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怎么证明杨女士是卖淫?就算有事后向李家要钱的举动,也可能是气不过,让他们补偿而已。你不能指望一个被侮辱的女孩子会那么冷静客观吧。
没有买方市场哪来卖方市场?
我家那个第一次去尝试异性按摩是,同学请客,同学在江浙时间长了喜欢这套,觉得松动筋骨挺舒服的,就要请他。他从来没有去过,进去了要换衣服,脱的光光的剩一短裤让女的从头摸到脚,感觉非常不爽。回来了一脸严肃地给我忏悔了半天。。。其实也没有做什么,就是揉揉肩膀揉揉背,但是他觉得很尴尬,很不好。不过后来去洗脚按摩的时候,因为觉得不是暧昧,按摩脚还挺舒服的,就习惯了。对比梦鸽的描述,如果在包厢里面就上下其手的话,李某某他们能接受,还觉得自己孩子没有问题~~~不知道她是怎么想的。现在,都快一哭二闹三上吊了。闹的全国人民来看,说是母爱,这种母爱也有点太过头了。
特别最后提到兰程和梦鸽“差不多把原告的整个供述都说完了”,因为五个被告不能想到私下沟通案情,以这种方式,不是也可以达到目的么?
特别是不断强调无罪辩护,未尝不是想暗示其他四位,统一步调,一起愚公移山。
总之旷日持久。真不知梦鸽这个当妈的怎么想,让儿子以这种状态在看守所呆这么长时间,对孩子的心灵伤害比坐几年牢,可能更大。
反正是怪事很多,按常理,女子被强奸后,且不说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肯定是羞耻而愤怒的,怎么会找一个毫不相干的外人替自己出头,正常人谁愿意把这事弄给外人知道然后传得满城风雨。再不冷静客观,此时也该是急需寻求保护的时候,即便当时不想让父母亲人知道,也会找闺蜜之类,怎会去找不相干的酒吧工作人员,这不是等于把事往外面宣扬嘛。当然她自圆了,先说只是来喝酒,从来没有兼职,后来又说也常兼职“卖酒”。既然经常兼职“卖酒”,和酒吧经理熟也是正常的了。反正精神也出问题了,没法对峙了。总之这个世界上的人真容易精神出问题啊。
其实没什么好争的,要是现在还有人一味说这女子是清白无暇好人家姑娘猛然间被一群恶少从酒吧里拖去轮奸,就是侮辱路人智商。
强奸归强奸,卖淫归卖淫,勒索归勒索,只不过这案子被一些人利用,进行炒作,以达到他们的一些目的。否则一件强奸案怎会在报警之后就迅速曝光各种细节,李天一的姓名又是如何曝光出来的,其他四个人包括一个满十八岁的都没曝光吧。不就是因为李天一所谓的特殊身份嘛,其他几个就是普通的富二代,没什么炒作价值而已。
至于说什么左派右派的,说什么不站在卖淫女一边就是伪左的,以承认不承认卖淫女为弱势来划分左右派,然后再顺便呼吁一下卖淫合法化,感情这帮人最后就是为了这个目的?也许是为薛蛮子在摇旗呐喊。真是各取所需。
总之我的观点是,恶少强奸当入狱,皮条客勒索也当得到追究,提供卖淫场所的酒吧、皮条客以及妓女们也该按法规处理。
都不是好东西,各领其罚。
否则的话,公诉方应该已经拿到了,去调取个短信和通话记录,找李家的司机调取个口供笔录啥的应该很简单。李家说是之前受到勒索,但是从目前曝光的短信来看证据不足。连公诉人都找不到可以置喙的理由,我想还是相信警方的办案能力比较妥当。这个案子调查时间已经不短了。
法律程序就这样,就是看维持不维持原判。
原告律师看着也不是很精明的那种人,呵呵。原告的不出庭理由确实不知道是真假,但是比起被告方上蹿下跳没有底线,我还是觉得原告起码没有出格。
中国的刑事案件就没几个好律师愿意接,有关系的都去打经济纠纷去了,接了,也不会全力以赴,同时好几个案子呢,这次事件还真得感谢媒体,原告律师被媒体一炒,这么个出名的机会,不用心都得用心了。 前后判若两人。 再看被告方,兰和,那个姓李的,出名的目的性如此明确,要说兰和没去找水军,打死都不相信的,这也是为什么冷了2月突然爆火3月的原因了。
所谓的宫颈糜烂和二级洁净(好像是这个称呼)都是很常见的,如果你去医院看妇科诊疗单,你会发现基本占到60%以上。甚至很多处女阴道洁净程度也很可能达不到一级。因为人体表层(包括阴道、口腔等黏膜表面)有大量细菌共生,在共生菌群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就会被诊断为洁净度不佳,但是并不能证明就是性不洁所造成的!!!
宫颈糜烂现在已经不作为单独的疾病了,这个只能证明有过性生活但是不能证明有任何程度的疾病。除非像被杀的白静那样是诊断出有人乳头瘤病毒感染等具病原体的情况。
所以,即使有妇科的检验单,北京市警方不予认定受害者从事特殊服务,这个是很合理合乎科学的。而梦鸽纯粹是不懂。她在网上爆料杨女士的隐私,这个可就是违法的了。
梦鸽对被害人的某些说法其实更没有逻辑性。
下面是我回复的一个帖子:
宫颈糜烂现在已经不作为单独的疾病了,这个只能证明有过性生活但是不能证明有任何程度的疾病。除非像被杀的白静那样是诊断出有人乳头瘤病毒感染等具病原体的情况。
所以,即使有妇科的检验单,北京市警方不予认定受害者从事特殊服务,这个是很合理合乎科学的。而梦鸽纯粹是不懂。她在网上爆料杨女士的隐私,这个可就是违法的了。
还有那个附件炎症,我身边有这个病的就有,而且还是个很爱干净生活极其规律没任何婚外情的小女生,哈哈。别以为爱干净病就不找上你,有些事情不是那么绝对的,能形成推论的。学生物最大的规则,就是没有绝对的规则。
为什么血液是来自被告方的?是在争执过程中形成的吗?如被抓伤?
原告律师还是我老乡,哈哈。
说当年因为出生年龄对不上被迫退学,其实我生活中见到过一大群不光出生年龄对不上,连名字性别都对不上的身份证和户籍。我上大学的时候户籍出生时间也是又校对了一遍的。我最早的户籍卡上的出生时间和我后来身份证以及实际出生年龄均不相符。去改,麻烦死,有些基层公安就等着你找他办事好捞钱。
被告李家上蹿下跳的确实有点过分了。就是原告在某些言辞上存在瑕疵,曝光对方体检单,在案件中的供述,等等,都有点过线了——虽然我不太清楚法律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