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如果他传统上只是满足于性骚扰,那么就是猥亵而不是强奸……但这显然违背常理,需要特殊证明,所以,根据他之前的言行,按正常的逻辑判断,他的目的是与邓玉娇发生性行为,因此,综合其他条件,他应该构成强奸未遂……并且这个未遂还是拜邓玉娇女士痛下杀手而成的,否则还真不好说。考虑到他已经挂掉了,他是不是未遂意义也不大了,关键判断构成强奸就行了。
也或许邓贵大真的没想强奸,真的只是想推搡几下泄愤。但是,在当时的情景如果能让一个心智正常的人认为,他的行为就是意图强奸,那么照样不用负刑事责任,算是意外事件,算他倒霉。
他的真实意图只能根据当时的客观行为推断了。如果某些人想留点面子,就定成意外事件,死了的白死,这样至少免了认定他是强奸了。
如果不偏不倚地深究下去,我觉得邓贵大很可能挂掉了还要被鞭尸,定个强奸罪。这种人,说他当时不想,有心智正常的人相信吗?
如果他没死,他的律师唯一的机会是证明他已经丧失性能力。
有别人在场判得比没别人在场更重。如果发生在公共场合,那就是最严重的了。
所以说这个判定其实有很大的自由度。
都说要尊重法律,不过其实法律也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飙车案、强奸案都是这样。
国外搞陪审团制度,大概也有那么些意思,总归这个自由度如何把握了
水疗房可不是洗衣服的地方,邓妹妹比较衰,正巧碰见来“消费”的招商三人组。
完全同意地主的意见。根据警方的案情来分析,这个案子明显是强奸(未遂),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巴东警方在这么明显的事实面前还要求
警方的说法缺乏法律常识。有罪没罪,是法院裁定的。警方何来权力定性呢?不说警方是否有包庇的问题,单单辖区有这样的场所,而且存在了很多年,出了这样的事,就让警方无法交代。这种事,不暴露的话,上上下下基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事,就没法掩盖下去了。
这事闹到这份上,警方估计要被问责。邓玉娇如果在没有确切真实的证据证明邓贵大没有性侵的意图和行为而被判有罪的话,至少在俺眼里,政府、法律的尊严就荡然无存了。舆论的确不应该左右司法,前提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司法需要公正、执法要严明。否则,司法又何以服众、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呢?
俺对什么烈女、侠女的提法很反感。邓玉娇所做的,是维护自身的起码的尊严。这是任何一个女子最基本的权力。俺也反对将邓玉娇和杨佳相提并论,杨佳根本不配。
俺的猜测:邓玉娇最后会被判无罪。
仅仅是个人的一点观点。
不是楼下水疗部的。不存在群X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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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定得太死,反而难以执行。毕竟现实情况千差万别,完全典型的情况并不多,规定得越具体,适用范围越窄。
主要要看杀人的人有没有期待可能性,如果杀人者只有杀人最后一条路,那不需要引进什么国外的制度,直接就是违法阻却事由;如果杀人者还有其他路走,比如说离婚、向警方报案、找娘家人出头之类的,那这种情况下再判无罪无疑是鼓励私力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大忌,对法治生活的恰恰是弊大于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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