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茗谈》(五十三):民法和高利贷 -- 本嘉明
说这个题目,其实是因为温州高利贷危机。
现代法律体系,是人类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是文明的基石。
现代社会,就是相对分明的两方构成的:政府和人民。民法是私法,实质上是对人民的救济法。但这个东西,在新中国,一向不受待见。
(一)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苏联,但不打算全抄。1956年底,草稿出来了。
苏联立国70年,客观评价一下,是“有法不依”;至于新中国,前30年就是个“无法无天”。
旧俄国是欧洲大陆法系的成员,苏联成立后,抛弃旧有的法律体系,但同时,非常推崇《罗马法》(古罗马的法典),因为俄国自认为是东罗马帝国的继承人(当年东罗马来个“昭君出塞”,东罗马亡掉后,这帮蛮子就自说自话接过革命的枪了),这是民族自豪感的问题,同时,列宁又很重视法律。所以苏联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苏联法律体系。斯大林的问题,是践踏已有的法律。
而毛主席根本是蔑视法律体系。1958年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主席说:“民法和刑法那一类都不需要了,。。。。。。一搞大跃进,就没时间犯法了。”“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我们每个(政治局)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开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1957年刚反完右,谁敢直言抗上?
于是,民法典在海选就淘汰了。
(二)
1962年,吃足了没有法律苦头的人民政府要改变,毛主席突然在3月22日又提出:“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要搞,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还要编案例。”
这时候比较悲摧,中国既反美,也反苏。结果完全是搞中国自己的一套。比如,(遗产)继承,本来编了一章,后来砍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主席不同意,因为主席发现党内也有资本主义,将来红二代可以开玛什么拉蒂,这不允许。当然,小口子是留的,毕竟考虑到社会上对于继承的法例还是有需求的。
然后是WG了,《民法典》同学,没有晋级十强。
(三)
1979年再参加选秀,这位同学比尚文婕坚强啊,30年啦。
这一次的主持人,是陶希晋,杨秀峰。1982年,慎重修改后,完成了第五稿。这一稿,是30余年来最最好的一稿,当时思想开放,大家干劲又足,选的专家又优秀(没有水分),大胆借鉴了西方,苏联,甚至台湾(民国法律)各方面。这一稿切合中国的实际,有些条文在今天都是超越性的了。
但这一稿,被彭真叫停。理由是当时国内变化太快,很多新思想逐步推开,现在就出一个完整的《民法典》,很快就会落后于形势,所以不如改“批发”为“零售”,破开来出单行法。没有整体法,就搞个《民法通则》好了。
这一个《民法》稿被拆散,实在是很可惜,数以百计最好(而且毫无私心杂念)的专家,实事求是,呕心沥血搞出来的总法典,临门被毙。
据不可证实的消息,被毙的重要原因,是陶希晋不照顾彭真同志的权威,所以领导宁可毁弃黄钟,另筑瓦釜。
但这个谣传,我不是很认同。当时的政治气候,还是强调公有制为主,相关人士的立法指导思想保守,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属地主义的影响明显,产生了法律制定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他们认为,立法中只作原则性规定,其他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与调节为好,就是留下空子给中堂们钻。这个新草稿,还是太细腻了,天网恢恢啊,领导们哪肯犒劳自己一个紧箍咒?
这一次进入决赛PK,还是完了。
(四)
在彭真同志的亲切关怀下,《民法通则》在1985年通过了。
这个《通则》,是个四不像。首先,它是《民法总则》,因为当时非要有个总则不可了,《经济合同法》都出台了。但同时,它又包含有一部分“分则”,分则又不齐,没资格叫《法典》。
当然,有了《通则》,大大好过嘛也没有。民法的本质,是私法,《通则》算是摸着石头,向对岸走了一步。
其实最好的方法,我想大概是通过82年版的《民法典》,随后逐步修法完善。
(五)
这些跟温州有个啥子关系呢?
《民法通则》第90条,原稿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禁止高利贷。”,草稿拿到人大去讨论时,代表自然就提出来:你怎么定义高利贷?否则不等于白说?
中国人民银行的回答是:超过银行正式利率的四倍,就是高利贷。
浙江福建等地的人大代表,在月色MM的理论指导下,立刻反水。你有莫搞错?才四倍就算非法,下面怎么搞活经济?
但西部的代表们坚决支持,四倍绝对是丧尽天良了,《白毛女》看过没?
人行立刻怂了:吾们这是政策,说不定下个礼拜就改了,呸呸呸,你就当我神马都没说过好了。
所以,最后通过的,是这么一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完。
公认的中国立法史上最牛灌水。真他妈的废话。
(六)
我们接触到问题的本质了。
温州的借贷关系,算不算高利贷(也就是不合法)?或者其中部分算高利贷,部分不算,那么华丽的分割线在哪里?如果有部分不算,那么中央就名正言顺可以出资接济,予以保护,但你怎么能事后划线呢?
假设这次订出的分割线是80%年利,那么,中西部的广大干部群众,能不能接受?就是说,以后有人在新疆按79%的年利放贷,是合法的,法院要保护的,行不行?
问题的真正本质,是两点:
一, 温州要不要救?万一救,凭什么理由?
二, 中国太大了,全国级法律的执行,受到空间(东西部),时间(法律滞后于形势)和房间(地域保护主义)的扭曲太厉害了,划一太不现实了,怎么改善到至少可以勉强操作?
(七)
我个人的意见,温州可能,最后是要救一部分的。
温州地方ZF决心发展“民间资本运作中心”,这是因地制宜的政策,没有错。一个国家“民资(民间资本)”强盛,至少不是坏事。但民资这个东西,朝廷叫不应,所以中国历代的肉食者,一向不喜欢。而且这个力量,也确实是双刃剑。
我们拿台湾来说,蒋经国搞“十大建设”时,征地虽然木有强拆,但补偿并不足够,尤其是大企业,不管是党产还是王(永庆)产,私相授受,给他们地是半卖半送。李登辉当总统后,政策变了,再征地必须完全按市场价格,台湾作为四小龙也积聚实力了,地价上去了,于是产生了大批卖地爆富的农民。李这样做,并非心好,而是这些有地的乡下人,全部是胎毒,是他刻意要栽培的政治力量。
这些粗鄙的乡人,能投资什么?花天酒地之余,要么炒股炒房,其中还有些傻大胆的,投资了IT代工行业。芯片厂,一个厂的造价是以十亿美元计的,没有这些敢赌的民资,怎么会有台积电?
因循的官僚体系,是绝对不可能在一开始扶持那些看上去疯狂的高科技企业的。如果中国的所有风投,都来自硅谷和东京,你认为这是好事吗?
民资介入“孵化行业”的两大优势,一是屁股基本是在大陆的整体利益一边的。二是不懂高科技,不会太早指手画脚。
而民资的另一面,就是投机。1990年2月,台湾股市上到12682点再崩盘,8个月内跌到2485点,一个重要原因,是民资不但介入投机,狂炒,而且当时已经“免煮”了,民资可以高效率地动员民意代表出来抗阻金融当局的必要修复行动。当时金融当局一打算打压股市,立刻有立委率大队出来散步,懦弱的金管当局只好毫无作为,任凭狂欢到末日。
国家领导人驾驭民资,好比美国牛仔骑野牛,弄好了,不但收支相抵是赚了的,而且成就不是一般的。
具体到温州,如果温州自己熬得过危机,那没有问题,你就熬好了,通通算高利贷,不保护。如果连带会引爆其他雷,当然要两手准备,维稳要紧。这件事,确实给朝廷一个提醒,就是如果关了楼市蓄水池,那么对于溢出来的民资,要怎么引导,走有建设性的道路?你管好了,这是“机”,你撒手不管,鸵鸟,这就是“危”。毕竟这股民资,已经很庞大了。而且钱这个东西,是木有善恶的,嫌弃哪个就不对了。淮海战场的俘虏兵,到朝鲜一样打美国鬼子。温州不是希腊,过了这个坎,还是能冲一冲的。
但反过来,游戏的规则,要订在事先。《民法通则》固然没有明确定义高利贷,但如果按常识默认为所有的温州借贷都是高利贷,那也是一句话,敢投钱的债主们那时候没想过后果?但如果你现在偷偷摸摸出来救,那么其他省市当然不满,凭什么?
中国的老问题,就是始终不尊重法律,不依靠法律。所以立法宜粗不宜细,故意做个残次品花瓶,有了等于没有,这有时候给领导机会去偷鸡,更多时候纯给领导添乱,要不然,领导大可以两手一摊,何至于又跑一趟?费了油又有啥用?现在这样,社会无法有明确的预期,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甚至于做了不可以做的,ZF这个老保姆半道可以变卦,来救济你个坏孩子,这叫什么事?
(八)
第二个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面对如此多样化的各地差别,要怎样适应?
大家不要嫌我异想天开,我的建议,是全国人大在准备全国性法律文稿时,同时准备A,B,C三个稿。全国人大通过,是3个稿全通过。然后,由各省人大,表决本省选用其中哪一稿。就是说,全国人大圈地,各省人大跑马。
具体到“高利贷的标准”,那么,A稿是100%以上,B稿是60%,C稿是“本省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的4倍”,各省可以按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一。如果本省经济发展了,要修改,那么重新投票,再选另一个版本,然后报全国人大批准。
当然,这不是说,每一条都这么拆开选,而是一共3个版本,你选对本省最合适的一个版本,各版的细节你无权修改增减。那么律师要打官司,就要搞清楚,你到了哪个省,要适用哪个版本。
人大通过三份文稿让地方选择,实在太超出想象范围了。这等于给地方批准人大法律的权力。
这很大程度克制了组织僵化,但也照成谁依法办事谁是傻瓜
温州实体经济空洞化已久,实体借钱大多挪用,一是借款用途不合规,其次放款的人大多层层拆借,来源有银行贷款、各家利润留存、各路黑钱,如按本大说只救部分,可以从这个层面来,先清理各案的高利贷去向,再理清高利贷的来源,只对发展实业进入困顿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另外救济资金来源合法的放款人。但是以上说法纯粹一厢情愿,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实际上企业界如果没有大规模的新陈代谢就无法升级,目前遇到的都是正常问题。
至于全国为何浙江跑路人这么多,其实也好解释,浙江人(尤其是温州人)国际化早矣,有些地方的人想跑还不一定有地方去。
在司法实践中是很明确的,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么多年就是这么处理的,没啥不清晰的,不然怎么弄呢
照你逻辑,直接说联省自治算了,从新疆西藏开始
实名投草
“因循的官僚体系,是绝对不可能在一开始扶持那些看上去疯狂的高科技企业的。”
你说说温州人扶持的什么高科技?另外钱是自己的还是银行的?
关于温州,年初司法解释就准备好了
最高法:个人非法集资超20万元将追刑责
2011-01-05 01:56:5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536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日前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集资对象超过30人,将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吸储对象超过150人,将追究刑责。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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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倒是很有个性,但是却享受不到一统的好处
世间哪来双全法
先说明一下,小本不是学“法律”专业的,我是学“八卦学”的,所以有说得不规范的地方,专业人士多多纠正则个。
(一)
建国前30年,立法混乱反复,不成气候,这到了改开,反倒具备了“后发优势”了,这主要体现在:一,中国的法务专家们,没有门户之见,既承认我们是模仿了苏联和民国法系,是大陆法系的事实,同时又欣赏英美法系的灵活和务实,看未来看好英美法系。二,立法工作的中上层领导们(比如王汉斌),又保留了“实践论”的好习惯,既听专家的,也听司法实践第一线的意见。而同时,大陆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开放,作为第三位“发言人”,深刻地影响了立法进程,突出的例子,就是“经济法”拽着“民法”走。
在英美法里,是没有经济法(ECONOMIC LAW)一说的,统归在民商法里。大陆法系里有,德国做得最好,而德国专家的解释,<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是跟大财团干架的法,德国企业互相间的行为,属于私法的范围,合并啊垄断定价啊,都是私自行为,那么国家介入干预了,这就不是私法(民法)了,是经济法了。
中国刚改开时,上下特别偏爱<经济法>,是因为厉行经济优先,这名儿起得好。<经济合同法>1981年第一个生下来,比《民法通则》早多了。那时的现实是,个体户交易是银货两讫,所有需要盖合同章的“单位”,要么是国营,要么是集体,再不济是戴红帽子的“三产”,所以只有有国家影子的法人之间,需要合同往来。
所以,中国目前的形势,涉及社会活动的私法领域有点“二元性”,一个是后来居上的<民法通则>,尽量代表纯粹的私法,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代表“民”(自然人和私营法人),代表市场的自由力量;而经济法系列,则代表行政管理,代表“官”,代表国家干预的一只手。中国民商法的未来,我的理解,一个是从大陆法系出发,逐步更多地吸收英美法系的优点,走条新路;一个是从经济法系列出发,逐步走向民法为主导的“一大(民法)一小,二元结构”的局面。总之是自成一格,同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不完全相同。
这个“二元”里,谁也吃不掉谁,但也不是势均力敌,而是轮流坐庄。所以“国进民退”也好,“民进国退”也罢,是演不完的连续剧了。
(二)
那么,民法怎么能对应经济法而存在呢?
民法的最基本基础,是“意思自治”,在西方,两个自然人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他们俩商定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不破坏公德,协议本身视作同法律一样崇高,等于是法律。所以,<威尼斯商人>里,双方商定割一磅肉,公爵也不能干涉,不能硬要作废,只能从“不得流血”动脑筋。其实这样一来,看似尊重个人,当局就卸脱仔肩,省了很多义务,是个滑头生意。
我们举个粗俗的例子。如果小本是上海市长,就会推行“公娼”,这一番繁荣娼盛,你在那里道貌岸然装看不见,要不得。这么办,小姐们定期要到武警医院检查,不露脸不写名字,发号码检查,既照顾隐私又避免作弊,该治就治,夜总会老板出检查费。那现在是私娼,某君不幸染病了,只有自认倒霉;如果公娼了呢,他就可以愤而控告市卫生局,工作不力。那么本市长会灰头土脸,每年吃好几个官司。但比起现在禽流感爆发,感染无数,当局还一脸无辜,哪个更好呢?
温州的问题,就是如此。
温州犯病了,当局说这是私娼交易,愿打愿挨,不干我的事。
真的不干你的事?非法集资,这20年来,不是一次两次出事了,从来是锯箭杆,头痛医头,混过了事。几千万公务员吃吃喝喝不作为,银行一律朝南坐,逼良为娼,搞得私娼遍地,倒还是帮你维护了社会治安的说。如今出事了,不干你的事?江湖有江湖的天良。
温州初有点钱时,大家聚财做的,也无非是一次性打火机之类小商品加工厂,那个阶段,没有民间集资,能有温州后来的局面?靠人民银行你还不如去抢人民银行呢。民间集资,原来是挺朴实一个田头小伙,如今叫钱烧得,忘乎所以了,但他的出身本质,还是好的,说不定能挽救回来的,至少部分人能挽救一哈。
所以于公来说,阁老撒手不管,道貌岸然骂一通,台面上倒可以如此,人心就寒了。 既然二元世界,国资民资,永续缠斗,那就不能通杀一方,将来风水轮流转,还是有用的嘛。这时候不能靠民法了,不能迷信自由市场私相授受了,要靠经济法,国家干预。为什么?反垄断啊,这些民资都死了,小房产商都死了,央企大房产商不就垄断了吗?不就变“一元”了吗?军统死了,老蒋还拿得住中统吗?
(三)
任何一个政府,主要的工作,就三件事:一是关于“大炮”,二是关于“黄油”,这大家都理解,要大炮还是要黄油?
三是关于“猪油”,就是以不当利益,提高公务员们捍卫政权的积极性。这里头,“三公”消费算,贪污受贿算,强霸民女“社交性强奸”,应该也算。美国政府,公论猪油算是少的,主要是人家民女比较开放,不认为是强奸。不过大炮上花得一多,也有小爷要占领华盛顿呢。
一个健康的ZF,这三样一样都不能少。毛主席那会儿没有猪油了?高级领导人的特供和风流,造反派对贱民们任打任杀,算不算?这三样能搭配合理,黄油最多,猪油最少,广大银民就感激涕零了。
温州这档事,很多公务员一心扑在工作上,一时失查,把自己的灰色所得都搭进去了。那么,当局只有三种方法可解:
上计,把被害公务员通通贬为庶民,就不用再替他们损失的猪油操心了。
中计,替各位公务员,公务“长”们补回本属于他们的猪油,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说!
下计,补不回不要紧,乖,答应你们再放手揩20年的猪油。麻烦的是,20%受害人快到站了,90%有脂肪肝。
诸位爱卿,上计太急,下计太缓,只有这中计,不急不缓,甚称孤意啊。钱能解决的问题,不是问题。
所以于私来讲,阁老还是要救,这个钱,上面蒙薄薄一层黄油,里头全是猪油。
一个武警中队里,中队长最看不起的哪个熊兵,在外头撒酒疯惹事,被混混们打了回来,中队长会怎么做?甭管是非曲直,拉大队先出去打了再说啊,你他妈还要不要带队伍啊?
就算你们是SOB,那也是我家的SOB啊。
雪中送炭,这一下收了多少吴三桂洪承畴啊。
(四)
比较公正的做法,我建议是这样:
少少投一点钱撑住银行,把温州地区军管,宣布10月1日以前所有的私人借贷关系,法院通通在一年内暂不受理诉讼,债权人和负债人主动到政府“清欠办”登记,凡登记者不论是债务人债权人,人人以户口本的人口数,一户发一本“救济本”,按人数定量,每月可以领实物(只有大米,食油,鸡蛋三种)和少量现金,数目记录下来,日后归还国家(当然很可能减免掉),你不领也可以。所有仍运转的企业,除了已抵押给银行的资产以外,凡抵押给私人的资产,一律不承认原抵押,腾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维持生产。
“清欠办”从外地借调财务干部,慢慢理顺各笔借贷关系,不着急,先搞个一年,不要有其他动作,凡事一年后再说。这一年里,保证温州不出恶性暴力事件,饿不死人,企业实体能运转的照常运转,不论官民不许外逃,抓住严惩。非经济运转的社会往来资金,只许进温州,不许出温州。私人储蓄每月限领金额,动手术要花钱,凭医院证明取存款。
高息集资运转这么多年,其实相当一部分现在在帐上被亏掉的钱,已经分给前期投资人作为利息了,现在追查下去,按银行年利率4倍计算,4倍以上,大家多收的利息,主动上缴,不然给查到就被动了,所有利息要全部没收。至于大家仍然陷在里面的本金,等追回多少,按比例下分多少。
中外历史上,金融大崩盘的,多了,“海南橡胶”听说过吗?郁金香投机呢?密西西比公司呢?最近的,台湾股市跌掉一万点呢?再大的乱子算个球!过几年一样没事。稳住,我们这里,布衣卿相们,干着急的,太不值当啦。
你这个解决办法,可是把国家往坑里带呀!人老欧洲可是走团结的大路,胜利的大路,你这是往分裂的小道,失败的小道走。
大市场的形成,人员,资本的自由流动是根本,保证这种流动的统一法律体系是基础,打破诸侯经济是目前的难关,你的做法是逆潮流耳洞,不仅政治上不正确,从经济角度也很落后,要批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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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高利贷下又能多撑几个财年。甚至可以揣测,即便都是合法高利贷,民间集资的泡沫也不会更慢破灭。投机者在顺境时从来只会算时间成本,为了追求利润,更低的资金成本只会造成泡沫规模更大,本金更少,资本周转率更高。
自己选择在粪坑里面拱,谁也不能洗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