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尽量从逻辑出发吧。已经可以肯定的是酒吧一方追着要性交易,事后却反告人强奸。另外酒吧一方处处说谎,这种做法如何让人信服。
李某某固然是一个让人看不起的纨绔子弟,但不能因此而给人定罪
确实,对于穷人来说,诉讼成本的高昂可能未来会成为一个巨大的寻求公正的障碍。
但似乎不能因此而故意对富人实施司法歧视。在此案中,一场嫖资纠纷案如果真演变成强奸案,终究是法治的失败
送花赞扬 关闭
送花成功。感谢:作者获得通宝一枚。恭喜:你意外获得 4 铢钱。1通宝=16铢
作者,声望:1;铢钱:16。你,乐善:1;铢钱:3。本帖花:1
教主的论述还是比较符合逻辑的
可以投票表决造谣,传谣奖了。
学习薛蛮子第一奖:子玉---获奖理由,纯转帖,加明显倾向性评论。问起来:我是逍遥派,关我鸟事。
理论深厚立二拆四奖第一:铸剑------获奖理由,我是大学生,我有深厚的理论知识,我知道网友的心里,我还可以把造谣说成人类的普世价值。还有,我还培养了一帮下手,我开课,我有幻灭,我还有。。。。。叫咬谁,咬谁。
疯癫无敌秦火火奖并列第一:这两天帖子里面不就有么-----获奖理由,谣言随便造,气势最重要!张嘴就事实:据说,据网上传,你知道么,你怎么解释?
同声传译奖第一:落洒 see哇哦哇哦。获奖理由,我喜欢用不同号说:一毛钱的关系很重要。
后续等我每天想了 。。。。。。。
从目前透露的情况看,杨女士是主动和5人去开房的,实际上她也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但是事先达成的性交易意向与后来可能发生的强奸不矛盾。强奸只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如果进入房间后,杨女士不愿一对五,明确表示了反悔而5人又硬上的话,那么这5人依然构成强奸。如果是和2人搞完以后表示反悔,但剩下3人又硬上的话,那么前2人是嫖娼,后3人是强奸,更进一步如果前2人有帮助后3人实施强奸的行为的话,那么前2人也依然是强奸。如果是交媾过程中杨女士明确提出中止意愿而男方继续抽插的话,那么男方也依然构成强奸。总之,性交易与强奸不矛盾,强奸妓女也是强奸。关键是看证据,可惜没有室内全程录像,否则一切就都清楚了。
李天一的律师还真得成功了一部分,至少现在原告的声音已经压制得无影无踪,还有不少人的智商真的被强奸了,还自以为是,本版就有几个。
一个最最简单的道理:
如果要真的设局“仙人跳”,怎么可能让杨某单独和李天一离开酒吧自己能控制的地盘?发生性行为的宾馆当场,没房间内的监控录像,没有自己一方的证人,除了杨女士身上的伤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如果你是杨某,你会配合设局这样的“仙人跳”?脑子锈到了吧?
如果要真的设局“仙人跳”,就算杨某喝醉了,酒吧方面可没醉。设局者一定会阻止杨某上李天一的车,一旦离开酒吧就脱离控制了。没阻止,就一定不是仙人跳。你别告诉我酒吧和宾馆联手设局,你怎么知道李天一就是去你设局那家宾馆?你得联手多少家宾馆?设局人越少越好,不然钱不够分,知道不?
李双江只不过是一个军队里不受待见的墙头草,之前被西哈努克喜欢躲过文革,前几年指望通过唱红歌搭上薄熙来,挤上左派这条船。薄熙来失事之后,李天一这事挑出来炒,也不过就是右派媒体觉得这新闻有价值,晒一晒这些红歌老艺术家的屁股而已,犯不着专门为李天一设一个局,他还没那么大的价值。没想到就这么一个小恶霸都能在京城翻出这么大的能量。
如果这个案子都能翻过来,那玩笑绝对开大了。以后酒吧里看上任何女的,灌醉了,假装送她回家,然后干啥都行,大不了算嫖资纠纷。社会不乱套才怪。
目前仅凭口供。
根据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杨某的衣服没有撕破之处,房间没有打斗凌乱,其身体也没有伤口,在这种情况下,若以强奸论处恐怕有些证据不足。
而原告在此事发生之后的所做所为,确实给人一个敲诈勒索的感觉。另外,原告的说谎确实给人印象不好。
另外,几位被告无一承认是强奸。就算是承认有罪的,似乎是想获得轻判;而不是承认是强奸性质。
作为旁人凭常识而论,我觉得是嫖资纠纷案。似乎持这种看法的人还是不少。当然,毕竟只是一种看法。反对意见也不能完全无理。
这栋楼里的反对看法对这方意见已经上升到人身攻击。还有几个人死死把薄案与这案联系起来,肆意攻击左派,就确实太过了。
但有可能是嫖资纠纷案。酒吧也承认了促成性交易的事实。
人家也没有像您所说的“灌醉了,假装送她回家”。而是酒吧和杨某某主动上人家的车。其间李某某甚至叫她滚,而是张某和杨某主动挤上人家的车。
仙人跳是李某某律师的怀疑,确实不一定成立。但它不成立并不意味着只有强奸一种可能。倒是嫖资纠纷,似乎更有可能。
您不妨上上陈枢的博客,细细研读他所举出的证据。
你怎么知道张某和杨某上李天一的不是想回家?半夜三更打的不方便,搭个车回家很正常的。
还有,你站在杨女士的角度上想一想,有性行为,不是处女,那就是妓女?她要提出什么证据,才能证明自己不是妓女??
之所以要在法律上做无罪推定,是因为人类从逻辑上无法证明一个本来不存在的东西不存在。我现在认定你脑子里面在想很污浊的内容,你要想试图证明自己的清白,你可以试一试看,完全做不到。
没学过法律和逻辑的人很容易掉进这样的逻辑陷阱。所以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李天一要有证据链证明杨女士是妓女,否则无效。而且强奸罪是依据是否违背女性意愿,跟女性身份没有任何关系。扯嫖资纠纷这事,纯粹就是混淆视听。
只要女优改天说是真的,警察就得抓人了?!
嫖资纠纷与强奸也不矛盾,比如说杨女士要价5000,5人不同意,在杨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还把人上了,事后给了2000并告知杨女士就这么多了,那么这依然构成了强奸。
有没有杨女士离开宾馆房间的录像?我觉得有些人的看法有道理。如果录像显示杨女士和5人勾肩搭背嘻嘻哈哈走出宾馆的,那么强奸案不成立;如果杨女士掩面哭泣离开宾馆,那么强奸可能性极大;如果杨女士面无表情离开,那么两种情况就都有可能。
下午刚发出的贴,就收到两份质疑的回复。很遗憾,我不是专门在网上码字吃饭的,恕我不能一一答复。
网友“我爱美人姚晓曼”长篇的质疑,我选择第一部分“女伤”来做简单的答复。
陈大状在这部分的中心内容,就是,不认可由2月18日医院、2月20日法医中心的检查内容。而认可2月17日上午医生的检查。问题是,陈大状把当天的治疗内容故意完全省略了,只强调杨女士戴着大口罩,更换名字,“没有第三方人士看到杨女士的伤”。
你压根就没认真看,这两个医生不是同一人。另外指出一点,对被告来讲,既然杨懂得娴熟的保存1~9号的衣物,并从上面查到了精斑等,她不会不懂验伤诊断是有可能要作为物证的,那这么重大的事情,还用假名?戴口罩?
是否同一次治疗明天我去求证,就不知道人家理不理我。按道理,严肃的法庭辩护不会弄得前后顺序颠倒,同一事件拆分成两部分出现于两个地方,只可能同一事件完整作为一整体叙述两次。因为这是很容易求证蒙混不了的东西,应该不会在法庭出现如此低级错误。
a、北京市某某医院医生李某某于 2013年2月23日向办案机关证实:“2013年2月17日上午……有一个自称叫某某某(所谓被害人编的假名)的女病人到我们医院看病,……治疗后,该女病人就走了。”该诊断可证实所谓被害人当日没有任何外伤。我对此证据予以认可。公安机关提取的病历也证实了此事。
b、2月18日,即24小时后,北京某医院刘某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某某某的伤情为:“头面部外伤 脑震荡”。经查该医院有关检验报告单,确认“脑震荡”为捏造,该捏造的事实被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否认。
c、直到2013年2月20日,才由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某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轻微伤鉴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上述捏造重要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因此,对该“2013年2月20日,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d、某医院医生陶某某7月30日证实:“某某某来看病的时候脸上始终带着口罩,面部有淤青,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同时她强调:“有的细节可能记不太清了”。
如果第一次情况无误,那么后面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衔接。
这是需要原告回答的问题,使用实名立即验伤难道不是正确的做法,更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既然杨懂得娴熟的保存1~9号的衣物,并从上面查到了精斑等,她不会不懂验伤诊断是有可能要作为物证的,那这么重大的事情,为什么使用假名,戴口罩?为何第一次结果诊断证实当日没有外伤。那么两次的差异需要注意。作为辩护方,采取第一条更早的有利诊断不是什么错吧?第一次和第二次不同,为何第一次诊断未提及脑震荡。中间能否形成有效衔接?(2月17日原告第一次诊断——中间直接找李父索款——2月18日原告第二次诊断)
陈枢这样描述:“24小时内,除了酒吧以外,没有任何客观证人证实其头面部有外伤及其来源。”那么应该卷宗里没有提及。公安羁押李半年,这方面起码应该补充证据啊。
脑震荡是指头部遭受外力打击后,即刻发生短暂的脑功能障碍。病理改变无明显变化,发生机理至今仍有许多争论。临床表现为短暂性昏迷、近事遗忘以及头痛、恶心和呕吐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体征发现。其可以单独发生,也可以与其他颅脑损伤如颅内血肿合并存在。《===CT当然是为了检测颅内血肿合并存在等。
“经查该医院有关检验报告单,确认“脑震荡”为捏造,该捏造的事实被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否认。”老实说这句我也没明白什么意思,是说未发现有“短暂性昏迷、近事遗忘以及头痛、恶心和呕吐等症状”从而否定出现脑震荡,但承认了“头面部外伤”?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后面——直到2013年2月20日,才由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某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轻微伤鉴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上述捏造重要伤情的诊断证明书。这是陈枢辩护词里极少模糊的地方。
陈枢现在所作辩护,基本基于公检所做侦查,卷宗资料(且有依法调阅资料请求,检法未予支持的情况发生)。被告不出庭,缺少和被告交叉质证的部分,以上模糊的地方,是有资料不足陈枢提的不多可能的。况且你仅就这一部分给出质疑,整个案件还是要看能否形成逻辑闭环。其他方面对被告支持坚实很多。
的确,也等着看。看热闹么。
“胸有成见”?敬谢不敏。自用吧。我等只是闭眼看证据而已。没什么成见。
有选择披露的证据,即便都是真实的也不足以反映案件的整个真相。作为只能看到已经被人精心选择过的证据的旁观者,做出的判断很可能是错误的,被左右的。所以看到越来越多的“证据”后,很多人的判断动摇了,另一种声音出现了,哪个是正确的?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