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 大井故事
但你说的太极端了,不会是缓刑的。
而且,我理解这些制度的起源就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前提是假设我们被冤假错案了怎么办,反正我挺害怕的。
另外,律师提出这种理由是法定的权限之一,就是法律要求辩护人必须得尽可能辩护,公诉人尽可能公诉,抗辩嘛。
现在全世界都是这个制度,真说气人,我见过英国律师真气人的,真的是死的说成活的。不过人家也有道理,既然公诉说有罪,又提不出铁证,那就很难说是真有罪。
你提出的这个争论,我相信大家伙探讨几十年几百年都解决不了,因为这涉及太多东西了,我也是朦朦胧胧而已。
美国陪审团制度下,如果每个陪审员都坚持发誓说被告人无罪,是个好人,一直关爱小动物,从来不骂人,喜欢狗,是上帝的孩子,等等等等。。。还真就可能会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
而大陆法系国家,并不仅仅看你身边人怎么说,更多的是看重事实是什么样。
至于法定从轻的情节,建议你去看看刑法,其实限制条件很多的,可不是说被告人自首了就一定如何如何,这个是否给予从轻的决定还是掌握在国家机器手里的。
笑傲江湖吧,有人就会有恩怨,有恩怨就会有江湖。。。
司法体系其实就是江湖。没有绝对的公平。能保证机会的公平就不错了,就是说每个人都有权利为自己辩护,但每个人的能力是不同的,资源是不同的,所以。。。这也是个竞争。强者越强。
而律师呢,摧毁的则是一个民族的道德的工具。律师不过是依附在司法身上的利益寄生虫罢了。
一个是律师制度,另一个是专利制度
专利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啊,当然,也有人指责利用专利搞垄断,或者买断进步技术反而导致技术发展缓慢,比如日光灯管和白炽灯的故事。不过,总体来说,还是利大于弊。有专利强制维护的利益,才有更多人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搞科研,否则都等着山寨,那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了。发展才是硬道理嘛。
据说是因为警方担心辛普森名头太大,想搞成铁证,好像是有只袜子占有血迹,然后警方又伪造了一些证据,结果被发现,然后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把警方的证据都推翻了,辛普森无罪,其实,大家都知道他有罪。这里面就突出显示了程序正义的观点,就是怕公权力过大,怕冤假错案,所以就个案来说可能缺乏公平的结果,但就整体来说会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起码警方下次会考虑这样做的后果。如果只是单纯的发现了造假后,只把造假的证据去除而保留真实的证据,就会刺激当事人造假证的欲望,反正造了也无所谓,真证据也不受影响。现代社会追求更多的是制度,而不把希望寄托于个人身上。
假设法官只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好了,刑事案件的事实原貌,永远不可能现场重现,那就只能依照事后的各种证据,来还原事实。那么,证据链中的任何一环,稍有变动,事实就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司法判决的结果也将是天差地别。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方占有大量的资源,有能力组织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其中采取了什么样的手段,那就只有天知道了。
要是完全按照公诉方的意见来定案,不但不符合司法程序,我想,大多数人也不会太放心吧。
好了,那就得给被告人抗辩的机会。
大多数的普通人,哪怕他懂法,怕是也很难找到公诉方提供的证据链中的瑕疵。没法子,这个专业太他妈的专业了。
那就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下面的事儿就转到商业行为了。
一分钱一分货,被告人要想从公诉方那里赚到最大的便宜,就得花大价钱找一个牛X的律师(律师团队),跟公诉方死磕。
按照有关规定,在某些重大案件中,国家会给被告人安排辩护人(也就是律师),不用被告人付费。想一下,这种近乎义务工作的辩护人,会有多大的动力去为被告人辩护?
被告人花的钱不一样,受到的辩护也不一样,最后的结果,也很可能不一样。
这还是最纯粹的事实,要是掺杂上乱七八的因素,那钱还不得海了去了。
我觉得律师的存在真是败坏伦理,道德沦丧,虽然可以减少极少数被冤枉的机会,但是减少了所有罪有应得罪犯的惩罚,对那些受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对这个社会的总体效果应该是弊大于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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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定职责如此,如同检察官的职责是指控,法院的职责是判决一样,是制度的一部分,不允许律师辩护,取消律师制度好了。
律师制度80年代刚恢复时,也有律师在庭上发言说,检察院说的对,揭发批斗的好,对这种坏人就是要从重从严。
中国最无聊的法律是死缓和无期徒刑。
不过律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也不能算错对吧?
不过重庆那段,有不同意见,一个北京哥们说,北京城里比流氓,谁比得上高干子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