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药家鑫判死刑了 -- netone
我费什么劲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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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残忍的杀害了一个向他苦苦哀求的弱女子之后,如果再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我实在看不出他有一点点悔改的可能性。你为他脱罪的前提是:他“有可能”会“真诚地”悔过,他“也许会”有“贡献”。可是在这些“也许”“假如”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你也认为是“疯狂”的残忍野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不管什么理由让他如此疯狂,他必须为此付出代价!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治罪犯,也在于警示来者,蔑视别人生命的野兽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于疯狂的犯罪分子的纵容就是对广大守法公民的伤害。如果今天没有给与药犯应得的惩罚,明天我们就要看到更多的药犯们手执利刃,横行街头,肆意行凶。如果药犯真心悔过的话,就请放弃上诉,接受法律的制裁,也许来世,他说不定会变成个好人。
没人跟药家鑫有仇。如果中国法律能做到执法必严,我们能做的就是在一旁冷静的分析,思索如何防止这种惨剧的再发生,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跟如你一样的人扯淡,去讨论什么该不该死刑和该不该同情。我们要的是法律受到尊重,死者受到尊重,死者在世的亲人受到尊重。你这般如此又是图的什么?
金门桥已经说了文学作品就是文学作品,你不能由此来套现实生活。即使来套,你拿萧峰的经历来套也是不恰当的。萧峰的纠结不是该不该报仇,他的内心纠结来自他从小认为是汉人,而契丹人是汉人的敌人,最后才明白自己原来也是自己一直看不起的契丹人,他的内心矛盾在这,而非该不该替父母报仇。
说实话,我还真没从媒体的关注里看到啥主张司法公正的,尽是些什么同情或类似的屁话。我只看到每个报道都那么多网民在评论。但你不要把网民关注跟媒体关注搅合在一起。
药要是能逃脱死刑,只蹲了几年牢就出来了,我倒是倾向于他会再去杀张妙的家人,因为是他们不接受赔款,坚持让他偿命的,这种恨比记车牌可大的多了。反正杀人不偿命,杀了也白杀。你倒是说说药逃脱制裁之后,是变本加厉再犯的可能性大,还是悔过的可能性大?
法律为什么有制裁惩罚手段?就是因为法律要告诉罪犯,犯了罪就会受罚,而且会让你不比受害者少遭罪(当然现在没有凌迟这些了,最多一死了事)。这是用强制的手段让罪犯不敢再犯,同时震慑后来者,所谓惩前毖后。有哪家的法律是把罪犯扔神父那儿教育一通,罪犯忏悔了就放了?就是那些免煮柿油国家也没有这么先进吧
还有,失去亲人的悲痛,会因为罪犯为社会做了贡献而减轻吗?我不太理解这种说法。如果这样说的话,岂不是对社会有贡献大的人可以任意杀人,因为他们贡献大,被杀者的亲人不会悲痛?进而,拿钱比你多的人可以随便杀你,因为他缴的税多?这会是个什么样的社会?你自己还有安全感吗?
不管药杀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耽误药受到应有的惩罚——除非他是精神病患者,而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这么说。就算药被恶魔附身,而这个恶魔广泛存在在很多普普通通的人身上,只要这些人没有杀人,没有象药一样这么穷凶极恶,那么这些人都不是杀人凶手,而药是。
废除死刑的观点,你认为你没有,那就把这点去掉。咱就针对第二个,就是药加鑫应不应该判死刑来说。
你也承认车祸引起的纠纷很多,上升到私斗的也不少,这是个好事情。但是下面你就有逻辑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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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很多法律都是管不到的,踢对方一脚,扇个耳光,难道不是同样的逻辑驱动的吗?是不是只要对方不死就没事了?难道不应该研究这种冲动的背后原因,想办法尽量减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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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斗很多,也是法律禁止的,轻伤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重伤按故意伤害罪论处,而杀人自然按杀人罪论处。你里面提到,“踢对方一脚,扇个耳光......是不是只要对方不死就没事了?“,必须这样回答你,“是的!!”,因为这就是法律,法律是对事后结果作为主要判定因素,而对原因的考虑,只是从属的。
让我们来看看判词里面的几个定性。“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应该说判词是十分严谨的,上面的几个特别和极其,就是为了封死”自首免死”的细小后门。让我们来分析这个判词,看药案够不够得上这几个“极其”和“特别”。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将车祸因素弱化,那个这就是一个纯纯的因小事纠纷而引申出的杀人案。这就象别人往你家墙上按了烟头、或者别人踩了你家的小狗,然后你就一句不问过去杀人。象这样的案子,你认为,是不是应该判死刑?
而药的案子,则远比这个严重的多,因为药是杀人前有严重过错(车祸伤人),为了掩盖过错而杀人,这就是”杀人灭口“的性质,是严重的犯罪。这就象有人通奸被人发现而杀人,或者偷拿别人家的东西被人发现而杀人一样,所以是“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情节特别恶劣”。而药随身携带刀具,刺人八刀,这就是“手段特别残忍”
你也说了,车祸以及其后的纠纷现在已经十分普遍。但就是车祸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是不可控制的,而车祸后引发的纠纷,则不可控会造成各种后果,所以法律才要严防。车祸每年都会有几十万起,而象药这样做的,却是第一例(要不然大家为什么评价他”丧心病狂“)。案件的起因太普遍,而且肇事者此时都面临着魔鬼的诱惑,”杀了他就可以不赔钱了“,只要人在此时稍微一闪念,就可能铸成大错,而药的行为,就是开启了魔鬼之门,这就是“后果特别严重”,如果此时法律不严惩,下面肯定就会有效仿者。
车祸是难以避免的,驾车文明其实都在做,要不然现在为什么严惩“酒驾”,而且行车的规矩也越来越多。但药这个已经超越了驾车文明的范围,如果说和驾车有什么联系,那就是,车已经成为日常的生活,而车祸也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这正是药的行为“后果极其严重”的基础。死刑是悬在每个人头上的一把剑,对药的判决,就是给魔鬼之门加上高压线,明确的告诉大家,此路不通。
其次,这话算不上“即使有些理性的不同声音”
本楼俺是第1页顺看至第8页再从第13页倒看至第8页的,当初顺看时看到“何恤之”的话,还觉得他相当过分呢,现在觉得一点都不过分。
本楼你的言论全部看下来,觉得你最缺的就是这两点:一是“何恤之”的诅咒,二是亲自“品味"现实中的血泪。
没有第二条的话,你这辈子对社会的意义是负的,而且负值越来越大,最终不只“何恤之”的诅咒,而是更多的诅咒会降临于你的。
俺一般会耐心和别人探讨下去(至少探讨三四番吧),但看了你的那些言论,觉得跟徒具理性、冷静、宽容形式的你继续探讨,那是在亵渎理性、冷静、宽容和探讨。
“何恤之”对你的诅咒,也是俺对你的诅咒。
本帖是短封解禁第一贴。
标示一一列出来,俺可不想混沌地讨论了半天,毫无所得之外,还让旁观者一头雾水。
所以,药不能死,这样才能给广大漫天要价的穷人以警示:被撞了以后别抄车牌,更别想着靠这个发财,当心人家受刺激,激情之下捅你八刀还不用偿命。这样一来,车祸后漫天要价的受害者就少了,社会就和谐了,广大私家车主在撞了人之后才会安心,才会积极施救而不用担心被讹上。
在此我不得不拜服这位仁兄:这得有多高的智商多博大的胸怀才能看的这么通透啊!
那里通往菜市口刑场,古人诚不我欺。
悔过有用还要法律监狱干什么?
更何况所谓的真诚悔过,怎么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