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温故知新沈崇案】1.沈崇和谭卓 -- 陈郢客
这个陈君在陈郢客:【温故知新沈崇案】2.孟昭杰们,哪儿去了?理也提到过:
XIXIAO GUO的这篇文章也有涉及:
The agreement has been extended by a specific government order. The rape case is under the US military jurisdiction. We may watch closely, and offer our opinion for their reference, but we ought not cause an international controversy on the legal issue. It is even more unacceptable if we should impair our relationship with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of a few misbehaving US soldiers.
pxpxpx河友问“为什么”,问得好,可惜当局是不会给出真实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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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沈家的对策,可以发现最能确保沈家利益的是——北平法院审理此案,就此开一个先河。
1月4日,沈家向北平地方法院起诉。
胡适没参与之前,沈家并不认同——由美方检验沈崇的必要性——之前已经检验过,何需如此?这后面最重的是——谁审理的问题。
14日,沈劭仍希望——北平法院审理,当时报纸亦多持此念——此即何思源所说的“要求由我法院审判一部,报界亦作此盲目主张”。国府连“中美联合审理”都不敢争取,美国说什么就是什么——回转头来斥沈家、报界“盲目主张”,这个政权的性质一目了然,不亡也没有天理了。
北大法律系诸位名教授、北大法律系的招牌、尤其是“纪元”、外事处处长等人的后盾之姿——剧本如何上演,已可一窥端倪。当时报纸说,【是不该“败诉”的】,当真洞若观火。没有默契,这帮党国官僚敢这样高调行事?——志在必得。
胡适说服沈家,沈家胳膊也拧不过大腿了——起码,他们会得到一个“孤立”的公道。
到最后,蒋政府还是被美国人玩了。
沈家没有得到最起码的公道,蒋政府和胡适等人输掉的就太多了。
于蒋政府这个小政权而言,直到刘自然事件,方才和美军展开“在华(注:台)美军地位协定”谈判,——1965年才正式签订。
而且,这事,还是蒋经国介入的。介石兄一生都没怎么试探过美方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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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以国家公诉为一般,自然人自诉为例外。。
或者说,当时的中国法庭有可能揽下这个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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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灰色地带。关键就在于《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有没有正式地被延长。
《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到1946年3月13日已经过期了。到1946年9月20日,蒋介石致电司法行政部氏谢冠生,提议将治外法权有效期延长“至在华美军全部撤离后为止”。这个提议之后,到底是怎么运作的,不得而知。
根据南京最高法院院长赵琛1947年1月7日在《中央日报》上的发言“The agreement has been extended by a specific government order ” 这个specific government order是什么时候搞的呢?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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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条例》是不是应该被延长,在国府眼里已经是out of the question了。
1月7日的《中央日报》上南京最高法院院长(head of Nanking Supreme Court)赵琛的发言:
The agreement has been extended by a specific government order. The rape case is under the US military jurisdiction.
说明当时就案子应由哪方审理,报纸上已经做了争论,倾向于中国的法院审理,赵琛的在《中央日报》上的发言,是出来“定性”的。
沈父于14日还抱有希望,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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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在华美军地位协定》,蒋政府于1966年1月还制定了《中美共同防御期间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这个条例在1979年12月31号废止。
Robert Shaffer已经答应将那篇文章发给我,我收到后再好好看看有没有相关的内容。
是个司法管辖权的概念,一个有主权的国家对其领土上的司法管辖权,是其独立的标志之一。所以香港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终审权,才有叙述语言的种种婉转。
人是不能被死物绑死的。
过去讲 “男女授受不亲”——可是嫂子溺水了,小叔子救不救?孟子说得好:“嫂溺叔援,权也”。
要是人僵化到如此教条地步,死了算了。尤其在国际政治间,有牌你不打,自虐束手,——那不是蠢物是什么?
对比一下1957年台湾刘自然事件,群众游行抗议,——这样弱势政府就可以和强权谈一谈了。蒋经国就是这种思路,何思源曾想过的恰“让学生做政府后盾”,也是这种思路;1999年我大使馆被炸,官方组织学生扔墨水瓶也是这个思路。当然,何思源是顺势,土共是有意为之——官方不好出面,还不让民意、学生等力量出来争些权益啊。
1946年沈崇案,全国闹得多大,全国人民的愤怒啊——生意人还知道 漫天要价 就地还钱——最好争取美军撤出中国,做不到可以争取解决“治外法权”,这个争取不到可以争取“中美联合审理”——可惜,事实是:
蒋政府从头到尾未进行任何争取行为。毫无中国统治者的诚意和专业素养。他为了打内战,生怕得罪美国,那只有镇压民意和学运了不是?这个政权的性质就此显露无遗。
沈家孤军至此,可敬可叹。——这是史书里一直隐书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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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司法部的网站上,有个文件
What You Can Do If You Are a Victim of Crime
里面讲了被害人的权力,简要列出如下:
■ The right to notification of all court proceedings related to the offense.
■ The right to be reasonably protected from the accused offender.
■ The right to have input at sentencing(in the form of a victim impact statement).
■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bout theconviction,sentencing, imprisonment,and release of the offender.
■ The right to an order of restitution from the convicted offender.
■ The right to notice of these rights.
■ The right to enforce these rights.
所有上面这些条目里,只有victim impact statement是可以在法庭上由被害人或者是其代表宣读的。
但是宣读victim impact statement必须是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或者是被判有罪之后,以及正式宣判之前。
如果这就是被害人在法庭上除去证人身份以外唯一出声的机会,那么下面的这个问题就是关键:
美国法律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允许被害人在法庭上这么做?
我查到的记录显示这大概是发生在1980之后。
前面我讲过,河里吃这碗饭的很多,更详细的还是听他们说吧,我就不现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