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按照补充说法4:警察找到梁丽,问其是不是捡到纸箱,梁丽回答“没有”。梁丽老公刘建华说,你要是拿了就还给人家。于是梁丽从床底下拖出纸箱交给警察。但是,梁丽老公的另外一份陈述说,是梁丽见到警察,就把首饰交出。这两种说法,有一定差别的。
如若按照警方说法,梁丽是在警察做出搜查的表示之后,才将首饰交出,这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性质。
关键是她和其他人在知道纸箱中物品时黄金首饰之后的行为,1.没有主动交出;2.涉嫌私自处置;3.藏匿。至于,梁丽的将要主动交出的陈述,在上述行为面前很难站住脚。
旅客丢弃的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也就是废品,自然要自己收起,下班后在处理,以补贴家用。
里面有各种饮料瓶、废报刊之类的,就是旅客丢掉的违禁物品也不鲜见。她把这些东西收集起来转卖,也无可厚非。记得以前在国美打工,那些清洁工就把纸箱、废纸、饮料瓶之类的放到休息室或储物间。
梁丽只是把纸箱放在曹某处暂存,下班后才带回家。
可以这么说,梁丽一开始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她得知箱内物品是黄金,事主已经报案,警方正在寻找失物之后,虽然做出了“交还”的表示(证明力不足),其行为及结果已然涉嫌犯罪。
这是工作程序的一部分吧,那么按照工作程序该如何处理?我想决不是搬回家吧。
其次,发现失物该交还到机场失物管理部门。即使不是工作人员也该这么做的。更何况她是机场内的工作人员。
看起来该清洁公司管理很有问题。这样的管理岂不让旅客人人自危。该清洁公司应该给大众一个交待。
清洁工搬走那个箱子的时候,不存在恶意,也不是秘密窃取,是正常的工作。但其后发现是首饰不上交,得知失主寻找不归还,是恶意的
应当判为恶意不当得利,清洁工承担返还义务
通常不是贵重物品。
不能依据物品内容判断嫌疑犯具有占有巨额财物的故意。
虽然在垃圾箱傍,但是放在行李车上的,不是在地上。
而且纸箱是封得好好的,如果因不能通过安检而扔掉的话,至少封条会打开的。
比如说你在候车时入睡了,面前放着的行李算不算脱离了控制?
你与人聊天,行李放在身后算不算脱离了控制?
算的话你的行李只要一脱手并视线不落在行李上,别人就可以合法地捡走。
不算话,行李在十米外,二十米外算不算?距离多远才算脱离了控制?
我的看法,梁丽的案子刚好在这不容易界定的位置。
说她是偷,确实箱子周围没有人。
说她是捡,此箱子很明显地不象被人扔掉的,它在行李车上,而且封口没有打开(安检肯定要打开箱子)。梁丽顶多是希望是别人扔掉的,而不能肯定是别人扔掉的。
而且就算是捡的,当她发现里面是金子后还拿回家,这性质已经变了。
网上有人说她捡到后放在经常有人来往的残疾人洗手间,说明她没有侵占的意图,那为什么她要拿回家?说没见到有人来找,她已经把物品转移了地方,又没通知失物招领处,失主怎么能知道找她去要?清洁工又不只她一个?
是残疾人洗手间也不能说明就是经常有人来往的,中国的残疾人很少出门,许多地方建成了残疾人洗手间只能当摆设,根本没人去用。我们学校新校区的所有楼都建有残疾人洗手间,但实际上都成了清洁工的休息、工具间,门都由她们锁着。
机场方面认为,机场将其清洁工作承包给了清洁公司,但机场还是有监管清洁工的职责,清洁工们都是很清楚的。只要在机场任何地方捡到物品,梁丽都有上交的义务,否则就可被怀疑为盗窃。
冯经理表示,清洁工私自拆开箱子,这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更不用说私自把箱子拿回家,每年机场的清洁工上交的捡拾财物价值上百万。冯经理表示,梁丽案发生后,清洁公司在第一时间内就对事情进行了调查,当时梁丽从乘客行李车上取到箱子后,并没有向班长和组长报告,而是私自将其放进了残疾人厕所。另外两名清洁工知道后,私自打开箱子,私分了其中一袋首饰。梁丽下班后,就将箱子私自带回了家。
到这里想起我们这里,我们搬到新校区后保安、清洁都由物业公司管理。学校内的大楼也有保安24小时值班,不要说清洁工,就是正式职工出门带上大点的东西要要登记。物业公司规定清洁工不得自行处理丢弃物,哪怕是正式职工明确宣布不要了的东西,要么扔进垃圾车,要么交给公司统一处理。俺听说此事以后还认为这个公司怎么这么小气?这么点利还要与工人争,看来这个公司的规定还是有先见之明,至少避免了此类的捡物。
局长嫖处判十五天
清洁工拣金判无期
从嫖宿幼女到欺实马,唉
嫖幼才构成双重犯罪吧 嫖处和一般嫖娼有区别吗
按俺的观点 梁丽无论如何是构成犯罪了 上面的回帖表述的很清楚了 梁丽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至于盗窃还是侵占 只是处罚程度的问题了
盗窃罪是一定了。
再找一两个专家出来支持这个结论,后面再打个人情牌,很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