和超市的购物车其实一样,主人不看好,别人认为是无主的是理所当然的
这还可以说是掩饰或者看看风向。
这就没理由了。
我的实务、理论水平吧,以你现在的能力说这话未免太托大,也太轻佻,很没水准。
再麻烦你看清楚点,是没有“认识错误”的时间和余地,不是对馒头价值的判断没有时间。连帖子在说什么都不知道,你只是在打字而已。
天价葡萄案件说明的东西我在上面帖里面已经说过了,麻烦你再看一遍。你的说辞根本没法动摇我的说法,倒是为我做了佐证,就像你之前做的那么多次一样。
手机在鼠标旁,B在A原先的座位上,该手机是遗忘物,在B的控制下,B又拒绝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