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对一个事件的认识和处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会有不同层次的认识和不同的处理方法。最终选择何种处理方法,可能还要考虑其它相关的事件。
但对很多人来说,对一个事件的认识和处理,只能从他们熟悉的角度来进行,并且认为所得的认识和找到的处理方法是绝对的。比如摸到大象腿的瞎子就认为大象像柱子。如果你想要试着解释还有其它的认识,比如大象像绳子(摸到尾巴的瞎子),是擀面杖吹火--一窍不通的。如果这时再建议使用其它的处理方法,那还反了不成。
有时他们的能力低到难以想象的程度,按我前面介绍的一套程式:夕曦:你来看看这么一套程式:
他们只能将几乎不相关的事物(令人浮想联翩或起疑的但没有指名道姓的文字(或情景)=>牵强附会地联系到另一件事(联想))放置在一起。由于缺乏探究之间相关性的能力,特别是因果关系的能力,他们只能去猜度一方是否怀有“恶意”,接着采取的行动也是针对“恶意”,而不是原始事件。
所谓对事不对人,对其来说像读天书一样。
既然你不容许我“置疑”你的逻辑能力,那我就换个方式,免得别人说我欺负你。
第一点:
“涉及案件的相关解释(权)在法庭,”, 这话一点没错,因案是在法庭判的,没错,谁都可以有自己的解释,但是,最终的解释权,不在法庭,在哪里呢?难道在你手里吗?
第二点:
为什么说“猜测有可能构成诽谤”,因为这是一起不公开审理的案子,而你在网上公开做一个针对杨女的猜测,这个猜测,“有可能”侵害了杨女的利益,所以说“有可能”构成诽谤。
从第一点+第二点来看,我完全推不出“只能做出与法庭结论一样的猜测(评论)”这样的结论。
最后,我很温柔地问你:你的逻辑链在哪里呢?你会逻辑吗?
我最喜欢用逻辑,先过了逻辑这关再做进一步的处理。
把事实,逻辑一摆上桌面,这样的人,就只能两眼一瞪,四脚朝天了。
其实,刚开始时,对某个事件一知半解,实在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只要肯老老实实去收集多一些事实,加上一定的逻辑思维,事件自然就会清晰起来。
不过,对这些人来说,这样的要求也许高了一点,呵呵。
我有点怀疑你说的成因是缺教这种说法,我的感觉跟世界观的形成有关,教育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同样老师教出来的,有的学生就会比较客观,有的就很主观。
家长的思维方式对逻辑思维形成的影响很重要。学校老师教的比较局限,主要是对授课知识相关的逻辑思维。
1,我在与夕先生的回复中,已经答复了
最终的解释权在宪法,在宪法所依据的哲学当中,更在于人民当中(是人民选择了一个国家所需要遵循的哲学)
2,你不理解是你的事情,你有表达你的不理解的权利,即便是我的逻辑链错误,我也有我的表达的权利。
我觉得我的表达已经比较清楚了,而且我也已经在前一贴的回复中把我的逻辑链进行分解,你哪一个链条不理解,你可以具体的指出来
我已经给出了我的具体的推理过程,你可以就我的推理过程进行质疑,具体而言,是在哪一步你不理解的你需要具体说明,否则你让我怎么回复你呢?
现在我知道尺度了,不会再误伤你了。
1. 法律只是文字而已,要解释的话,它不可能自己解释自己,需要一个机构,或者人来解释。所以,你说的”最终的解释权在宪法“是一种非常可笑的说法,宪法可以解释宪法吗?不过呢,你总算对了一半:”解释权在人民当中“,接下来,我会借用这个观点的。
理论上讲,宪法是人大定的,人大又是代表人民的,所以,你如果说,宪法的解释权在人民当中,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的。
但是,具体到某个刑事案判决,这种说法就很成问题了。
然后,你要小心了,我要用你的矛来攻你的盾了。先假设你是对的,虎子一案的解释权在人民当中,不在法院。那么该案的判决,就非得让人民来判了,既然如此,要法院来干什么?明明就应该公投来判嘛!
2. 我上个给你的回帖之中,指出你说的两点,与结论完全没有任何内在联系,既然没有内在联系, 如何能够推出这个结论呢?这个就是我说的,逻辑链在哪?举个例子吧:假设你今天告诉我两句话,上午告诉我:今天阳光普照,下午告诉我:大树底下好乘凉。那我是不是可以很肯定地推出一个结论:罗化生今天肯定想偷懒!请问,这个是不是”我已经给出了我的具体的推理过程“?
最高法院释宪。宪法以下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可由不同级别的法庭解释。除此以外,不能由个人解释法律。个人解释法律并采取行动是违法的行为。
1,我想我说得很清楚,我说的是最终解释权在人民手中,中国的法院作为一个合法法人,当然也有权解释---而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现在的问题在于法院的解释与人民的解释存在冲突怎么办?
而这个正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问题,即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这个是应该由人民进行解释的,而不是只能听法院一家的,否则人民就无权对不公的法院的判决和解释进行评论,这就构成了对公民的权利的剥夺。
2,你有权表示不理解,我说过了我已经把我的逻辑链分成两个还是三个链条,你要是不理解,你可以一个个的来问,否则我根本就不懂得你到底在哪里不理解了。
不理解是正常的,就好像怀尔斯证明费马猜想,你除非是专门研究椭圆函数和模函数这个方向的,你能够理解才怪了。
你能够因为不理解就怀疑怀尔斯本人吗?
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对宪法进行评论--解释,并且修宪是吗?
这三个概念有明确的区分。
对宪法的评论,这是任何人都有权力进行的。
对宪法的解释,不是任何人都有的权力。中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具体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从以上的关系看,宪法不用于判决具体的案件,而是通过子法来进行。那么宪法的解释也限于各种子法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是否与宪法符合或抵触。
对法律来说,立法、司法和释法三个独立的功能。中国的宪法解释和西方国家的法律体制有很大的不同,在美国宪法解释是最高法院的权力。除此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负责宪法修改。这样全国人大集宪法的立法(包括修宪)和释法于一身,这是有潜在的问题的。
对普通法律的解释和宪法解释也有不同,常常被混淆。法律解释的定义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从广义上讲每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都是一次普通法律的解释过程。这里“一定的解释主体”就是法庭,针对具体案件,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相关的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具体应用。所以(普通)法律(对具体案件)解释,是法庭的权力,不是普通人的权力。法律解释的结果(判决结果)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普通人的尊重。
对李某某案的判决结果,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但判决结果必须得到尊重。
1/5以上的人大代表才可以提起,2/3的人大代表通过才可以修改。或者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可以提起,比如人大常委会。也许有其他机构有权限提起宪法修改,那也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级别的。但一定要在人大上,2/3的人大代表同意才能通过。
BTW,不明白怎么这个案子歪楼能歪到宪法问题上了。
你说要尊重判决结果,这是对的,尊重这是一个法制国家的博弈双方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规范。
但是尊重不意味着不可以批评,不意味着不能发表不同看法。
回到李天一案,对于杨女的身份动机行为,公民有权发表不同于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或者是忽略的看法,而不能因为发表了这些看法,就被扣上诽谤罪名。
作为有权选举可以修改宪法以及普通法律的公民,需要弄清楚三个概念即解释,评论,修改之间的逻辑关系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而普通公民对于法律的解释暂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还没有得到足够多的公民的支持从而形成为社会共识进而通过投票而获得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普通公民对法律的解释没有意义。
公民首先要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虽然暂时没有法律效力),才能进一步对法律的优缺点进行评论,进而在公民和公民的评论的交锋中达成普遍共识,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
不能因为公民对法律的解释(暂时)不具有法律效力,就认为公民无权解释法律,否则,连解释都不能做了,还怎么评论法律--对法律概念的定义的阐述,对法律命题的阐发这些都是对法律的解释,而这些都是公民评论法律进而通过讨论来修改法律的逻辑基础。
发生争议。
如果按照他的看法,只有法庭才有解释权,那么公民评论杨女就很容易陷入诽谤的泥塘。
而我的看法是公民与法庭一样都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区别在于前者对法律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在广泛而充分的讨论以后形成的社会共识,通过合法政治程序形成为法律法规条文,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后者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而如果不能放开来讨论杨女,那么这起案件就变成葫芦案,真相到底是啥,就谁也说不清了。
我觉得你说的是要尊重法律的形式正义和流程正义,类似数学归纳法。
但你额外的推论不对——法律解释的结果(判决结果)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普通人的尊重——因为存在冤假错案,而冤假错案本身要求的就是推翻判决结果.
仅仅是看似矛盾而已。事实上n0虚假,你假设n=k,推出n=k+1就属于虚假证明。
你仔细想想尊重的到底是什么。尊重的是检测前提条件(形式正义)和逻辑推理(流程正义)本身,产生的结果是一个顺理成章,较为可靠的东西,但却是附加产品。
警,也许是炒作,感觉不像。
http://lady.163.com/special/sense/shiping108.html
这个是网易的专题。其中这样一段可以引用
在日常生活中的,我们固然要做好预防和教育工作,尽量避免性犯罪的发生,但这些并不等于可以完全杜绝这种犯罪的发生。因此, 被害人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避免一些观念上的误区,例如:怎么这么倒霉,为什么别人没事?是不是自己的言谈举止导致犯罪,等等。其实,性犯罪并不针对特定人,人人都可能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性犯罪是犯罪分子造成的,与被害人无关,因此,被害人无需为此自责、内疚,更不用理会社会的偏见和他人的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