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冬夜谜案--已修好各集直达楼梯! -- 杜丘
警察们可以辩解说,这位郑大如果杀人纵火,在高度紧张下,忘记细节也是正常的。不过,干成这样子,破案也太容易了。
如果郑大不是正主,警察们为什么要花这么大力气引导他呢?难道案犯是警察自己人?还是破案有压力?。。。
十
(三)有罪口供的矛盾性。即在反复提示下形成的这些笔录,依然和间接证据存在明显矛盾,表现在:
1、打火机的颜色。笔录一直说是乳白色的,但公安机关提交的打火机是红色的。
2、点火的地点。被告人的口供是3处,包括小房的棉裤、大房的衣柜和死者身上棉被的脚头。而证据证实是还有其他着火点。救火的邻居刘某证实,进卧室门靠右手边墙角的柜内、一进客厅靠右手边的柜子上面着火。邻居胡某证实北卧室房门旁的一个一米多高的柜子上有个装衣服的纸箱着火。《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厅与卧室之间房门口北侧地面见一炭化状木柜”,与胡平安证言相互印证。而《火灾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着火点“未发生纵横向蔓延”。这些证据说明着火点不是3处而是多处。而被告人交待的点了火的棉裤反而证据没有提及,只有一条被烧断裤腿的外裤的照片,从照片上看这条裤子比较单薄,没有棉花夹层,不是棉裤。另外,尸检报告和尸体照片显示“左耳前见5×6CM烧伤,左胸前臂、左胸侧壁、左髋部、左臀部及左大腿外侧见较大面积烧伤及烟熏痕,左上肢背侧及右前臂背侧可见较大面积烧伤”,这些烧伤的形成原因难以解释为被告人所说的在死者被子的脚头点火,而死者的堂姐罗学莲只看到死者床上的被子烧了一个约直径30公分的洞。
3、掐死死者时的方向。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左下颌缘处见3.5× 0.6CM片状表皮脱落伴皮下出血,右颌面部见散在条形表皮脱落。颈前10×4.5Cm范围内见多处散在条、片状表皮脱落伴皮下出血”,尸体照片显示死者颈部的掐痕左右比较对称,集中在颈部的前部,这说明凶手是死者面前正前方从前往后用力掐死死者的。而按照被告人的口供,他是在穿上衣准备离开时与死者发生争吵后开始掐死者的脖子的,当时因为没有来得及穿裤子所以在床上用两个手掐从死者的侧边掐的,这样的话死者颈部的掐痕就应该要么是环形的,要么集中在用力的一侧,根据床头的方向应该是在右侧,这与尸检报告不符。
4、死者是否反抗。被告人的口供反复提到死者被掐时说:“我负责不反抗”,似乎想以此来印证为何死者的指甲里没有被告人的DNA,但前述死者颈部的大量表皮脱落清楚证实,死者不仅反抗了,而且反抗得很激烈,表皮脱落就是反抗造成的。
(四)有罪口供的荒唐性。即这些口供所描述的犯罪过程非常荒唐离奇,存在多处难以解释的疑点,难以令人相信是真正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死者是怎么调头的?被告人画的点火位置图显示死者在小卧室是头朝西到了大卧室就变成头朝东在床的南部。被告人将死者抱到到大床上,依然头朝西放在大床最顺手方便啊?死者的身体怎么调了个头呢?难道急切想知道死者是不是真的死了的被告人还不怕辛苦抱着死者绕床一周在床的北边将死者放在床上,还要放在床的南部?
2、死者身上是怎么烧伤的?死者身上盖的棉絮火被扑灭后只留下30公分的黑洞,《火灾现场勘查笔录》也仅仅记载“床上有小范围过火”,那么死者身上从耳后到手部、胸部、臀部的大面积烧伤是如何形成的?
3、被告人放火的目的?口供说放火是为了让人以为死者是被烧死的。就算被告人不懂法医知识,不知道法医可以鉴别死因,他也应该看得到死者被掐得在脖子上大片表皮脱落那么明显的伤痕啊,谁看了都知道是掐死的,不完全破坏掐痕能掩人耳目吗?既然要破坏颈部掐痕,被告人为什么不去烧死者的颈部而去在脚头点火呢?如果说放火是为了掩盖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那么无论现场被破坏得多严重,死者体内留下的被告人的精液破坏得了吗?在这样一个人口密集的小区,楼下还有办丧事守夜的,他能够毫无察觉的将死者烧得尸骨全无吗?夏明芳、郑大维等多人知道他到过现场的事实掩盖得了吗?在无法掩盖自己到过现场的事实的情况下,放火对被告人有什么好处呢?只会使得死者的死亡被更快发现!即使处于拖延案发时间的考虑,被告人也不应该放火啊!再者,既然要放火,自然是烧得越久越好,又为什么要关灯离开呢?怕别人发现不了吗?
4、最扉靡所思的是――火是怎么烧的?死者身上的棉絮明火燃烧被扑灭,但只烧了大约30公分的黑洞,《火灾现场勘查笔录》也记载“床上有小范围过火并非燃烧蔓延所致”,电视机烧变形了但下面的电视柜尚还完好,这都说明这些着火点明火燃烧的时间不长。但被告人19日晚11点过一点到万松小区,最晚11点就得离开火灾现场,距离4点多钟火灾被发现已经至少有长达5个小时!火灾现场勘查没有发现有蚊香、蜡烛等这些延时装置和汽油、柴油等助燃剂使用的痕迹,与生前的死者一起生活的谢慧玲也证实家里没有这些东西。那么,这多处起火点各自独立,材质不一,通风条件也有差别,如何能在没有延时装置和阻燃剂的帮助下,在“未发生纵横向蔓延”的情况下,在持续阴燃5小时后又都能几乎同时转为明火燃烧呢?况且死者身上盖的棉絮如何能在阴燃5个小时后又明火烧了一段时间还只留下 30公分大小的黑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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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谢律师的辛苦工作,在有限的信息下努力发现事实的真相,为报告人洗清不实的罪名,我想法律工作者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从这个故事看来,在压力之下,警方,检控方有做出错误起诉的可能.这种情况应该不是第一次发生,我想请问下,以前是否有类似的冤假错案被成功的辩护--楼主的第一手资料中?又有多少明显有问题的案子就错判了呢?谢谢
我当然知道是这个人,她的名字很特别,不会认错的
不过还是谢谢
十一
三、证据的片面性。即整个案件证据还给人一个突出的印象,那就是一些应该提交的证据未提交,证据极不完整。表现在:
1、全案没有一份指纹、脚印等各种痕迹鉴定报告。参与现场勘查的3名痕迹鉴定人员不知干了什么?救火的人都说没有进过小卧室,那么凶手很有可能在小卧室遗留有未被破坏的指纹、脚印,提取没有?被告人曾经向公安机关辩解自己不可能回到现场放火,因为自己的钥匙已经几个月都没有使用,每次都是叫被害人开门,只要公安机关对钥匙做痕迹鉴定就会发现钥匙没有使用过,但证据中没有钥匙的鉴定报告。
2、尸体检验没有对死者死亡时间的鉴定,这应该是指控和排除被告人杀人嫌疑的最关键证据,为什么没有?确定死亡时间最可靠的依据是尸温,检测尸温是尸检的基本步骤,为什么尸检报告不见尸体温度的记载?
3、死者尸检报告显示其胃内“内容充盈,可见饭粒和蔬菜叶”,依据法医常识因为饭后1-2小时死亡。警方是否就确定死者就餐时间在餐桌和厨房作过必要的调查?我们从现场照片看到客厅餐桌上有一个盖剩饭剩菜的绿色罩子,如果罩子的确罩的是剩饭剩菜,就完全有可能根据其变质程度确定死者最后一次吃饭的大致时间。这个工作公安做了没有?
4、死者手机和小灵通最后通话是什么时间和对象。被告人曾经提供一个线索,就是死者当晚要去见一个表哥给她介绍的已经见过几次面的男朋友,因为被告人没去。这个线索可信度很高。既然被害人爽约,按照常理被害人就会给对方联系解释或者对方来电询问,这个联络有没有,什么时间?死者的手机和小灵通是否都在现场?上面记载了哪些通讯记录?
5、案发当现场楼下对面有人家办丧事整夜有人打麻将。被告人到达和离开现场肯定有人看见。办案干警也曾经告诉被告人有人证实他离开现场的时间,据说也正是基于这个证言公安机关引导被告人叙述了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放火的情节,但这些证言没有提供。
6、天气是确定死亡时间和火灾勘查的重要依据。但公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火灾现场勘查笔录》对勘查当天即 2月20日的天气记载大相径庭,让人无所适从。《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记录的天气是:“温度6-13度;相对湿度55-90%,风向南风2级;阴天”,而《火灾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是天气是:“晴到多云,气温1-8度”。而温度是判断尸体现象发展速度进而确定死亡时间的极其重要的必要依据,这个重要数据都出现这么大的差错,可见勘察工作是多么马虎,这样的工作态度下收集的证据真实吗?严肃吗?科学吗?
由于上述证据的欠缺,使得本来完全有可能真相大白的案情变得扑朔迷离,是失误?还是将错就错?
对于我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早已有心理准备。在第二轮辩论检方突然拿出一份《补充鉴定情况说明》并宣读了内容,大意是根据尸僵、尸斑、角膜等尸体现象,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大约为当晚9时左右。
这份“情况说明”没有列入证据清单,更没有作为证据附在案卷里面,我正要待公诉人发言完毕对这份证据没有列入证据目录,没有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没有在质证阶段出示提出异议,哪知公诉人话音刚落审判长即宣布休庭,庭审就这么结束了!
几天以后,我终于在开庭完毕后到法院查阅到了这份突然冒出的关键证据,一看不禁哑然失笑----如此一份对于定罪至关重要的证据,虽然抬头标明“补充鉴定情况说明”,除了死亡时间的结论外其余内容完全是对第一份死因司法鉴定内容的摘抄,没有司法鉴定的文号,落款竟然是侦查此案的“刑侦大队”而不是作出第一份鉴定结论的同一个分局的“司法鉴定中心”,三名鉴定人的姓名倒是和第一份鉴定一致,不过署名是打印的没有签名,其他也有很多方面不符合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的形式要求。可想而知,这样一份证据是在开庭前极其仓促形成的(此时已经距离第一次鉴定半年之久),是在司法鉴定中心拒绝作出补充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不得已以刑侦大队名义作出的,是在原法医不愿签名的情况下完成的!
等待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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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的叙述中,从证据的提取,鉴定,分析以及问讯的方式及记录,明显地缺乏专业精神和敬业精神,以至于所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让人一看就是他的效果,形成不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好的警察办案是要讲究吃透现场,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可疑,可供鉴定查证的线索都是要记录在案,按程序和步骤进行分析和判断。即使有错误,也在可以理解的范畴之内。
命案必破的提法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有没有专业精神和敬业精神,对执法程序严谨地实施。专业和敬业精神的缺失,程序的不规范,虽然他们也很辛苦,但是极可能是无用功,某种程度上就可能造成为了完成任务而工作的印象,而实际上,也存在这种工作态度,冤假错案也就难以避免了。
律师辛苦了,建议从这方面好好批判批判。
对于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质疑,我想,不是亲历者,对涉案人员的生活经历,性格及行为特征,对现场和证据有充分认识判定,即使是专家,也很难提供什么具体的可资参考的建议或者意见,一是极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导和诱导,二是一旦失误,会引发不不要的麻烦和争议,三是对已经发生错误进行过多争议,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无助问题的解决。
很简单一个建议,不要简单地把警察当做对立面,即使是为了完成任务,他们也有荣誉感,也不想办错案,冤枉人,当坏人。按行内的说法也想办个漂亮案子,办个铁案。所以,过多地指责是无助问题的解决的,希望你能在案件具体的证据和对人的分析判断上和警方充分地交流和沟通,或者沿着办案人员的思路将所有案件环节进行检视,还是极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要解决问题,终归是要相信人的。
十二
该案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死刑。对于这个结果,我和当事人都早有预料,个中原因不便多说。我们提起上诉,案子到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
二审过程中,公诉人又补充了部分证据,一是郑大的前妻秀红打工的工厂的负责人证实案发当晚她正在上夜班,以证实她没有作案时间。二是提交了郑大手机的通讯清单,对照有关郑大的口供、小翠的证言和打过电话的证人的证言,可以确定被告人回到小翠住处的时间为当晚11点6分左右。
庭审过程中,除了重复在一审中已经发表的辩护意见外,我着重强调了《情况说明》的非法和不合情理之处,而且“九点左右”的表述范围含糊,“左右”是左右十分钟、半个小时还是几个小时?起止界限在哪里?按照通常的表述习惯从字面看似乎误差很小,但根据双侧性尸斑确定的死亡时间误差较大,再考虑到本案中会影响尸斑发展进程的死因和温度等原因,误差会进一步扩大。我提出该份文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情况说明》的瑕疵是明显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省院审判长咨询了其技术处的法医,法医给出的意见是死亡时间为当晚8时至12时,但该结论仅作参考不作为正式证据。时间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而且和《情况说明》相比,这个意见显然更有利于郑大,因为当晚11时至12时郑大有不在现场的证据,不能排除这段时间发生故意杀人的可能。
在二审的庭审行将结束时,出现了一个意外的情况,那就是公诉人承认本案证据并不充分,建议法庭发回重审。公诉人的职责是控诉犯罪,通常不应该作出对其控诉不利的表述,但由于制度上二审公诉人并无因认为证据不足撤回公诉的设计,可能为了规避可能发生的错案追究的责任,不得已作出了这样一反常态的表述。
显然,这对郑大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因为公诉人的意见显然会直接影响合议庭的考量。
然而令人失望的是,二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我的信心一下子跌到谷底!
好在死刑复核已经收归最高院,该案进入了死刑复核程序。最高院的审查效率似乎比地方法院高得多,12月份提审郑大,一月份就下了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省高院重审,而省高原收到裁定后连主审法官都没有更换,不到一个月就以相同的理由将该案发回市中院重审。
经过三年的诉讼,此案又回到了原点。
7月,重审的一审开庭,公诉人没有补充新的证据,举证也比原审更为简略。
对再次的一审的结果,我依然有不好的预感:中院极有可能改判死缓,从而不必再将本案提交最高院复核,只要省高院像原来的二审判决那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可。
又到冰冷的一月。重审的一审判决宣告了,竟然还是死刑!在最高院裁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作出与原审判决一致的结论!
在经过近4年之久,案子又回到了一模一样的起点!我禁不住要怀疑,二审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院还是以原理由发回重审……这个案子谁都不愿意直接判决无罪,只要还有下一个环节就维持上一个环节的结论,就这样不断地循环下去,直到找到真凶或者自己不是主审了就不关自己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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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愿意没事找事呢?维持原判最安全。
也许他们判的案子太多了,一条人命在他们眼里又算得了什么呢?
既然公诉人没有新的证据,建议还是跟办案的警察好好聊聊,正如LS河友建议的,不要站在对立面,也以警察的角度去聊聊,多谈细节,说不定有新的发现。
也没铁证可以直接推翻结论啊,尽管疑点重重,律师又不可以自己去侦察,而且是旧案了,现场早没了,证据也就这些了,想翻案基本就是砸警察的饭碗,聊聊就能解决问题那也太小看警察了.警察明显是想速战速决的,搞成持久战已经让他们恨的牙痒痒的了,除非警察里出奸细,要不想从警察那里找突破基本没戏,毕竟这种事警察是老吃老做了,翻船翻不起的.所有的人都看出这里有蹊跷,所有的人都没法找出原因--有人愿意但没能力,有人有能力但不愿意--所以郑大死不了也活不成,就这么耗着,这倒霉孩子哭,凶手一定在笑,作孽的下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