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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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键不再于是否必须,而在于是否指证的了

邓玉娇要正当防卫,必须是邓贵大有强奸企图,这是没问题的,但这个证据的强度不必要达到起诉邓贵大企图强奸的地步,只要是高度疑似就可以了。夏某的做法,是必须有强度达到可以起诉邓贵大的证据支持才行的,而此案恰恰是缺乏这种级别的证据。

警方不作为,才需要的是律师做出努力,以堵死警方的腾挪空间,而不是到处作秀,胡乱公布案件细节,给对方堵死自己腾挪空间的机会。现在看,显然警方的目的是达到了(如果其中有什么黑幕的话),夏某把事情闹大的目的也达到了。只有邓玉娇在法庭上击破警方的黑幕(如果有的话)的可能性即便存在也很小了。

家园 高帽,又见高帽

我一般不会为御用律师喝彩

家园 呵呵

高帽我也会嘛。是刻薄了一点。如此而已。

家园 这个必须结合其他旁证才行

单靠这一条是不行的,因为口角发生肢体接触造成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所以水疗室发生的事情是判断的关键。

呵呵
家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家园 警察不努力

不作为甚至阻挠,律师能够提取证据,合法吗?律师连见邓母都难,谁在作怪不清楚吗?该谴责的是谁很清楚吧。所以我说西西河真怪,都”理性“的去谴责律师去了,我看是理性过头了。

警察想要的结果很明显了,希望能够保全政府的脸面不惜牺牲邓玉娇的权益。

家园 是吧

那你帮我分析分析我提的问题吧.谢谢了

家园 你的想法真是奇特

谁要律师自己去提取证据了,陪同邓母把证据交到警察局并要个收条很难吗?你说律师见邓母很难是什么时候的事?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不好,还不许骂了怎么着。

你来来回回说警方为了保护政府的脸面损害邓玉娇的利益,有什么证据吗?保护政府的什么脸面,损害了邓玉娇的什么利益?请详细说说吧。

家园 你不至于那么天真吧

如果巴东公检法很公正很规矩,网络舆论会那么强烈?哦,网络暴民,一个词掩盖了一切? 我就不重复网络上随处可见的话了。

我不知道律师能否随意见邓母,但是至少律师说在解除委托的时候邓母都见不上一面。 律师联系了公检法不止一个官员,要取证,无人理睬,律师怎么能够确定带上邓母去警察局就能够被接见取证呢?律师公开取证说的第2天邓母就洗了证据,这不奇怪吗?这是谁的错?这个时候律师肯定没有见过邓母。

拿着放大镜找律师的错误,嗯,律师提醒警察取证不够,联系公检法取证还不够,应该带着邓母去警察局取证。警察的错误呢? 你的偏颇太明显了吧。

是吧
家园 不是不想回答

回答了也听不到反响。比如我刚才回答了葫芦的原话,你也没啥反响。俺这积极性就差了。

家园 怎么会呢?

你一点都不用功, 只是胶水粘粘别人的观点, 况且粘的还不全. 你说怎么回答呢? 说他不对/对都和你无关.送花鼓励鼓励吧.

家园 天真的是你吧

第一点,夏某21日下午和邓玉娇会面,会面后过程中张树梅被警方带走回家取药。夏某为什么不要求家属在场?

第二点,夏某打电话给张树梅要她保管好所有证物,交待了保管办法和重要性没有?如果交待了,这种牵扯到女儿性命的重要物证,张树梅会洗掉吗?

第三点,夏某在得知警方没有去提取证物之后,为什么不是自己去邓家,而是四处找领导?

第四点,夏某在明确知道警方还没有提取证物,并做了笔录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坐等一夜,而不是立刻去邓家,陪同邓母把证物交到公安部门?

凡此种种,再加之两个大男人抱头痛哭的戏剧场面,你不觉的这中间有问题吗?你就那么相信夏某说的是事实,说的是全部事实?

警方在这个案件中的表现,和夏某比起来,可是善良多了。

家园 再指出一点

夏某交给公安机关的对黄德智的起诉书,连控告人的签字都没有,根本就是个不合格的法律文书。

抛出这个不合格的法律文书,提请立案侦查嫌疑人执行机关,就是他之前已经多次暗示有作弊行为的巴东公安局,这是企图靠这个根本不能成立的控告书来坐实巴东公安局的包庇罪行,以挑起更大的对抗。

究竟是谁天真?

家园 细节太多了

你1,2,3,4都是说下律师工作做的不够细致,没有护送证据到警察。这个是什么本质问题吗?细致的标准可以很高。既然物证忽然被洗掉了,你不怀疑警察而怀疑律师工作做的不到位。还是屁股问题。

男人痛哭也没什么了,哭就让你可疑了?这个放大镜端的好。

细节太多太繁复会偏离了方向。到此为止吧。

家园 这就是问题所在了

我请您吱一声只是表达我希望您回我贴的意愿,如果您推出我在抱怨您不回我的贴,法庭是不会接受的。

很高兴你我能在巴东的精神病鉴定上达成共识。

但是我不能同意您对第二段话的看法。如果您认同辩方律师应该摈弃巴东鉴定,那么在没有有效鉴定的情况下必须缺省的假设邓玉娇没有精神病。所有的司法行为都应该按照邓玉娇具备完全责任能力进行(其实我希望强调的是邓玉娇的证词不可以以她精神不健全的理由加以削弱),除非辩方提出精神病鉴定的要求。那么,在辩方提出鉴定要求之前,技术上邓玉娇不是精神病,这一点完全没有问题。

我不知道夏律师的原话是什么。但是从大家,包括您的转述来看,从法律角度讲决不可能损害邓玉娇在以精神病减免刑罚的合法权利。反过来,邓玉娇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打消了巴东取消或减弱邓玉娇听证能力的企图。不采纳巴东的精神病鉴定,合法合理。这一点希望大家好好想一想。河里也有律师出没,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

祝您过个快乐周末。您贴子上方的头像带辫子,所以我猜测您是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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