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这个我可以保证。他没和李家任何人接触过,后来学校跟他打了招呼,他就删掉微博而且道歉了。这样捕风捉影不好,乱扣帽子更糟,就成了这个楼里你反对的那些id所为了。特意跟你提个醒。
但是这样你就把屁股坐在强奸犯那边了。
随时可能对你发起诉讼,要求10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失费。
你是信媒体还是信法院通报?选择性地听信“某某说”,死抓某些字眼,这样是无法讨论下去的。静待判决吧
总算来了一位专家
走狗id,大佬“左派”一个都不冒头,不管前面他们尽力造谣,他们是不道歉的。就像一年多前,忽悠网友砸日系车的,他们是无视因此被判10年的人,也无视被打成二级伤残的人。这次打脸打的快,10多天就被法院piapia打脸,他们就装不知道,自有一帮小弟胡搅蛮缠。
方解石mm已经从女性生理卫生上进行了讲解,其它河友也从法律上做了讲解,。。。。已经把事情掰透了,揉碎了。而这些“左派"id只信梦鸽,难道梦鸽是天使? 而且从梦鸽的言语上还赤裸裸滴造谣。
这是“左派”老爷,“左派”南霸天老爷,四肢不勤五谷不分,全天候就是网上地干活。尼玛:难道个个都是搞宣传工作的?
“杨女士生活逼迫陪酒,知道现实的,在这个社会有上千w,在你们造谣的时候,想想杨女士的父母,想想她的未来。”你也太污蔑了吧。上千万陪酒女,你自己想想就知道多么玄幻。
更不是教主你说了算的。你作为法盲,又是教主,本来根本就不想搭理你。可是看到你拿现学的一两个法律名词在这楼里上窜下跳,胡编乱造,实在是受不了你忽悠大众。这楼里你编的那个所谓司法界朋友说的故事被人打脸后自己偷偷删了。这次我再给你免费普下法。
刑事案件里除个别罪外,基本都是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是指由国家机关即检察院运用国家权力-侦察、起诉权来进行诉讼。检察院有权判断是否起诉某人。只有被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起诉了才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就是你说的嫌犯。即使照梦鸽说(仅仅是她说)她三月份就控告了,公安、检察机关根本没有立案这本身就说明问题了。两种可能性:一,根本没有这回事,梦鸽事后瞎编的,和你很多情况下的发言一样;二,有这回事,她的控告经公安、检察机关判断后根本不能成立。
我不会否认这个事实!但是你也知道是“下岗工人”啊,你确信了解事情缘由吗?
当年朱沙皇大规模搞所谓“减员增效”、“砸三铁”。到现在我还是承认他有许多不得已的苦衷,而且从现在的结果看来,对中国后来的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即便这样,也不能说明他没有失误。他的最大失误是没有搞好相关配套的保障措施。
当时许多人全家老小在一个厂,想象一下,一家两口子到了4、50岁被发个仨核桃俩枣(几千到1万块)之后,一脚踢出工厂,以后他们怎么生活?这可是涉及2000多万产业工人啊!
以前工资低(每月几十块钱)他们没有可能积蓄钱财,没有文化、没有工作以外的技能。农民兄弟即便没有了收入,起码有点地可以种口粮、种蔬菜,活下去还是没问题。产业工人突然一无所有,面对教育、医疗、赡养老人等几座大山,你说他们怎么生活下去?
如果不是朱沙皇搞下岗,搞得许多人走投无路,谁会心甘情愿这样做(可能个别流氓除外)?刘欢大哥一首《从头再来》唱的慷慨激昂,令人唏嘘。可是这两千万下岗工人有用吗?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头再来的。
记得忙总写过《张厂长的故事》对当时东北的惨况有很真实的反映。特别是在东北,没有收入就没有暖气,冬天没有暖气会死人的。从忙总表现出的出离愤怒中,我认识到了忙总悲天悯人的济世情怀。
在那种极端情况下,有些人不得已做了一些违背自己意愿的荒唐事也包括少数人送老婆去夜总会,这不是跟过去荒年卖儿卖女一样吗?这难道同样不是一种“人间惨剧”?在我们家乡还出现过偷人家的鸡饲料回家做饭吃的奇闻,案件侦破后失主和警察都掉了眼泪。现在社会保障好了很多,还有多少人送老婆去夜总会呢?
我一直认为如果朱沙皇还有良知的话,他应该在适当的场合用适当的方式对那段历史说一声道歉;如果我们还有一点点良知的话,起码要做到决不能落井下石、轻佻地去对人家的惨况随意调侃。
因为这样的做法非常无耻!
李家这次的表演,让全国人民都受到了教育,彻底了解了如果一味惯孩子的恶果是什么。我们公司及周围的人基本上都是如此评价的。
特别同意忘情最后的结论:
其实这也是对那个小孽畜最好的教训,或许家里没有了“权势”,失去了保护伞,这小子也就没有能力去折腾了,否则将来那颗“花生米”会一直等着他!
恩,这部分是知道的~~~这几年什么嫖宿幼女啊,给大家都科普的差不多了。
这部分应该与检验方式有关系。因为生物检测主要是以PCR方法,pcr方法的原理,理论上来说,只要有一个DNA分子即可测出。所以,理论上来说只要有接触,甚至没有接触只要距离较近,都可能沾染上对方的DNA。比如,皮屑、头发、唾液、汗液,都含有少量DNA,故此,插入后应该是能有少量生物物质残留在受害人的皮肤和黏膜表面的。但是这并不代表一定能够检测出来。实际实验操作中很难检测出痕量DNA。当然这可能跟实验试剂、实验条件都有关系。
举个例子,古墓中早已腐朽的人骨,甚至地层中的生物化石,仍可以检出少量的DNA分子。但是这不是普遍情况。甚至可以说有时候有些碰运气的成分。在国外可能情况好一些,比如看美国的CSI,我记得很清楚的是有一集,收集到一个嫌犯遗留在现场的饮料罐,时间已经过了三天,就凭上面的唇印检测出了嫌犯的DNA,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国内恐怕比较困难。我们实验室实验生物最小的约有0.7mm,粗细大概在0.1mm左右,近似圆柱体,这样的小生物,大概一只很难提取出足够我们实验用的DNA。我一般都是用起码二十只以上来提DNA。提取一份DNA加上PCR的成本大概不到一百块。大概是所用试剂还是有点太便宜的原因吧,效果不好。但是我相信,目前国内除非特殊用处的研究单位,一般也就这个水平了。所以,一次排出的精液理论上来说一定是能检出,但是不能以未检到DNA来排除作案可能。有可能量太少,或者其他缘故导致实验出现偏差,最终导致实验不能检出。如果带套,那更是肯定检不出来了。
PCR技术还没有我年龄大,自然不能跟强奸入罪的历史相比。
1983年4月的一个星期五晚上,他开车去乡下别墅的路上,猛然闪现出“多聚酶链式反应”的想法。
1983年12月,Mullis用同位素标记法看到了10个循环后的49 bp长度的第一个PCR片段;
1985年10月25日申请了PCR的专利,1987年7月28日批准(专利号4,683,202 ),Mullis是第一发明人;
1985年12月20日在Science杂志上发表了第一篇PCR的学术论文,Mullis是共同作者;
1986年5月,Mullis在冷泉港实验室做专题报告,全世界从此开始学习PCR的方法。[1]
感谢业内人士的普法,让河里各位筒子们长了不少知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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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
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以便通过审查和判断去伪存真。还要求人们注意全面收集各类证据,以便互相印证地使用。
----百度来的,一般而言,证人证言和嫌疑人供述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杨某是经法院许可不出庭,但问题是,她的证言是判定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她不出庭实际上剥夺嫌疑人质证权利,她给出言辞证据是否能采用呢?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后才能采用。这是我国刑法实践一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