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党纪国法 -- 肥狐
“党纪国法”这一短语乃文宣口头禅,犹如哈里路亚之于基督徒,让人熟悉到了麻木的地步。
曾几何时,有质疑星星出现:将党纪和国法并列乃至有时置于国法之前,是否违背依法治国的原则?
容我就我掌握的零星知识作个说明,错误的地方同志们批判。
一、宪法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没有在细节上规定共产党如何领导,党本身的组织原则由党章规定,党章的修订在党内进行。因为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以党纪的实际位阶,我以为,即使不高于、至少是等同于部门法的。在实际操作中很少会看到党纪和国法(我意部门法)的直接对抗,但是在国法规定的空隙用党纪弥补,是符合宪法精神的,也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而法理学的一个常识:由于技术问题(文字的局限性、法条的抽象性等)的普遍存在,国法的空隙就是法律工作者的日常工作,无论哪国都如此。
二、以上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一句黑话,即哪些东西管用。除了正式的,还有非正式的,中国的法理学明确指出:共产党的政策是中国三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党的政策的效力等同于什么呢?等同于判例。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是正式渊源,效力等同于国法。中国不从判例法,但判例也日渐受重视,最高院每年发布判例集,明确指示下级法院用作判案参考,或指导地方立法部门作为立法指导。
共产党的政策于判例处于同一位阶,这是白纸黑字。但是,以我现在的知识,对“政策”一词确指何物没有进一步定义。像前面说的判例,它在物理上是有明确的文本对应的,而“政策”是指某一级别的党的文本,还是什么?党委书记的一句话,如果看作对党的政策的解释权的行使,是否就因而拥有非正式渊源的作用?这是我待解的疑惑。
虽尚有细节不清,但无论如何“党纪国法”这一短语的法理上的正当性是非常坚实的,“党纪国法”恰恰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马前卒有一句话,我很喜欢,说国家不需要你拥戴,不需要你保卫,你要做的是虔诚的仰望,等等,大意如此。我在河里参与过讨论一些法律问题,我发现,一些看似拥戴党国的人并不了解自己国家的法律,更别提共和国短短的法制史了。文宣系统其实一直在说,可是他们就是听不进去,一边却还认为自己站在捍卫党国的一边。党国依靠他们,恐怕要把腰闪了。
有些事没有违反法律,但是违反了党的纪律,会由党内来处理的。
就像律师协会有自己的章程条例,如果身为律师违反了这些条例,但没违法,律师协会处理的。如果违法了,会有法律和协会的双重处理的。
法律。
在对事的效力上,党纪只作用于党员相关的事情,且其效力不能对抗法律。
把以上两点加起来,请问是什么国家?
现在你是否能明白你自己的暗示?
身为共产党员,如果做了违法的事,自然要受到党纪和国法(法律)的处分。党纪处分也就是,记过,解除党内职务,开除党籍。哪里对抗法律效力了?和非党员也没关系呀,和什么是国家有什么关系吗?
我还真不明白自己暗示了什么,我就觉得你对"党纪"的理解有偏差,解释一下,还举了律师做例子。
参数变化,作者,声望:1;铢钱:0。你,乐善:1;铢钱:-1。本帖花:1
你啥时候见过一个群众犯错的时候会有人对他说“党纪国法”?为什么?因为党纪管不着群众。
为什么对党员讲话的时候会说到这句话?因为党纪做为一个非全民政治组织的内部纪律,其管辖范围含有一些“国法管辖不到之处”,所以在要求党员的时候经常会听到这句话,老百姓话说就是:对于党员,党纪在某些地方比国法管的宽。
这么说吧,不犯国法的党员不一定是个没有违纪的党员;但是遵守党纪的党员一定不会去违反国法。现在是违纪的党员多了,事情有些不好,说起来党纪国法意识深点才好。所以,你就不必在这暗示什么了。
你在以非中国的法律观念辩论中国的事情,你自己也不觉得。我所谓暗示,就是这样一个意思。你如果还认为我在说反话,那么你心里仍有暗示。
对“党纪”理解有偏差?可能是的。看你的帖子,“党纪”是指党的纪律,比如党章;我把它扩展到广义的“党的政策”。可能有歧义。
即使用你的意思,狭义的“党纪”好了。党纪可以对抗法律。我的意思是,党纪对抗法律有宪法依据,是符合法理的。请注意我的观点。
我原帖也说了,直接的对抗很少,如果很多,那就是制度没有设计好。比如说“双规”这个行为,我一直搞不清楚它的法律性质,所以除非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请求救助,我们不能直接说违法。但是不难得出结论:其他法制国家看不到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请问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什么行为?在其他国家是需要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的行为。
另,所谓对抗,是效力上的对抗,不是要打起来。
党纪可以对抗法律。我的意思是,党纪对抗法律有宪法依据,是符合法理的。请注意我的观点。
请问我暗示了什么?
你接受不了,拼命要否认。你能接受的法制状态,来自什么国家?你这些观点又从何而来?我确定你说的是真心话,所以我说你是受了暗示。和平演变的功效不是改变人的立场,人如何能改变立场?和平演变的功效是改变人对事物的定义,比如对法制的定义。谁说不受政党领导的法制才是法制?政党领导的法制也是法制的一种。
证据很简单,在我原帖里,一是宪法,二是法理学关于法律渊源的理论。前者指出宪法规定党的领导。后者指出党的政策效力和判例相同位阶。
所以不存在党纪对抗法律。既然入党当了国家干部,享受了高于群众的待遇,那么犯事的时候享受一下一般群众享受不到的党纪处罚,也是理所当然的吧。
另外其他国家也有在法律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情。当然名义上都是被调查者自愿配合的。所谓双规也可以是看做得到被调查者同意的(入党的时候就已经同意接受党纪处分了)。
我对党章毫无了解。“宣布脱党、退党”可以成立吗?宣布一哈子就行了?
另外,你最后一段技术上有问题。
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应该包含“违背受害者的意志”一项。但这个“意志”应该是当时的意志,而不是10年前他入党时的意志,技术上我想应该是这样,否则似有被滥用的可能。
并且,常识上说,即使在某个时刻他表示了自愿被规,不能排除在之后某时刻他主张人身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时刻他有不被规的意志,并且这种意志得到表达,比如说大喝一声“根据法律,我要回家”,他的法定的人身权利就生效了。现实中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当然发生了我们也不知道,那么现实中是如何合法抑制他的权利的呢?
双规这回事,我确定其法理上肯定是通的,但怎么通的我一直搞不懂。很希望专业河友指点一下。
细化的话有很多问题。比如,某人双规过程中以非法拘禁救助为由打110,警察如何处置才能配合双规又在法理上避免有渎职嫌疑的不作为?警察是另一个部门,他一定要有据可依才行。
在比如,某人双规过程中突然跳楼,挂了,怎么办?以我现在的能力来理解,无法走司法途径,否则怎么也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检察院如何配合双规不起诉同时避免有渎职嫌疑的不作为?
一般都是这样,细节上困难是无穷的。不能规定细节。只能在上位法中规定一句原则,在操作中权变处理细节。
脱党、退党后不用接受双规,但同样要接受对干部的管理规定。即使是连干部身份也退了,也得为他以前的作为而接受刑事侦查。
“党纪”就是指党的纪律,你把它扩展到“党的政策”,又不加说明。党纪和国法概念并列,“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概念是并列的。国家的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是不同的概念。
看了你这篇回复我更糊涂了,你关于“暗示”“对抗”的概念肯定又和我认识的不同。
多说一点,“双规”是共产党内部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你举了这个例子,就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其他法制国家看不到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问题同样是混淆了概念,共产党不等于中国。你可以由此推出的结论是:“其他党派/协会看不到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他们在入党前就已经宣誓了,要服从党的一切需要。现在党需要他们到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把问题谈清楚,这是他们自愿要求去谈的。这是在入党前就已经谈定了的。你愿意接受就入,不愿意拉倒。跟和尚不吃肉一样。你愿意接受不吃肉就入,不愿意就不要入了。
双规只是内部审查,有问题再移交给检察院。
譬如老和尚入定,自愿在寺庙里念经不出山。你也不能说是把老和尚强制拘禁。入了伊斯兰教,自愿1个月白天不吃饭不喝水,你也不能说是强迫他们不吃饭不喝水。
至于在双规前要求退党,也是可以的。不过退党也是有手续的。写了申请,填了表,上级审查通过,批准了就可以了。在手续走完以前,还是党员。
双规是自愿行为。如果在谈话期间,党员打110报警,要求停止谈话。当然可以。不过那时候,检察院的人就在门外等着了。
被双规不是种虐待,而是某项特权。比如某部门,有一半的干部是党员,一半不是。如果部门上级怀疑某人有错误了,对于不是党员的人,直接报告检察院,公安局。对于党员,还可以由党的干部,和你谈谈,看看事情大小。如果你不愿意谈,那就直接交给检察院。
主贴还遮遮掩掩, 在回复里总算图穷匕首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