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先说你的第二点,比较容易驳斥。
你不必用”怀尔斯证明费马猜想“来吓我,用你这个逻辑,我很容易证明哥德巴赫猜想给你看,你不理解我的证明的话,就可以怀疑我本人吗?(好吧,我承认我不是搞数学的,但据说中科院数学所,每年收到很多投稿,你不理解,难道可以说所有的投稿都是错的吗?)
再回到第一点吧,我仔细看了看,你应该在质疑我的论据的第一点有错,以至推出错误的结论。
“涉及案件的相关解释(权)在法庭,”, 这话一点没错,因案是在法庭判的,没错,谁都可以有自己的解释,但是,最终的解释权,不在法庭,在哪里呢?难道在你手里吗?
对你这个提法:”现在的问题在于法院的解释与人民的解释存在冲突怎么办?“,我先假设你是在说虎子一案。
你这种说法有个重要问题:你怎么这么肯定,挺虎子的一派,是代表了人民?而不是挺法院的一派代表了人民?
这个说法也对,严格来说,法院只不过是依照法律行使责任的,法律呢,是由人大定的,人大呢,是代表人民的。所以,法院的判决,理论上讲,完全是符合人民的要求的。
当然,职责要人来行使,只要是人来办事,就有可能出现错漏,所以,我们才会见到律师这个职业,来试图减少错误的发生,这就是为什么虎子他妈,要请律师的原因,还换了几个。
我啰嗦了一大把,终于意识到,争论的根源在哪里,原来你觉得你说的,是代表了人民,代表了正义的一方!
呵呵,你也不是不可以代表人民,但好歹也得先当个人大代表再说吧?
从这里开始:懒厨:我来横插一句
简单说一下来龙去脉吧:
我批评教主冤枉夕曦的意思是:”你的意思不就是认为只有法庭认可的言论才可以发表,包括在互联网上发表吗?“。
我的意思是,从上下文看,根本推不出这个结论。
而教主认为,由于”最终的解释权在宪法,在宪法所依据的哲学当中,更在于人民当中“,人民有权对案件进行解释,不让解释的话,而教主硬要发表意见的话,夕曦的含义就是说他"诽谤"
然后,大家在友好的气氛之下,对宪法又展开了进一步的讨论,于是就谈到了修宪。
后来,我想了想,教主也许是认为他代表了人民,而且有权对该案进行”解释“,如果不行的话,就应该修宪,让他行!
不好意思,这个楼就变成比萨斜塔了。
涉案律师,不允许公开讨论此案,没有争议吧?毕竟,这是一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有争议的只不过是,社会上公开争论,是否会伤及杨女,
不过呢,我很怀疑,教主的言论,是否有足够的能量造成伤害,呵呵。
你确实在数学思维方面比较差了一些。
请注意,你在前面是以你不理解我的逻辑认为我的逻辑不对,然后我举反例说费马大猜想的证明你也不理解,而怀尔斯的证明已经被世界所承认,所以你的逻辑---你不理解的就是不对的是错误的。
然后你又试图举出一个反例,说人们有权怀疑难以让人理解的哥德巴赫猜想的错误的证明(的人)
在这里,你的反驳是错位的,你当然可以因为你不理解而怀疑我的观点(怀疑个人是不礼貌的,这里再次纠正一下,礼貌的表述应该是怀疑对方的观点,而不是怀疑对方这个人),你当然有这个怀疑的权利。
但是如果你要否定我的观点,你就需要有更多的理由,要直接的找出我的逻辑的错误,你才可以否定我的观点
注意:否定和怀疑所需要的证据论证的力度差得太远了
2谁代表人民?
应该说在中国就李天一案件进行争论的中国公民都是人民一部分。
而现在挺李天一的与挺法院的民众的观点发生了分歧,这是什么,这就是所谓的人民内部的矛盾,或者说人民内部的分歧。
接下来,你难道认为人大代表也有权解释法律并且他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你又错了。
再次提醒你注意,有权解释法律不意味着他解释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
反过来说,一个人对法律的解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意味着他无权解释法律。
在这里,法院的权利包括两部分---一是解释法律的权利,一是他所解释的法律具有着法律效力
而普通民众则只具有一部分的权利---即解释(解读)法律的权利。
当然人们在使用解释这个词语的时候,常常是把解释等同于解读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这里涉及到每个网民的言论权(解释权)的时候,我们就不能把法律的解释那么狭义的理解为解读并且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仅仅理解为解读。
说了这么多,我估计你很可能还是不懂,现在我问的问题是,当人民内部产生了分歧,或者说产生了观点的矛盾,这样的人民内部矛盾应该如何解决?
然后你又认为可以放开来讨论。
你还是看看你的逻辑是否矛盾吧
中国人缺乏像晨枫所言的西方从小学就开始上的辩论课。辩论课的最基本的规范就是互相尊重。
如果尊重就必须认同对方的观点,那么辩论就只能是充满着人身攻击了,因为我不认同你的观点啊,所以我不尊重你啊,所以我就人身攻击你了
我先问你,谁说过,何时说过”不能放开来讨论杨女“?
你先答了这个再说。
如果没有的话,你就是自己立个靶,自己打,有什么好讨论的?
这话,我完全可以用在你身上。幸好现在有复制黏贴,可以少打很多字。
这楼歪得越来越不像话,还是回到原话题吧,我们争论的是,你到底有没有歪曲夕曦的意思,对吧?我就把你的逻辑再列一下吧:
因为
夕曦说了这两句话: ”我再次说明,涉及案件的相关法律解释在法庭。“和”如果你在这种不实信息基础上在网上进行公开猜测,就有可能构成诽谤“
所以
教主就推出这个结论:“(夕曦)不就是认为只有法庭认可的言论才可以发表,包括在互联网上发表吗?”
如果你听得进去的话,我还是阐述一下逻辑吧:夕曦的第二句话,是有限制条件的,一个是”不实信息“,另一个是”有可能“, 意思是可能会,也可能不会。
如果缺了这两个限制条件,夕曦的第二句话改为:”如果你在网上进行公开猜测,就肯定会构成诽谤“,那么,单凭这句话,你就足够说夕曦在恐吓你了。
有这两个限制条件的话,下面这话,你还是自己留着吧。
怎么样,逻辑好玩吧?
这楼已经歪成这样了,本来不应该,但是逻辑太好玩了,就再容我歪一下吧。
你能否先厘清几个重要的概念,不然很难讨论下去:
1. 法律的解释权 (重要的是普通民众有没有法律的解释权)
2. 法律的解读
3. 网民的评论权
假如你具体谈的是虎子一案,这个问题倒是很容易回答:此案与非涉案人员无关,各位继续打酱油。
既然你还不理解的话,我就再展开谈谈
我们在网上或者在其他公共平台,总是要谈到各种法律概念,谈到各种法律命题(法律规定,由于人不是机器,对于法律概念或者法律命题,总是会有自己的理解,而评论者把他对法律概念,法律命题的理解说出来,就是他对法律的解读。
但是实际上解读这个词语与解释这个词语基本上是同义的,所以我们也可以说网友们在对法律进行解释。
对法律的解释或者说解读是评论的基础,一个人只有先说明了他所理解的法律,才能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评论。
在正式公文中,而不是在普通的公共平台上,法律的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阐发,而且这个阐发(解读)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普通公民对法律的解读与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法律效力。
再次回到你一直问我的问题,你大概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不发布任何的不实信息。
即使你是当事人,你所了解的信息也不可能完全全面,你要对整个事件作出完整的评述就必然会包含一些不实信息
更何况我们这些根本不是当事人的人,谁能够避免不发不实信息呢?
因为没有人不能保证自己不发不实信息,然后夕先生又认为发了不实信息就(可能)构成诽谤---我对可能两字不感冒,我不喜欢他这样模棱两可的表述,明确一点的话把可能两字去掉,那不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发布评论了吗?
这个逻辑链是这样的。
因为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不发不实信息,然后发了不实信息又会(可能)构成诽谤,所以只要你进行评论,就难以避免诽谤,所以你还是别评论的好
除非你认为自己是俯察地上所发生的一切的上帝,你能够保证你掌握所有的信息吗,你能够保证你所获得的信息一定是真信息而不是假信息吗,那么你又要进行评论,又要不诽谤别人,你有什么两全其美的办法呢?
现在终于看到你承认这个事实了:
很明显的,”我再次说明,涉及案件的相关法律解释在法庭“指的就是法庭对此判案的具体法律根据,也就是你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东西。
普通民众的此案的解释,说白了就是评论而已,换言之,就是,没有法律效力,什么意思呢,就是判案不会考虑民众想法的。
夕曦的两句话,第一句说的是此案判决的依据,第二句说的是一个具有限制条件的,假设性的话。
除非,你对此案的”言论“,会影响此案的判决,否则,根本从逻辑上讲,第一句跟第二句毫无联系,所以,根本不可能推出所谓的”只有法庭认可的言论才可以发表“
遗憾的是,你也承认:
所以,你也就间接承认了你对此案的”言论“不会影响此案的判决。所以,夕曦的第一句
也就没有疑义了,应该没什么好争论的吧?
再说第二句,既然是个假设性的句子,从逻辑上来讲,只不过是告诉你如果做了怎样的事情,有可能会招致什么结果,你最多可以反驳这种可能性而已,跟法庭对此案的解释,没有1毛钱关系,就算真的诽谤了,也是另案处理。(你千万不要以为我在恐吓你,仅仅是逻辑举例而已。)
现在,我的逻辑链很清楚了吧?你的逻辑链,缺少”因为“,"所以","否则"等等这样的关键词,所以老是看得很辛苦,你能不能把这些词加进去?
就是信仰,信仰不存在假设。难道你们是要怀疑上帝么?
你们这些坏人
因为任何人都不是上帝,---》所以任何人都不能掌握所有的信息,
----》所以任何人只要发表评论,都不能保证自己不发不实信息,
又因为根据夕先生的看法,发了不实信息又会(可能)构成诽谤,而诽谤是不被法庭允许的,所以你没有得到法庭的允许,你不能发表评论。
现在你清楚了吗?
最后一句,可能性别忘了
所以你没有得到法庭的允许,你可能不能发表评论。
在这个帖子里,夕曦的意思就是公民没有解读法律的权利(注意,这里是解读法律,而不是对法律作出司法解释)
只要不是最高检最高法的人,他的想法就不可能与最高检最高法的人的想法完全一致,因此,每个人都存在对最高检最高法的曲解,而用曲解的法律去评论,是不允许的,所以,每个人都不可以评论案件
总的来说,夕曦的问题在于混淆了公民解读法律的权利(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与司法部门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利,因此他给人们评论案件附加了严重的束缚,他的观点被采纳将严重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进而阻挡中国法制的进程(因为中国法制要进步,需要人们充分的阐发自己对法律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辩论,然后产生越来越多的共识)
由于此案法庭明确不公开审理,公众掌握的只能是双方有意或无意泄露出的部分的信息(特别是有意的释放以偏概全的信息),所做的评论也只能基于不全面的信息。与法庭的判决内容相比,公众(基于不全面的信息)的评论很有可能有不实的,如果公开评论会有可能构成诽谤。
作为公众,评论集中于双方律师使用的策略、得失和从此案得出的经验教训是比较稳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