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楼上《或者可以换一种方式去理解》一贴
因为如果真的是想代旅客保管,最规范的做法是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这样肯定可以把自己撇清了;
当然,从普通人的经历和经验来讲,这是比较麻烦的,所以往往会采取自己先保管再交还失主的做法。但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确实没有占有的故意,至少应该做到一点,对失主的东西进行悉心妥善的保管,不能交由他人处置。
而根据案情,以及梁丽方的陈述,梁丽却行使了对纸箱的占有权--其默认或者同意了如果这个纸箱中装的是电瓶就从给另外一名清洁工电鱼;其默认或者同意了两位同事将纸箱内物件私分的行为;并将纸箱带回了自己家中。。。。
以上这些都是客观事实,至于梁丽的种种考虑(比如有人要就还给人家等等),只是其自己的辩白,却无从证明。
因此,警方建议以盗窃罪起诉,恐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考虑到梁丽主观恶性不大,虽然案值较大,但应该不会判很重的刑罚。
究竟是不是“盗窃”,恐怕还需要论证。
因为梁丽从主观上没有占有首饰的故意,她只是认为纸箱是遗弃物
他在主观上捡拾纸箱与普通被遗弃的纸箱一样。举个例子,A打猎,发现远处草丛里有野兽,开枪射击,结果将在草丛中午睡的B打死,A是故意杀人罪吗?显然不是。
现在问题关键是警方公布的事实3,也就是说,梁丽等人已经知道箱子里面是黄金首饰,得知失主已经报警,没有将首饰交出,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
而且,首饰是在三个人手中起获,又有部分首饰去向不明,这对梁丽的“交出”说很不利,梁丽既没有妥善保管涉案物品,还有非法将物品赠与他人的嫌疑。
第一个问题--我觉得梁丽一开始固然没有占有首饰的故意(因为在开箱之前,不知道其中是首饰),但却可能有占据纸箱的故意。
就比如我在饭店吃饭,把包放在椅子边上,但有人趁我不备,把包顺走了。他固然未必有占据我包中某一件具体财物(比如现金,或者一枚钻戒)的故意,但却仍然有占有我包的故意,如果我包中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依然可以据此重判。
第二个问题--这个纸箱不能视作是遗弃物。
1、这个纸箱是处于行李车上,而不是垃圾桶中;
2、这个纸箱有一定分量(因为可能是“电瓶”),包装完整(因为“马银山与曹万义一起来到纸皮箱的放置处,马用指甲刀的铁片将纸皮箱上面的封口胶纸割开”),显然不能视作一般的“丢弃物”。
第三个问题--这个纸箱是不是“遗忘物”。
根据案情综述,不能认为这是“遗忘物”,我看到的案情表述有一段是这样滴
当然,硬要说其是“遗忘”,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但如果王腾业一口咬定不是遗忘,只是因为相信机场工作人员会妥善看管旅客行李,便放在这里,马上还要回来的,似乎也无法去驳倒他,毕竟,此人是“受害人”,没有蓄意坑害梁丽的直接嫌疑。
第四个问题:无论这个纸箱是“遗忘物”还是“暂存物”,梁丽的持有行为是否“合法”?
--严格来讲,其持有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梁丽虽然仅是一名清洁工,但既然为机场这一特定场所工作,便可视作广义上的“机场工作人员”,负有相应的责任(这个具体可能还须查看机场对相应岗位员工的职责要求),其对旅客财物也负有相应责任。
所以,梁丽是无权“捡”这个纸箱的,她的义务是发现旅客暂存或者遗忘的财物行李后,及时向管理人员反应,由有条件、有权力查询旅客资料、寻找旅客去向的部门或人员去保管并寻找旅客。 而梁丽却将这个纸箱搬进了残疾人洗手间这个发现丢失物品的旅客不太容易想到的地方(旅客发现行李丢失,按照常理,首先会向柜台、客服、安保等部门问讯)--更何况是残疾人洗手间本来就是一个光顾者要少得多的地点。
虽然梁丽陈述其告知卫生间的清洁工“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那么,如果无人认领呢(而正常人会去残疾人洗手间吗?),是不是就打算占为己有了呢?
毕竟,由此客观行为是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的,虽然梁丽为自己作了辩白,但这毕竟只是其为自己作的辩白,可信度有限。
综上所述,客观事实对梁丽相当不利,以盗窃罪提出起诉建议是可以说得通的。
关键的一点,还是在于梁丽持有纸箱是否合法这一节的争论。就我个人来说,还是不太赞成定盗窃罪。
就是她当时正在上班,受到工作守则的约束。
她在违反工作守则的情况下,将已知的财物带回家,就已经构成了主观犯罪了。
至于是搜出来的还是自己交出来的,最多就是有没有自首。
在她拾到纸箱到发现金子,到最终鉴定,整个过程都是在上班的过程中。她违反工作守则,将财务带回家,已经构成主观故意了。
- -- 系统屏蔽 --。
哪怕是梁的代理律师补充的四个说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状况。
我还就纳闷了,媒体上那么多报道,怎么就完全回避或者大部分回避这些具体情节,却把大量的篇幅放在了评头品足空发议论上呢?
但光凭这条是很难定罪的。我看到地上有人钱包,弯腰去捡太明显会被人发现。 我不动声色地把钱包踢到旁边座位下然后坐下用东西把钱包挡住。失主来找的时候,我说我什么都没看见。到此为止,我没有犯任何罪。先前的一切行为都是有犯罪目的性的,但也同样可以用无心行为解释, 法律上这是没有办法定成盗窃。然后我看周围没人就捡了钱包跑了。我最多也就非法执有。但我要被人抓到人赃俱获,失主证明钱包里钱少了, 我就要赔钱。要去法庭,检察官可以按任何他们可以定罪的罪名起诉我。我也可以找律师用任何方式证明我无罪,寻求庭外和解。检察官有什么证据要用什么罪名起诉是检察官要和我和我的律师交待的。如果他犯傻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有罪就拿很大的罪名吓我,我当然不需要再搭理他告诉他我的犯罪企图。我等着无罪释放就好了。这件案都没到起诉这个地步,检察官吓唬吓唬,就这么多人赶这热闹。
不管他怎么辨白,我看到的版本是:梁在大厅里待到9点再出去的。如果她留心的话,应该看到失主回来找。但是她拿得太顺手,太及时,连10分钟的时间都不给,勤快的也太过一点了吧。别的事,楼下已经说得很透了。说到底,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有贼心没贼胆的例子。现在被逮了,想起叫冤,然后又有被许案鼓励的律师,想靠网络民意在煽动一回,靠文字技巧打动一些不谙世事的人,替自己免费呐喊,挣个能搞定案子的名声,联络媒体,大家博眼球而已。
他们各有各的利益,各有所求,又与我何干。
问题出在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网上有联:
局长嫖处判十五天
清洁工拣金判无期
从嫖宿幼女到欺实马,唉
上班时间捡到遗失物交回到公司失物招领处就没事了.俺想机场应该有'服务台'或'失物招领处'或类似的机构吧......
别的就不说了......
不交到失物招领处,显然说不过去。起码是非法侵占。不过我觉得一念之差,又很快交给警察了,还是应该适当判轻一点。
他们这个清洁工团队都有问题,私自处理遗失物品显然不是一次两次了。
盗窃 vs 侵占 关键问题在于取得手段合法与否
根据关键事实1
纸皮箱有可能被认定为遗忘物。
清洁工拿走纸皮箱子行为未必非法,因为物品包装本身显示不出物品专属性,而且某些方面馆具有垃圾的特征,在清洁工清除范围之内。
数额特别巨大 vs 一般盗窃
如果认定盗窃
因为物品包装的问题,该物品通常被认为是低价值的,嫌疑人存在认识错误,将特殊犯罪对象认为是一般对象,应该按一般犯罪对象处理。
如扒手摸钱包把老尹的手枪摸走了不能按盗窃枪支弹药论处。
盗窃行为既遂规定为
此案中嫌疑人获知物品价值在盗窃既遂之后,获取物品出于贪小便宜性质。与明知物品价值的盗窃有明显区别。因此不宜按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