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 大井故事
您没听说过“律师嘴”这个词么?律师当然只会捡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方面来说,不但要说,而且要大说特说。看了一下媒体的报道,药家鑫的律师说的他有自首这个情节并没错,但说到心里抑郁导致激情杀人,这就纯粹是在为辩护而胡扯了。
具体到本案的量刑,关键是看被害人的亲属是否接受药家鑫父母的赔偿,也是就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同意的话,药家鑫有自首情节,刑法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再加上被害人亲属同意接受赔偿这个酌定情节,那药家鑫被判死缓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纯粹从法律层面上来分析,就我个人而言,是不赞成本案进行调解的。
不是您公司的同事证明您是好人或者更多的朋友证明您是有爱心的人就可以的,法院自然会调查,公安、检察院也会调查。量刑是在事实基础上的一个综合考量,不是仅靠几个证人的证言就能决定的。
另,如果判,也会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和缓刑可是有天壤之别的。
受害人的律师发起,被嫌疑人的律师拒绝,和大部分我们看到的刑事调解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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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我还见过更无良的律师呢:法院一审开庭之前,被告人的律师告诉被告人的亲属,说是只要被害人接受了他们的赔偿,法院就不会判处被告人死刑。结果被告人的爹就拿了钱给被害人的亲属(一审法院对此一无所知)。到了开庭的时候,被告人律师提出调解这茬事,结果被被害人一方严词拒绝,当然,拿到手的钱也不给退了。被告人一方当然是大闹,从一审闹到二审,又从二审闹到帝都。最后大理寺还是核准了被告人的死刑。
哦,忘了说了,上边的那个被告人犯的是绑架罪。
我只是不想猜测被害人父母和他们请的那位律师的动机。如果是一般案件这些事情并非罕见,但药家鑫这个案件关注度很高,这位律师还有看起来非常脑残的举动,我表示无法理解。
改天俺专门开个帖子,摆一摆俺见识过的NC律师和他们干过的NC事。
为什么出现这个问题,我看最大原因是传媒们进化了,懂得炒新闻了。
以前90年代我记得报纸杂志上不是没有这样的案例新闻,故意杀人罪什么的最多提到被告辩护人就是“认罪态度好,自首”等等请求轻判,因为罪证已经确凿,也只能死马当活马医而已,总比没得说好。
现在是传媒有意在炒这个眼球效果,所以就变成这样喽。他们要的就是让大家激动,我很反感这种行为。
我确实是外行。
但这里面审判的各种细节以及事后各个媒体的各种报道,我们可以看看网络绝大多数的评论和身边各种人士的看法,对此都充斥的抱怨。这些都是直观的。
而这些抱怨最终的发泄点又全部放在了TG的头上。下午,公司的同事们在议论的时候,各种看法都有,但唯一的共识是现在大快人心的判决案越来越少了。都感觉法律离老百姓越来越远了。
关于法律如何,我不甚了解,但我们都身在社会中,这个社会群众的一言一行透着什么样的意识我们还是感觉的到的。
如果按照这种意识发展下去,谁知道未来中国社会是个什么样子。
各位逻辑条理都说的很清楚。
但不知道各位发现没有,现在的社会大众对中国的法律认同率很低的。
钱能主宰一切的群众意识又开始在大众的脑子里蔓延了。
我不知道当人们的下意识中都认为钱能主宰法律的时候,这个社会的未来会如何发展。
我们不要用个案来理解,要放在整体环境下来理解辩护制度。为什么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公诉的一方是国家,人力物力充沛,证据充足,似乎天然代表正义,并且掌握社会舆论,个体面对国家的公诉,鸭梨太大啊。
从个案来讲,比如这个案子,凶手自己承认了所有的事实,我们大家也都相信这是事实,这个时候其实还算比较好办的,只要法官按照这个事实去找法律依据就可以了。所谓定罪量刑,首先是定罪,定罪了刑罚就好处理了。而为了定罪,就是要找证据,在实际操作中,千万不要太相信警察的专业素质,糊里糊涂定证据,为了破案率,为了不丢工作,为了摆脱舆论压力,为了讨好上级,为了快点儿完事儿回家。。。种种理由下,很难确保证据采集成什么样。
而法官呢,是独立的第三方,事实上任何第三方在这里都对真实的情况不了解,那就只能依靠证据来判断事实,也就是说,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这两个事实可能是一致的,但很不幸,经常是不一致的。法官的工作其实不难做,认定了事实后,大陆法系的法官主要依照法律判决,英美法系的主要依照判例判决,方法其实都差不多。
那么在冤假错案的情况下,怎么办?如果被告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我理解很多人觉得律师为什么帮坏人说话,那是因为,你首先认定了被告是坏人了,但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呢?
回到这个案子来说,目前可以认为我们知道的事实和真正的事实应该是一致的。那么杀人肯定是确认的了。但只要嫌疑人自首,就要享受自首的待遇。这就涉及到司法成本和激励惩罚机制上来。
为什么自首要从轻处罚?因为节省了司法成本,实际上,有时候一些嫌疑人如果扛住了,警察可能一辈子都发现不了,所以刑法上有追诉期,最长20年,说白了,警察也是普通人,只不过专门学这个专门干这个时间长了比我们普通人经验多见的多,但警察的事情多如鸟毛,而且具体到办案的警察个体,可能水平很差的。所以如果嫌疑人在逃,警察很可能抓不到的,或者成本太高抓不起,没那么多人力,没那个时间,没那个经费等等。
一般大案要案都能及时破,因为警察系统会调配全系统的资源,这时候国家机器的威力就发挥出来了,再牛的团伙,面对国家机器除了粉身碎骨就是粉身碎骨。但普通案件下,很可能警方表现不出这么牛的力量来。这时候,如果嫌疑人出动投案,那最好了。
给自首的从轻发落,就是激励嫌疑人自己去做选择,如果你在逃,没抓住,就不用坐牢,如果抓到了,那就没有任何从轻可言,但大多数人在逃的时候都是紧张忧虑的,他自己会衡量自首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囚徒困境说的也是这回事儿。
律师制度的起源就是因为司法不公,在欧洲中世纪,司法可以说很少有公平的,然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宪政思想就是保护人民限制政府,所以用律师这个制度和政府公诉相抗衡,通过对抗,逼迫公权力小心谨慎去搜集证据,尽可能的减少冤假错案。
就律师个人而言,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律师,有人善良,有人邪恶,有人喜欢利用本职工作谋取私利,有人大公无私。。。一切人的本质都能体现在律师身上。但反过来讲,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有律师的帮助,警察就搞不清证据了,那本身就说明这个案子有问题的。
再试想一下,如果我们被冤假错案了,明知道警察的证据是假的,我们怎么办?只能是通过律师制度进行抗辩。律师制度就是通过反复抗辩反复调查来尽可能发现真相。
所以客观的说,杀人是真的,自首也是真的,法律讲的是理性,杀人是杀人的事儿,自首是自首的事儿,但自首在个案中是不是一定从轻也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
律师绝对不是利益寄生虫,不排除任何国家公检法司都有腐败,但总体来说,律师制度利大于弊。兄台你情绪有点激动了,呵呵。
李庄案就是明证。还有给李庄辩护的高子程,几乎一段时间每个著名腐败分子的辩护律师都有他。
建议,把公检法,尤其是辩诉双方,当做一个法律职业利益共同体来看,改变视角,能够发现很多新东西
现在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这几类普通暴力犯罪,如果是因为邻里纠纷,或是家庭内部矛盾、婚恋矛盾等原因引起的,如果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例如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或是动机卑劣),同时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但显然药家鑫的案子不属于上述情况,现在就看被害人亲属是否接受赔偿了。
但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确是盘很大的菜,说实话,李庄这家伙最后被判处实刑,俺还是很佩服重庆的政法机关的。
现代法制讲究先小人后君子,就是先假定国家是坏的,假定一定有司法腐败,假定公权力搜集的证据会有问题,于是通过严格的程序来尽可能的避免腐败。程序正义大于实质正义,因为程序正义大家都看得见,而案件实质是什么,可以说除了罪犯自己以外可能永远没人知道。
一个案子的审理,不仅仅是对个案的解决,更是对公众的警示和教育,所以,程序是最重要的。而且,严格且透明的程序,会让大家都在监督这个事情的操作,减少腐败的余地。参加过各种调查程序的人应该能有体会,呵呵。或者说,走过后门的同志都清楚,往往就是在各种程序上做的手脚,比如招公务员啊提干啊等等。
除了程序以外,就是抗辩了,首先一般人都不专业,不容易发现不公平,所以要有专业的人协助大家发现不公平,然后单纯的发现不公平还不够,还得能够专业的指出来,提出意见,发出不同的声音,这就是律师制度了。
我们国家现在在程序上做的还不够,而律师的权限其实很小,不足以发出反对的声音,具体的不多说了,大家都知道是怎么操作的。
这不是司法系统自己的问题。
那么西方国家是不是好些?其实好的也没那么多,就我接触的情况看,也就那么回事儿。
举个例子,有钱人犯罪,即使不通过贿赂法官,也可以通过最优秀的律师来挑战公诉,往往可以反败为胜。因为公诉人也就是业内的一般人,但有钱有势的可以整合业内最顶尖的人。
最后,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制度,都是尽可能的为了做到公平,所以哪里都有很多冤假错案。就一个个案而言,我们会失望,痛苦,憎恨,但就整体而言,如果利大于弊,那就不错了。毕竟有套系统总比没有强。
我们作为无关人等,只看到公平本身,但从被害人角度看,人已经死了,如果连补偿都没有。。。这是个实际的问题。有人不在乎,我就是要杀人偿命,如果被害人家属坚持这个,那么法官就省事儿,直接枪毙完事儿。从罪犯的角度看,反正也是死,那我就不赔钱了。所以,如果被害人家属愿意接受赔偿,法官可以从轻。
但不是一定会从轻,毕竟这是法官的权利,如果法官坚持判死刑,那就是死刑。另外,以前法院有句话,案子到中级,不死也无期。就是没判死刑,无期也不是那么好玩儿的。
当然,关键还是被害人家属怎么看,如果人家自己愿意,我们也不好说什么。但如果欺骗被害人家属然后又不给钱,那就太下作了,在任何情况下,这都是欺骗的下三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