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今天电视台报道了一则交通事故,看里面人的表现。 -- nj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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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地洗的

哎,下次要不您也高风亮节一把?

两口子一起错觉,这个错觉还真是不容易啊。

家园 考完就忘?

“别人犯罪都没事,凭什么我要守规矩?”这才是根本!

家园 绝大部分一线工作的交警其实都有很清晰的路权认识

就我个人几次和交警打交道的经历,一线工作的交警基本都逻辑很清楚,部分赶鸭子上架的文员警察对交规认识比较模糊,但是这类警察没有仲裁权。

现在非机动车相关的主要问题其实不在机动车主或者交警,而在非机动车主或是行人,非机动车主和行人天然倾向于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他们没有路权的概念。曾经目睹过交警处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碰撞事故,非机动车逆行横穿马路,于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左侧车头相撞,非机动车主在事故调查时一再强调自己是绿灯,警察很明确指出碰撞位置说明非机动车位于机动车左侧,这是逆行,但是非机动车主相当不配合,认为自己被撞了就应该是机动车的责任,拒不签字。当时处理问题的警察比较有原则,口头警告非机动车主如果不满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个人不会更改责任判断。但是我知道有些时候交警会劝机动车主认全责,以便于解决问题,因为涉及人员伤害的机动车在处理结束前要扣车。

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个发展的问题,私家车越来越多相当于在普法,就我所了解开车上路一两年后大部分驾驶员都知道机动车有时候会避让不及或者因为盲区而失于观察。

家园 俺一位朋友说过,中国人都应该去考个驾照,上路开几天车。

就知道遵守交通规则了。

家园 挨骂了 只好讲故事

这故事可能不少人听过,大至如下

有一大学心理学教授正在上课,外面冲进一持枪人,对着学生开了一枪,然后扬长而去。

其实这场景是教授安排的(开的当然是空枪),教授当场布置作业,叫学生们各自记录持枪人的体貌衣着,结果学生的描述千奇百怪,与实际有很大的出入。

教授以此为例说明,人在惊恐慌乱之中头脑中记录下的亲眼所见会出现很大比例的失真,而且是集体失真。

一般的小老百姓不应要求他们象坚强的革命战士那样,处惊不乱,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还有,当发现自己认定的事实不是事实之时,一般人也会心乱,做点辩解以自我解脱也是正常现象,非得高道德、高风度立即认错道歉?这才解气?气从何来

可怜这对夫妻

终于有人出来说公道话了

通宝推:吴刚看你跳舞,
家园 俺等了那么久,没人看懂我为什么发这个帖?

  这件事真是南京彭宇案判决书活生生的写照。

  不管法律上骑摩托车人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他肯定是认为自己要负责任的。

  认为自己要负责任的人邦忙帮到最后,认为自己无责的人帮了一会就走了,这不是映证了王法官判决书中的推理基础?

  

  我说这个不代表认为彭宇案判决书是对的,要砸砖的看准点,不要乱砸。

家园 原来还有这么深的意思啊
家园 最关键是最后一句话

“谁叫她停下来的,她不停下下来就没那么多事情了“其它的什么都可以有理由,但是这一句话基本就暴露了这夫妻俩的一切。

说句实话,就冲这句话,这俩人就不值的同情。

家园 老兄是我见到的第一人

——同情王法官的人

老兄是老南京,知道的具体情况应该比我们外地人多得多。王法官在社会舆论如此纷绕之下,还下那“丛林法则”的判决书是何因,是自身所处的环境压力大?还是自身的抗压能力特强,敢作敢为?王法官是硕士学位,我有点怀疑他的文凭来路

老南京不会跟那#¥%、^&*有什么瓜葛吧

不说了,这疑似砖,千里之外也没啥准头

家园 不是考完就忘,而是明知故犯

那么多人为了自己的一己之便,堂而皇之地违章,公然逆行的越来越多。

家园 我认为你的判定结论有严重问题

2. 那部黑车, 肯定是主要责任人, 因为他面对红灯,我不知道国内的交规如何, 但按照加拿大的交规, 他不可以出来,因为此时主道上车辆太多, 他不拥有“路权”(Road Right)(我在后面补充中简单的介绍了一下“路权” 的概念)!。 红灯右转必须要让(yield)主车道的车。 但是, 他从右侧路口, 硬穿过川流不息的自行车道......!,又险象环生的硬插入主车道。

3. 电瓶车显然不应该进入机动车道, 但是, 他进入了, 这本身就乱七八糟。

这两点我同意你的结论: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右转黑车违反“拐弯让直行”的规定。
4. 摩托车, 其实摩托的责任是最小的。 只是, 车主, 包括交警在内, 都不知道如何正确描述事故责任。 而由于不知道如何准确描述事故, 在害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摩托车主撒谎了。 这是很愚蠢的做法。

5. 摩托车, 准确的描述是, 他在正常地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 然后呢, 从左侧正常超过了一部违章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瓶车, (就如同一部正常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汽车, 超过了一辆在机动车道上违章行驶的自行车一样)。

这个就有问题了,摩托车的行驶真是正常行驶正常超车吗? 他在交叉路口超车是违反超车规定的,碰撞就发生在他超车过程(他的超车已经完成的话,电动车左拐躲避也撞不到他)中,然后又诬陷他人,这是违规在前,恶劣在后(人品恶劣还扰乱调查)
7. 从这里可以看出, 包括交警在内, 真的是一塌糊涂, 乱七八糟
交警怎么糊涂了?这段视频并不是对事故的责任做总体分析判定,只是在澄清整个事故中的一个片段的真实原貌:到底是谁和谁撞在一起。澄清这个并不需要牵扯右转黑车和非机动车上机动车道的问题。

家园 这叫什么公道话?道口超车,交规允许吗?

首先这俩夫妻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任

看视频,翻翻交规,看看道口超车是什么?

家园 你这话确实有点让人看不懂

认为自己要负责任的人邦忙帮到最后,认为自己无责的人帮了一会就走了,这不是映证了王法官判决书中的推理基础?

  

  我说这个不代表认为彭宇案判决书是对的,要砸砖的看准点,不要乱砸。

如果你认为此事“映证了王法官判决书中的推理基础?”,岂不等于间接肯定了“彭宇案判决书是对的”。

家园 视频也看了,回家翻翻交规,至于吵个犀利糊涂吗?

看过视频,各方是否有违规行为应该一清二楚了(量化定责可能需要再专业一点)。

1、电动车是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摩托车在交叉路口超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3、黑车右拐弯——拐弯让直行,地球人都知道。

4、红车违不违规我还真不知道耶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家园 您这朋友的话有点扯,

司机多了,没见几个素质高的。

估计屁股底下坐上几个轮子就忘了自己当初在人行横道上晃悠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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