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记得上学时一位老师说过一句话:有两类学者,一种提出问题,一种解决问题,这两种都很了不起,各自有各自的贡献。剩下的还有一帮人,自己既提不出问题,也没能力解决别人的问题,只能专门搅活问题,纯粹是在学术对伍里混吃等死的等而下之一流。这个楼里属于这第三类的id真是不少,而且拉帮结派、党同伐异,都是彻底用屁股代替大脑的生物。
上次还和别人神侃,说梦“老艺术家”的律师们,怎么也得大几十万保底,要真辩成了无罪,可能要发一笔横财。
照您这个说法,一个隐藏幕后的律师都7位数了,那梦“老艺术家”从哪里来这么多钱?又不像真正混娱乐圈的艺人,可以接广告、开个唱等赚快钱。
再加上新闻公关上的开支,梦“老艺术家”在这个案子上的开支,估计都到8位数了。这对“老艺术家”应该是个天大的财务负担哦!
话说陈大律师,一直暗示海淀分局政治办案,有点公知派的作风,就差一点扯上体制了。
求link,这也是此案的重点之一。
同伙的检举真的不太能说服我,这种同伙互相咬的时候怎么都是顺着往别人身上推了。
不强制出庭的理由目前还没有官方说法。从法条来讲: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是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注意,这里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而不是“应该”即法院有权强制其到庭,也有权不强制其到庭。读法要仔细,否则容易被误导。且,庭前被害人已经因病入院(见田参军律师发布的消息,因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只有田参军清楚,而梦鸽兰和等人也说 被害人病得及时),这个因病入院当属于正当理由。案情不清楚,但程序上来说,法院没有强制被害人出庭并没有错。
你一句不清楚就可以把他反映的情况扔一边了?对于李在珂的20个漏洞的说法,我建议你了解一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分。请看清楚“梦鸽身边的律师给她出坏主意了,还雇水军发消息”他有说梦鸽雇水军了吗?他说的是梦鸽的律师雇的水军,他的微博也没有说兰和没雇水军吧? 你所说的代为认罪,消息来源就是梦鸽和兰和一方吧。看来您是只看梦鸽说兰和说。如果只认为梦鸽兰和讲的是真话,那么结论就是:李天一是被冤枉的,李天一比窦娥还冤。已经没有讨论下去的必要了
最近这两件Cases绝对是电影的良好素材,完全可以找李安和王晶来拍...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双方质证,证人不出庭就无法质证,证人的证言是否可以拒绝采信呢?
人情通透
人情通透
我不太关心赵运恒说了什么,他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说了什么,等等我不清楚,对不清楚的事情不表态是严谨的做法,不清楚的事情还要瞎说那就是不负责任,如果你认为赵运恒的一些说法与梦鸽的说法有抵触,那么请具体说明。
由于现在对李天一构成最大威胁的证词是李在珂律师的当事人说的李天一打人,所以我主要关心这个。
为什么李天一就不可能是冤枉的呢?
你凭什么就那么确定李天一不可能是冤枉的呢?
你是不是先入为主得太厉害了。
至于李在珂的那句话是在说梦鸽雇佣水军还是在说兰和在雇佣水军,他的那句话不是一个严谨的表达句式,所以可以有多种解读方法,我的理解是他说的是梦鸽雇佣水军,而搜狐记者也是这么理解的。
即便他说的是兰和雇佣水军,现在兰和也发微博了,兰和很明确的说了
以上是他 9月3日 11:07 来自iPhone客户端 所发的微博
关于他们有没有雇佣水军,我们可以继续观察,在这里兰和和梦鸽都已经体现出了一个敢于担当的态度,倒是李在珂躲躲闪闪,对自己说过的话,要么说不记得了,要么说那是其他人断章取义。
让他拍非拍成断背山二和三不可。
国家前段时间刚刚针对信息安全立法了,梦鸽一个没有任何公检法授权的人,怎么能调出来医院的个人医疗档案呢?有意思!
今晚上看看,历年来就这几天把宝钱都花掉了,可惜我的宝钱········花掉无所谓,关键是某些ID是“牛皮灯笼 点极都唔明”。明摆的事实他要信谣言。跟他讲法律他当你吹牛,我认输了,为了我的宝钱,今天开始不回帖讨论了!
请解释一下脸上的伤痕,用的什么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