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选择坏蛋淘汰好人的国家还是离开的好 -- forger
前面一段说的质量控制应该是指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即已经申报批准后的,质量控制的是化合物的含量,纯度,晶型,外观,杂质尤其是可能引起毒副作用的杂质含量检测这些指标。与此相关的GMP,GLP之类的认证至少对中国来说是很必要的,以前太不规范了啊,不仅对患者对车间工人都是不负责的。
后面说的“FDA神话”导致的所谓“费钱”的种种质量控制流程应该是前期研发过程,即申报时FDA卡的,化合物本身的药效,毒性
代谢过程是否会产生活性代谢物,该代谢物是否有毒等等。
这两个不一样啊
这种事还是国家来做比较好,个人来做,结果就是坐牢。
那些大的药商如果卖出的药出现问题了,那么等待他的肯定是高额的赔偿,而楼主朋友这样的私人仿造小公司,如果药出现问题了,楼主的朋友携款潜逃的可能要远远大于赔偿的可能性。一个连售后都不能保证的仿冒产品,被查了还能说出这样一段大义凛然的话来,楼主确实要考虑下屁股问题了。PS:如果这个东西被批准后出问题了,某些人是不是又要说政府不管屁民死活了?
1.他违法了,无论是在什么正常国家都会被抓。你让他在加拿大美国试试。
2.如果是道德高尚,专利法也是开了不少口子的。如果笨的连基本功课都不做,那也没什么好说。
3.感觉上这家伙还是在赢利为目的,你在家自已试自已用没人会管你,卖给别人就是就是另一回事了。
专利法的核心是“以公开换保护”,专利申请人公开自已的技术方案的前提就是国家能对公开的方案加以保护。公开目的并不是让别人随便仿制并销售的。
认赌服输,偷鸡被抓就傲娇,这种人还是别留在国内了。出国来当“孙子”吧
西方就有这样的案例,这个公司现在做的很大,而且还在利用这种擦边球发展.国家还在继续支持.他们的官司不断.我估计以后都没人和他们打了. 都只到打不赢,时间也耗不起.
中国政府就养了一群SB.
看到河里的不明观众太多了,不忿,宝推你,推你不是你的观点,是表明不同意那些天真的人的观点.
制药公司申请专利都是很有策略的,除了化合物专利,还有其它专利
经常是化合物专利后面还有晶型专利,还有其他各种衍生专利
专利保护期不存在了,那要看是什么专利到期了,他其他专利没过期了,国内要仿制照样要避开,或者打官司使其专利无效。
现在国内药厂自己也有很多专利了,不只是国外大药厂盯着这种“偷窃”行为。
回到LZ提出的这个话题上
LZ说“就是私下给熟人作点卖点而已”
LZ说“专利文献的特点就是需要有可重复性”
LZ说“人家做作验证试验不行吗?”...LZ把临床实验和专利文献的可重复性放在一起??
LZ说“专利文献可以不写一些东西(在reference里面一定能找到)但是不可能乱写的,否则没有重复性根本没法申请专利的。”
LZ还说“我们以前也是照方抓药这么做的,不过做的东西不是直接的药品而已。”
LZ最后还说“那人要是愿意舔屁沟早混得很好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想学以致用而已。”颇有些惺惺相惜之意
LZ在这么不靠谱的想法里推出他的结论,态度也太不严谨了吧
我觉得他至少要对他要批判的事物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样才言之有物啊
不知LZ以后会不会看了几篇报道,又来说中国的新药研发怎么这么不给力,怎么给力啊,有他支持的这种事在前,谁敢从事纵向科研。
就比如说拿销售收入当强制许可的条件??
恒瑞确实比较牛,现在在美国也开了实验室
国内的制药企业有和美国一比高下的实力吗?为什么对比印度就是眼睛向下了?印度做得比我们好的地方为什么就不能学习呢?我有说过这位是民族英雄吗?我同意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此公可以算卖假药的,但是他的行为对患者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总是可以讨论的吧.这个案子是和专利权相关的,国内对外国医药企业的专利保护过于热心而对患者的利益考虑得不够,以后应该完善强制许可等法律手段来保护患者权益就是我对此案的看法,对不对可以商榷,但是拿什么歪楼说事就莫名其妙了,在我看来,你的"有样学样"说才是真正的歪楼的胡扯.至于暴利问题不过是对某些爱哭穷的医药业内人士的回应,如果那算歪楼,肯定不是我先歪起的.
不要顾左右而言它,有本事就把
解释清楚。另外我可没说过“药品销售收入是强制许可的条件”,不要自个树个假靶子瞎打,这样很阿Q。
我倒是要看看“已经强制许可的药物是些什么类型”。你是医药相关专业的学生吧,不要告诉我你连找到这些材料的能力都没有。
如果真的崩了,那你写的好
如果崩不了,那你又是一个章家屯而已
作为国内的人,我希望出国的定居的越多越好。呵呵。一是减轻国内竞争,二是扩大中华文化。当然,你可能要说人才都走光了。我觉得人才是走了很多,但是离光还差得远呢。更不要说回国的人其实再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