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冬夜谜案--已修好各集直达楼梯! -- 杜丘
这个我感觉其实就是信息不充分!搞这么复杂,很类似我们从报纸上看到某案子,然后大家如果有兴趣,那可能就扑朔起来.其实公安那边一问,前面很多"废话"都可以省了.转很多弯子,可能其实都是在原地.
请恕我冒昧地说...
你说的信息不充分很对。作为律师,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对案件信息的了解是有限而且是逐步增加,至今仍然有很多信息不得而知。这可比不得美国证据都是公开的。大家可以感受到在我国要当好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是多么费劲。
八
一晃两个多月过去了,案子经过两次退查,总算起诉了。
在起诉前与公诉人见面时,公诉人告诉我一个线索,那就是有人在案发前几天看见郑大的大老婆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又是她将死者打伤不久,她不按照农村的习俗在老家过年到案发现场附近干什么呢?
公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对此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是案发当天大老婆在我市到一家工厂打工,没有作案时间。这条线索又断了。
会不会是大老婆雇凶杀人呢?大老婆提前到武汉踩点,她当然明白仅仅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难以轻松地杀死刘小姐,她必须依靠一个下得了手的男人,而且一旦刘小姐被杀,与其发生激烈冲突的大老婆自然是首当其冲的嫌疑人,她自然也会想到需要不在现场到证据以排除对自己的怀疑。
而自大年初一至案发当天,刘小姐一直由其姐姐陪伴,凶手可能踩点好几天,但因为没有机会迟迟难以下手。正好案发当天,刘小姐的姐姐离开,给凶手以可乘之机,但天色未晚不便下手。正好郑大与刘小姐会面,时间不长就离开,还为凶手提供了绝佳掩护。
可惜,这些目前只是怀疑,还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好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到法院阅卷,全部证据材料都可以看到。公诉人打算用哪些证据来指控郑大很快就一目了然了。
从阅卷的情况看,案件并没有出现神秘而有力的证据,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还算是有利的。
有关郑大回到情人住处的时间,根据他留在情人处的手机通讯记录和相关证言推测,应该在当晚11时左右。
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报告显示,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和被告人郑大的血样送交市局实验室进行DNA检验,市局的结论是死者的指甲只检出死者自己的DNA,未检测出他人的DNA。另外,对于死者下体内遗留物的检验结果是郑大所遗留,排除了混合精液的可能。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现场的勘察报告显示,现场有两处以上的着火点,相互之间没有蔓延迹象(因此推断为纵火而非失火),根据现场烟熏的痕迹判断可能阴燃3小时以上。
火灾现场没有发现蜡烛、蚊香等常见的纵火延时装置,也没有发现汽油、柴油等易燃的助燃剂,来帮助处于阴燃状态的物质迅速转变为有焰燃烧。这使我更加坚信郑大的无辜,因为据救活的街坊的证言,现场明火燃烧点至少有3处以上。3处以上的着火点,没有纵横蔓延,各自独立的情况下,不同的材质,如何能在没有延时装置的情况下阴燃5个小时以上后又在没有助燃剂的帮助下几乎同时转为有焰燃烧呢?特别是死者身上所盖的棉絮这个最应该被烧的惨不忍睹的东西竟然只被烧了一个直径约30公分的黑洞,真是扉靡所思。
关于死者被发现时的姿态,据发现她的堂姐证言“好像是向左侧卧”,但口气似乎不太稳定。
办案干警在火灾现场的一个书柜上发现了一个红色的一次性打火机,上面印上了一个市中心酒吧的名字和电话。我将打火机的照片给被高辨认,他认出死者曾经在死前一年多在那个酒吧做过收银的工作。
准备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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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入胜,好文
纳黎罗
以前网上有个法医开博客,很有名。偶追文的时候从链接里看到这个女法医的blog
我文中的纳黎罗就是她。她的博客很精彩,随便推荐一下。
到底是律师,
我们等得好辛苦。。。。
九
案子终于开庭,转眼距离案发已近一年。这是今年入冬以来最为阴冷潮湿的一天,冰冷的小雨叫人的情绪也忍不住有些抑郁。 法庭里挤满了被告和被害人的家属,分坐两边,表情有的忧虑,有的愤恨,气氛压抑得叫人透不过气来。
虽然发言的话筒突然断电,我还是坚持提高嗓门宣读完毕我那长达18页的长篇辩护词。下面我将辩护词的主文部分予以公布,请大家指点。为当事人隐私考虑,隐去了他们的姓名。由于准备仓促加之水平有限,表述不尽严谨之处请见谅。
一、间接证据与被告人无关联性。即除了被告人自己于 2月25日曾经作出后又推翻的口供,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将杀人和防火行为指向被告人。所有其他证据仅仅只能证实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并与死者发生过关系,这一情节既合情合理又众所周知,被告人对此也毫不隐讳。如果将被告人在2月25日所作的1份亲笔供述和3份口供从案卷中抽出来,我们就发现,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个案卷指控的是谁。间接证据中的关键证据――打火机,对于犯罪行为几乎没有任何证明作用。一是因为除了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证实这个打火机就是凶手放火所用的打火机。二是没有指纹检验报告或者证言证实该打火机为被告人所有。虽然被告人曾经于2月25日作出的该打火机时宜昌出差时他人遗忘这一供述,但在与被告人同去宜昌的夏某证实对该打火机毫无印象后,对唯一可能遗失该打火机的周局长没有去核实,或者核实了没有将其证言附卷。三是因为凶手多处纵火后仍将这么一个有显著特征的打火机遗留在犯罪现场明显不符合犯罪心理学常识。
二、直接证据即被告人的几份有罪供述具有明显的非法性(逼供、诱供的产物)、矛盾性、荒唐性和虚假性。
(一)逼供的依据。所有这些有罪供述全部且只发生于2月25日这一天。这个时候被告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四天五夜后。这几天被告人全部是在分局刑警队、派出所和区看守所度过的,公安机关法律文书上记载的实行监视居住的地点“××宾馆”被告人连大门都没有进过。公安机关作为证据提供的提审录像是从 2月25日早晨7点19分开始的,记录的场景就是在区看守所(10:24的对话可以证实),一开始就是面容憔悴的被告人在狼吞虎咽一碗方便面,吃完以后还意犹未尽,不停的抿嘴巴,提审干警给了他一杯水,他也是三口两口急不可耐喝了下去。被告人告诉我,从他20号傍晚被抓捕后,除了第二天也就是21号的早晨吃了一次早餐,喝了半瓶矿泉水外,25号清晨的方便面和是他四天四夜以来吃的唯一一次东西,喝的唯一一次水。除了没有吃的喝的,被告人还不能睡觉,从清早7:19分开始的提审录像我们不难看出,被告人非常疲劳憔悴,不难想象对他的提审持续了至少一个通宵。除此之外,被告人身上还留下多处伤痕,至今没有完全消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严密看管之下,这些伤痕又是怎么来的呢?我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提审不是从我们看到的2月25日上午7:19开始的,而是从头一天即从2月24日大约下午5点钟开始,一直持续到25日晚上7点左右前后共计约26个小时。遗憾的是我们只看到了25号早晨开始的“下半场”,也就是已经对被告人“突破”以后的提审,“突破”的过程我们不得而知。相信我们如果在看到24当晚的提审过程后,我们就会完全明白他是在怎样的压力下作出的这些有罪供述的。在2月25日这个最难熬的日子度过之后,从宣布逮捕和分局法制科提审被告人开始至今,被告人都失口否认曾经杀害死者,直至近日,其辩解前后一致,态度坚决。
(二)这些有罪供述诱供痕迹明显。看过提审录像我们就会发现,虽然经过了一夜的提审,被告人仍然完全是在猜谜式的回答提问,回答不上来干警给明确的提示,被告人猜对了就不再追问,猜错了就要被告人“再想一哈”,知道答对为止。我举几个例子:
例子一:被告人怎样交待移尸的事
7:38 男警官:你还做了哪些事情,你把她抬出来没有?
郑大:(一脸茫然)抬出来没有啊?
女警官:你回忆一下,你说先在小房里,后来又在大房里来了没有,你自己回忆一下提醒你回忆一下?
郑大:(望着天花板想了一会)哦,现在小房里,因为小房里没有电,我就把她克(抱)到大房的大床上,我又扒了一下眼睛,一看没有神,我再出去了。
例子二:被告人怎样交待点火地点
7:40 女警官:抱到大床后么样?
郑大:我就胡乱把被子搭在她身上了。把被子上的衣服掀到靠窗户那一边,床的里边,然后在被子上点的火,然后慌慌张张出门了。
女警官:在被子的哪一头,比如说是朝头的这一边,还是朝脚的那一边?
郑大:朝脚的那一边。女警官:就是说把被子朝脚头的那一边点燃的。
男警官:还点了哪几个位置?
郑大:还点了几个位置我就不记得了?
女警官:稍微再回忆一下。
男警官:你再想一哈,还点了哪些位置?这个东西你自己做的事你肯定自己都清楚!
郑大:还点了--靠那个--掀过去的衣服。
男警官:那就是那个角柜上面?
郑大:嗯?掀过去的衣服。
男警官:点的角柜?
女警官:哪个地方?大房小房?
郑大:大房里。
女警官:大房里那个堆衣服的柜子?
郑大:嗯,对。
女警官:柜子是上面有衣服啊?
郑大:角柜,一个角柜,一个小角柜嘛。
女警官:这个高头是放的衣服啊还是?
郑大:有衣服也有象枕头一样。。
女警官:当时柜子上是不是放了有衣服。
郑大:我也不记得了,有衣服之类的东西,我就直接点了。
女警官:那就是大房里的被子、角柜里的衣服点了?
郑大:嗯。女警官:小房里就是她脱下来的棉裤、毛裤?
郑大:嗯,对。女警官:还有哪里?你好好想一想?
郑大:(想半天想不出来)
例子三:被告人怎样交待打火机的颜色
时间接上例子
女警官:再问你一个问题,打火机从哪里来的。
郑大:打火机我自己带的,我包里的打火机。
男警官:是个么样的打火机?
郑大:那就不记得颜色因为我又不抽烟。
男警官:你拿的是个么样的打火机?大的?小的?塑料的还是铁的?
郑大:塑料的。
男警官:塑料的,就是一次性的?
郑大:对。
女警官:你说一哈是白颜色、红颜色、绿颜色?
郑大:绿颜色。
女警官:绿颜色的?
郑大:嗯
女警官:回忆哈子是不是绿颜色?想哈子。
郑大:是绿的是红的啊?白色吧?白色!
女警官:白色的?
郑大:白色。
女警官:是不是白色啊?我提醒你是个么颜色就是么颜色?
郑大:没、没有,不是你提醒的。是白色的。
女警官:你为什么把。。。你又不抽烟,你招呼别人抽烟?
郑大:唉,对。
女警官:包里面有没有烟?
郑大:有烟。
女警官:那就是说烟是因为你出差招呼别人抽烟?
郑大:对。
例子四:被告人怎样交待打火机的丢失地点
时间接上例
女警官:打火机当时拿到点了后丢在哪个地方?
郑大:丢在被子上面。
女警官:丢哪个被子上面?
郑大:大床的被子上。
女警官:你是先点的被子还是先点的角柜上的衣服?
郑大:我先点的角柜,再点的被子。
女警官:你先点的角柜,再点的被子,点了后就顺着把打火机丢在被子上,是不是啊?
郑大:哎。对对对。
女警官:你再回忆一下究竟是丢在被子上还是丢在地上在?
郑大:(想)
女警官:再回忆一下,好不好?要不然你丢在被子上一场火不就把打火机烧了。
郑大:在大床上荡出来的吧。
女警官:荡出来是在哪里啊?
郑大:地下。
女警官:大房的地下。具体--大概的位置在哪里?我不要你具体的位置,大概你丢在大房的哪里?
郑大:丢在书柜的侧面。
女警官:书柜在哪里?
郑大:在进小房的走廊里。
。。。
7:46
女警官:打火机你到底是丢在大房还是丢在客厅?
郑大:(想了一会)丢在客厅餐桌的旁边地下。
例子五:被告人如何交待掐死死者的姿势
9:00
女警官:你是在床上掐的她啊还是站在床下?
郑大:在床上掐的。在吵架那,没穿衣服的。
女警官:在掐她的时候你是在床下还是在床上跪着掐的。
郑大:床上跪着掐的。
女警官:啊?
郑大:跪着掐的。啊站着掐的,站着掐的。--跪着掐的吧?
女警官:你自己说!
郑大:那我还只穿着上衣呐,那就在床上掐的。
女警官:你是不是当时还冇下床?
郑大:唉。后来才起床的沙。
例子六:被告人如何交待死者死时的衣着
16:06:50
男警官:你想一哈子,你是从那个大床啊是抱到小床那里来的,哦小床抱到大床来的?
郑大:从小房里抱过来的。
男警官:抱过来的?
郑大:对?
男警官:那(她)当时冇穿裤子吧?
郑大:对。
男警官:高头穿的么是列?
郑大:高头啊,穿个胸罩。
男警官:还穿了么衣服列?她坐起来,后来又坐起来了的。
郑大:哦,坐起来,穿了秋衣的。
男警官:穿了秋衣的?
郑大:是穿了秋衣的,坐起来吵架的时候。
男警官:是不是啊。秋衣还有个那个衣服吧,还有个薄衣服吧,秋衣、保暖衣服还是个么衣服啊。
郑大:在外头套的一件?
男警官:唉。
郑大:对,一个旧保暖衣。
男警官:就是一个秋衣一个旧保暖衣,里面戴个胸罩?
郑大:对。
例子七:被告人如何交待死者在大床的姿势
男警官:可以。那你把她是怎么放到床上的啊?
郑大:平摊。
男警官:是平躺侧躺?再想哈子看?
郑大:(想了一会)平躺。从里面克出来,是平躺看的眼睛嘛。
男警官:她本身在那边,那边的个姿势就。。。(16:09:03结束)
16:10:19
男警官:那就是向左侧?
郑大:对。
例子八:被告人如何交待点火烧棉裤毛裤的情节
17:03:04
男警官:你那个先点的毛裤还是先点的棉裤啊?
郑大:啊?
男警官:先点的小房的沙。
郑大:先点的毛裤。
男警官:先点的毛裤,为么是后来又点棉裤列?棉裤点了冇?是把棉裤压到毛裤还是么样?
郑大:棉裤没点,直接丢到毛裤高头的。
男警官:毛裤丢哪里在?
郑大:毛裤在下面在,在那个被子的上面,
男警官:小房床高头?
郑大:小房床高头。
男警官:丢到床高头在?
郑大:丢到床高头在。
男警官:先把毛裤点着了,然后把棉裤压在毛裤高头,毛裤丢在床上在,棉裤也丢在床上在。
郑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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