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药家鑫判死刑了 -- netone
我觉得能提出看问题的不同角度,就已经是有意义的了。我受什么毒害?这个你下结论也不管用。也没必要摆什么矛盾论,我倒认为,你只看到药家鑫案本身,没有看到根源:汽车文明在中国还很落后,行车道德,马路文明,这些在中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呢。看看有多少人平时衣冠楚楚,一上了车就换了个人,看谁都不顺眼,谁要是挡了路,就跟扇了他嘴巴似的,轻者在车里大骂,要是更冲动了,就追上去,非要抱血海深仇似的。我承认,我有时就有这样的心态。一旦出了事,恃强凌弱,能赖就赖,能要就要,能躲就躲,一时冲动酿成大祸的,远远不止药家鑫案。只不过这个案子听起来确实耸人听闻罢了。我虽然没有车祸伤人过,但我尽量想如果我是药家鑫,我在什么情况下会犯这样的错误?会不会我平时的某些冲动在特殊情况驱动下也会不管不顾。这样想对每个人都没坏处。我只不过在这样想的时候,觉得药家鑫也有可同情的地方,于是对判死刑有保留意见。其实不仅是马路文明有这样的问题,社会上持强凌弱,暴力解决问题的难道还少吗,当自己手持权利和强力的时候,对于弱者,动不动就暴力发泄,这不很正常嘛,难道不应该反思什么冲动什么社会条件什么发展水平会增加激化这样的现象,如何能缓和吗?我没解决方案,我觉得自己多些独立思考比什么都强。别跟我提什么生命权,我不懂,我也没在任何一处提到过什么“生命权”。我只知道从别人的教训中最好吸取经验,自己权利是靠自己的行为和思想争取来的。顺便说一句,我确实没看出来,我的观点和原子论有什么关系。要是你认为我在尽量试图客观描述问题而尽量减少情绪性的思考的话,觉得这和原子论比较像,那我不否认,也没觉得不对。你要是觉得这是毒害,我只能说:不同意
认为摊在自己头上难以宽容。
对于屡教不改明显不能悔改的,死就一个字。但对于由偶然原因导致激发了罪犯的邪恶心理,以前一直记录良好的,如果能真心悔改,就要视情节严重与否,社会影响,受害人意愿等综合考虑。在这个事件上,我确实犹豫了。不过也不碍着我吃饭,犹豫两下我觉得没啥
其实关键是让受害者死的有价值,不能光是杀,杀不是目的,也不应该是争论的焦点,上面我也说过,类似药开车的那个情绪,每个人都可能有点,可能不仅中国如此,到处都这样,每个人多点自我控制,少点情绪性(包括在这么多回帖中出现的一些情绪),比啥都强。显然死刑本身的争论性把焦点有点模糊了。至少我这么认为。当然如果不死可能后果更不好。反正我不是法官,我不给判案,我就说说我的想法。不想影响谁,要是谁碰巧被我影响了,那他自己本身也是这么想的,他不说出来也会这么想。
根据一审法官答问: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判决书说药
要以自首为由减轻处罚,必须能推翻这三个极其三个特别。高院有谁愿意或有能力公开推翻这一判词?真有这能力,一审更容易搞定。
再说我也承认了我自己的态度了,这也能算大话吗?就算是你觉得是大话,也没必要划我一刀吧,呵呵。我只能说我这人心软,见不得别人服软。也许是弱点吧,但我觉得没啥不好。可能经常从对方的角度思考,就能宽容吧。希望潜在的药家鑫们能宽容。至于受害者宽容不宽容,那只有摊在头上才知道了。我不用劝他们宽容。但站在对方角度思考,则最好每个人都能这样
参照改革开放初期的“价格双轨制”,这么弄确实是个好办法。
一定能加快废除死刑的法律修改进程,就是不知道那些呼吁废除死刑的砖家叫兽们,敢不敢身体力行一把了。
你觉得罪犯的死还是逝者的尊严理所应当是一回事,我觉得如果根据情节,有些时候罪犯心灵得到救赎对死者更有尊严,在这个案件上我有些倾向于给他个改悔的机会,他还是个学生,有这次教训,以后可能更多的为社会做出牺牲,死者及亲属也会因为药的贡献而些许多些安慰,这样想很正常吧,这只是我的一种思路,我这么想自认为并没有对受害者及家属有任何不敬,你选择以罪犯的死为逝者换回尊严,我也充分尊重。但这跟亦步亦趋的辩论,以及陷阱有什么关系吗?我的帖子里也是这个内容啊
你觉得事实简单吗?我可觉得并不简单。一个大学生,到底是什么情绪使他能疯狂到这个地步,站在人堆了谁都认不出他是个能捅人八刀的,捅的还是一个自己撞伤的人。我认为光看杀不杀,不能达到目的,你也许认为事实简单,但我觉得背后的原因很不简单,而且广泛存在在很多普普通通的人身上。
希望文笔好的河友继续润色加工并广泛传播这个声明,本人不胜期待。
此创意出自鲁迅先生的《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
首先,现实生活怎么能用文学作品来套呢?即使这样,乔峰母亲也是被误杀。这和药家鑫案差着十万八千里呢!
其次,我无法理解你的同情心。你说药只要“至少表现出悔过,我就会同情”,为什么?!你的同情心这么容易就可以为一个杀人犯付出,那张妙无辜被捅了惨绝人寰的八刀,怎么看不到你的同情心?你难道不知道对药的仁慈就是对张的残忍吗?!
最后,我想说,药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悔过也不行!如果他真的悔过,他就应该知道,即使他流尽身上最后一滴血,也洗刷不了他作的恶。他应该主动请死,应该倾其所有给张家物质补偿。他不这样做,在我眼里就没有一丝悔过!即使他这样做了,只是说明他真心悔过了,但他犯下的罪仍是不可饶恕的,还是要用他的生命来补偿!
我说你简单化解读,是礼貌的告诉你,你解读的太简单了,并没有抓住要领。你要是没听出来我在用客气的语气,那我只能明确告诉你了。车上带防身工具的大把大把的,城里怎么样。车上带把刀我不认为是犯罪或涉嫌犯罪行为,他还有可能削苹果呢。真正导致悲剧发生的,刀可能是个诱因,受害人记车牌,是个诱因,但罪犯毫无为对方考虑的余地,任自己发泄不满和逃脱责任,对弱势的人毫无同情,这才是主因。但他平时应该不是这样的,我自己也曾经因为某些事情发过狠,也有这样冲动的影子,所以我说“关键在预防”。只不过我认为,站在罪犯的角度理解,更有利于预防。
丢草你随便,不过下次说别人思维混乱的时候,最好先审视一下自己。这跟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是一样的道理,也是一种预防
我们讨论的是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你却非要扯心灵的救赎和尊严。
对这个判决是否公正,你都没个表态就忙着考虑分析原因、给杀人犯悔过的机会,还自以为没有对受害者及家属有任何不敬,你可真够淡定的。
要是中国的法官象美国的神父一样就好了,让罪犯到小黑屋忏悔一番,然后恬着脸宣布“好了,奉主之名,赦免你的罪!记住咯,以后有可能的话,为社会做出牺牲,死者及亲属都等着看你的表现呐,别让他们在一旁等得太久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