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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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庭对被告无罪推定

法庭又不判原告的罪,怎么会对原告无罪推定?

家园 易延友大嘴是出了名的,很快他就改口了。

易课堂上大嘴才吓人呢。不过他不是法盲,就是爱乱说,这个和西西河众id还是不同的,后者既是法盲,又爱乱说,拿一大堆狗屁不通的东西热烈得进行讨论,真是闲得蛋疼。

家园 这贴要耗尽我的通宝

。。。。。。。。我想起立二拆四的话:就是要让网友有智商上的优越感,就是要让他们愤怒。

哎~~~~~~我的智商优越感都已经爆棚了。

尼玛,这帮谈政治的“左派”还有罗教主到底想干嘛?!

家园 如果他真的是那么正义,以至于不站在当事人角度着想

那么他在法庭上为什么不重点就他所发现的可以质疑强奸罪20多个疑点进行重点阐述,却反过来,要让他的当事人去“立功”?

注意:在这里外链出处,他说了这样的话

因为强奸犯罪和普通的刑事犯罪不一样,强奸犯罪就是受害人一个人说了算,它主要就看是否真正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所以其他一些旁证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被害人的证词中,有20多项与事实不符的地方。里边有同事证言、经理证言、物证、有法医鉴定,都能证明是假的,完全可以用这些东西来推翻她说人强奸、人违背她意愿。

为什么他不用这些在法庭上去为他的当事人---魏某去辩护?

家园 又一个来凑热闹的法盲。

刑法哪条规定证言也是证据了?看你说得这么激情澎湃,麻烦你给出法条先证明你不是在胡说。

家园 问题是杨某不出庭质证是法庭许可的。

这构不构成正当理由?

另外,先请解释你上面说的刑法规定证言是证据是怎么回事。

家园 你这算是给法盲义务普法了

这楼里闻讯赶来的法盲太多,这位自己重新定义了无罪推定,有人临时制定了新的刑法修订案,还有人连违法和犯罪的概念都分不清就粉墨登场了。最可笑但也符合其本人一贯表现的就是某教主,就直接编造谎言来混淆视听了。

家园 我也不知道

我们做实验的时候DNA是没有先后顺序的,混合的DNA都是一次加入。但是经常PCR重复性不是特别好。国内做刑侦检验的我不太清楚什么情况,我只是从我们做实验来说,认为可能是由于实验重复性不佳造成不能以DNA结果来推翻强奸事实。就是说:如果能检验出来,就说明肯定有犯罪行为;而如果检验不出来也不能排除犯罪行为。

家园 再退一步

李某某一方如果想推翻的话,可以考虑去找杨某进行特殊服务的对象——如果有的话。但是,即使证明受害人是从事特殊职业——这已经是做了最坏的打算。只要她那次,那一刻是不同意的,李某某等人也没有权利强迫之。只要找不到证据,就不能说杨某是搞仙人跳。仙人跳作为诈骗行为是有罪行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有罪推定。目前是没有任何证据说杨某是做这个行当的。

我个人认为,从受害人的陈述造假来看,她不像是从事特殊行业的。因为我个人认为从事特殊行业的、有这方面经验的人,又是成教在读、兼职公司秘书,假设真符合如上述身份的话,一般来说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比较注意,对生理卫生知识较为熟悉,怎么也不会闹出报案声称自己处女的状况。正因为该女子经验、知识欠缺,又担心遭人白眼,未曾就此事与周围人充分交流,才会导致初次报警时的陈述并不尽然符合事实。大概该女子也没有想到后来事情会闹的如此之大吧。

家园 伪左派一网打尽?
家园 有谣言说第一夫人

是佛教徒的。。。

家园 有宝。建议梦鸽去精神病院看一下医生,有一种病叫什么症?

大意就是:全世界人都在跟我作对,都是拿有色眼镜看我,杯弓蛇影,海淀某分局政治办案,在害我;检察院不查真相一意孤行以强奸罪起诉,在害我;法院审判不公,在害我,同案律师无耻,在害我;“施害人”设局,在害我;酒吧仙人跳,在害我;舆论不保护未成年,在害我……

这在心理学上,在精神病方面,叫什么症来着?

只是,我想问一下,辩护词外传,曝光原告个人信息,这是不是没依法保护原告的个人隐私了?这时候的法律意识到哪里去了?难不成这辩护词是原告打入被告内部的深海同志所为?难不成这里面上演了谍中谍?

真正在操控舆论的,到底是谁?真正雇佣水军的,到底是谁?

另外,他这样肆意曝光辩护词,不知主审法官对此有何观感?会影响他庭上证言和辩护的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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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作者获得通宝一枚。恭喜:你意外获得 16 铢钱。1通宝=16铢

作者,声望:3;铢钱:20。你,乐善:4;铢钱:-16。本帖花:3

家园 在我印象中,军队里是不准传播宗教,也不允许信仰宗教的

至少,在名义上是这样,大家私下如何,也许没人有兴趣去管。

但这事儿,不能拿台面上宣传,公然对同案律师说,我是一个信佛的人……

家园 这个话你应该问这些人

那就是当年东北被下岗,亲自送老婆去夜总会当鸡,自己在外面等着接人回家的下岗工人。

家园 别听法盲们瞎说,什么DNA什么卖淫的

简单总结下国内强奸罪的相关法律与实践,省得听法盲们忽悠。

1、DNA问题。看起来方mm(看这楼里别人这么称呼你)是从事生物相关工作的,就先说你感兴趣的。DNA对于强奸罪认定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根据人类性行为特征,强奸罪既遂认定各国大致通行3种标准: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有些少数主张抽动说,这个为少数且逻辑较诡异,就不列入了),大家都是成年人,我就不具体解释了。我国刑法学说与司法实践采前两种,其中第二种为一般标准,第一种为特殊标准。即:强奸罪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为成立,即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当受害人为特定对象时,强奸以男性生殖器接触女性生殖器为成立,即刑法典同条第二款关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通常说的强奸幼女罪)的规定。顺便说一句,刑法典同条第三款共五小节规定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李案符合第四小节关于轮奸的规定。

根据案情,本案适用一般标准即插入说,插入后是否必然留下DNA痕迹,这点尚请方mm解答。但这楼里有很多法盲但不自知的人强调没有检出李的DNA或没有精液痕迹的,只是充分证明他们法盲属性罢了。

那么DNA有什么意义?刑法典我国有34年历史,其他国家有上百年或数百年历史,强奸入罪还要远早于近现代刑法典的历史。DNA技术成熟才有多少年历史?方mm自然比我清楚。DNA在我国只是给出一个更加科学更加准确的证据而已,一个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证据。

刚才临时有事,现在接着写完。

2、卖淫女问题。其实这一点很多河友已经正确指出过。就本案而言,a: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杨某如李家一方所确是卖淫女;

b:除前述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幼女的规定外,刑法典没有对受害人身份做其他规定。即使是第二款也是从重情节,而不是从轻、减轻情节。所以即使杨某真是卖淫女,也不会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李某也不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理;

c:即使杨某是卖淫女而且在本案中有卖淫行为,假设在进入湖北大厦房间前曾有某种默契,但在整个过程中只要杨某表示拒绝,李某等人再强行发生性行为即构成"违背妇女意志"(刑法典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时间有限,就先写这么多。这可是我第一次在网上大规模普法。呵呵。

通宝推:玉米菜,梓童,流云天下,abugg,赵沐浴,方解石,唐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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