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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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俺看还是恢复大清律得了,“奸出妇人口”

四个非成年男子+1个成年男子+1个成年女子在宾馆里做了啥,因为都没证据,所以都不作数。俺提议恢复大清律,“奸出妇人口”,她说啥就是啥。她说自愿就是自愿,她说强奸就是强奸。

以后会有很多妓女敲诈嫖客的事情。这样很好,嫖客要小心了,或许能抑制卖淫。

家园 本来就是严肃的案子,梦鸽也没什么不对的。

杨开始说是处女,结果最后是妇女型外阴。

后来又说受伤出血,结果宾馆服务员作证整理房间时候,除了卫生纸,并未见到血迹等。

还有几条懒得找了。

不过如你所说,证明力很弱,但结合其他情况应该算合理推测。

家园 杨乃武和小白菜?

你这是在给李天一辩解么?

这年头了还指望大清律是不靠谱的。

家园 [转载]今天看了李天一案的一个评论,感觉高人,贴出来大家

soda166湖北武汉

看了这段访谈,我只能说,梦女士确实不懂法。

首先,媒体公开了案情,你可以起诉消息第一散发人,但这和本案无关。也不能成为你公开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你要求公开审理,就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算这个案子只涉及到你儿子一个人,你也没有权利公开审理,你可以放弃自己的权益,但法院还会保护法律所规定的权益,不由你主观认为,法院驳回你的申请合理合法;

其次,案件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没有错。但是,疑点归疑点,还是得讲究证据。你说的诱供和非法取证,必须拿出直接证据,现在提审都有录音录像监控,你可以要求调取。如有殴打等行为,第一时间,你的律师应当要求验伤,寻求司法保护,这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但是律师为什么没有?仅凭被告自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会得到司法认证的,你怎么看怎么想是你的自由,法院基于此准则,驳回非法证据请求合法合理;

第三,要想证明你儿子无罪,首先得证明对方报假案。报假案的基础是,对方的证据是伪造或无效,这点你证明不了。同时,是蓄谋团伙作案的话,你还得证明对方的身份和团伙作案的关联证据。我说的是有效的直接证据,包括原告的交易流水,同时还得有交易现场抓捕取证。这就是警方为什么抓黄赌毒一定得在交易的时候,这是基本的法律程序。团伙作案,你还得拿出团伙作案的分成流水,策划录音,录像,或者书面文字,这样才能形成证据链。这点你也拿不出来,你所谓的间接证据只能是推理,并没有实质的法律效力。先不说两案不并立,就算你单独立案,公安不能也无法凭你一面之词,和这些间接推理立案,所以公安处理的程序是合法正常的。并非你自己所认为针对你的司法黑幕;

第四,那一封信,人家也是就事论事,你潜意识里有迫害妄想的倾向,所以认为人人都针对你们家,这就是言者无意听者有心。而且,你还有法不责众的思想,其他也有人犯罪,为何偏偏说咱们家?但曝光率是你自己弄上去的,而且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第五,原告报案或许夸大了事实,但是作为被伤害方,这种行为基于伤害后试图加重施害人的罪行的过激情绪和行为也是符合人性本能和逻辑的。但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排除,事实也是这样做了。但这并不能改变案子的定性,只能改变量刑。案子的定性还是看直接有效证据。

即使原告口供前后不一致,有冲突,也不能断定其报假案,只能作为疑点。关键还得看原告立案提供的直接有效证据的时间排序。如果是蓄谋策划的案子,相反在证据链和口供的严密性上是不会有太多的瑕疵的,因为那是一个人的思维结果,执行上相反会是完整合拍的。判断其是否真实,就得看证据链是否呈同一时间分布。只有为证而证,不管逻辑思维上如何合理,都会有一个硬伤,证据链时间分布不平衡,因为要一步一步推理出。

这点上,我就不得不说你的律师团了,看看自己发布的间接证据的时间排列,是不是像挤牙膏一样,但这是为什么?你所请的律师团有几个是专攻刑辩的,又有几个是刑侦出身的?你在某种情绪下,被他们忽悠成什么样了,他们会的只是庭审上那种为辩而辩?李在珂律师确实是比他们懂这个案子。

最后,不管你多相信你的儿子,孩子在这个年纪,是最危险的年纪,主观无意,客观量成大错,哪怕只是一瞬间思维断片都不足为奇。这个你有监护责任,不要推给社会。从原告供词矛盾性来看,这不属于精心策划的团体犯罪,属于偶发事件。我相信这不是孩子们主观意识有预谋的想强奸。但一群熊孩子,喝了酒,刚打完架,肾上腺素和荷尔蒙激增的情况下,在特定环境做出客观结果严重的事情是完全有可能的,不管平时他们表现如何。因为是偶发事件,你对原告的行为质疑也就符合人性逻辑了。但是你的律师团为证而证,却反而违反常规逻辑了(一上五,买通司法)。这点就不累述了,很多网友都辩诉了。

总之,你可以质疑,但处理问题,得在法律框架以内,不该多用庭外招数。如果犯法,就该伏法。违反事实的动作,做再多也是不能达到效果的,那只会让人认为是偏执。随便提示一下,反光镜是可以调节角度的,如果打斗,只发生在一瞬间,确实看不到。但打斗是有持续时间的话,前座的人即使不方便回头,也可以调整反光镜的角度。如果魏某证词是只打了一耳光,是不足以取信的。但是,魏某的证词是打了几耳光,他能看到是合理的。公安审判,之所以分开审判,一是为了防止串供;二就是审讯用词中使用“囚徒原理”,最后达到“纳什平衡”,来接近真相。这是世界通用的审讯手法,并不是你那群没有刑侦经验的律师团所谓的诱供。总之,你自己不懂法,请的律师团,所出的主意和做的事,也只能说明你所托非人。

通宝推:酒杯里的忧郁,2313234454dfsd,一马平川,
家园 法盲别跟着瞎掺和

你要是有任务或者有收益也请到别人帖子底下挣工分

家园 田某律师的没有看过,但是后面的李某某家的律师的一个我看过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0274598.html

三联周刊的这个我觉得是基本客观的。

田律师和李家的律师,只能理解为各为其主,而且都是针对他们的委托人发布的声明,甚至用词都不在自己掌控范围内。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只能看法律上的一些定论,而不能过于相信某一方。

从目前形成的证据链可以看出,打人是有的,这个能理解为违背受害人意愿。其他的细节,基本在法律上用处不大吧~~~

兰和说的未必可信,即使兰和说的是真的,也只能证明受害人过去从事过这类的事情,但是那和本案关系不大。她只要在本案中是受害人身份,就够了。其他的违法犯罪事实,属于另案。这个是我的理解。

看过以后,你觉得哪方的比较可信。

最搞的是兰和转发博客的这一段,难道还有展开??

其第二个,酒吧告侵权,奉劝别急,网上已传出,相关人在其他城市多次举报强奸,还真该立案细查。

第二搞的是:

17日凌晨3点40分未成年人离开酒吧上车,走时没有任何人邀请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此时未成年人等已经准备开车离开,张某某着急万分,于17日3时40分、17日3时45分和17日3时49分、17日3时51分,于11分钟内给李某某(因为他主要就认识李某某)挂了四次电话,内容就是一个:“千万别走,等我一会,我马上就到。”张某某打电话内容情况,办案律师已经和李某某多次核实无疑。法庭调查也已确认。

第三搞的是:京国奥宾馆监控录像可证实未成年在该处停车联系开房时,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因为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已经走过行人,路边小早点铺应该已经开门营业了。而李某某等一直在离Q7车挺远的地方聊天,此时五名被告人已全部离开了Q7车。

开始时所谓被害人一直与一个十五岁的小孩魏某某在车里聊天,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经律师法庭质证此时没有任何人对所谓被害人有威胁或暴力。而所谓被害人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坚决不下车。

家园 除了一两点有一点道理以外,其他都不通

还是逐句批驳吧

看了这段访谈,我只能说,梦女士确实不懂法。

首先,媒体公开了案情,你可以起诉消息第一散发人,但这和本案无关。也不能成为你公开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媒体公布案情,同时秦火火在内的众多ID造谣,导致李天一以及他的家人根本没有了任何隐私,同时又被谣言所深深的伤害,这不能成为公开审理的理由吗?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现在被媒体充分曝光,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的保护作用完全消失,这个时候要求公开审理对于未成年人更有利,为什么就不行呢?

同时,你要求公开审理,就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篇文章仅这一句话我觉得有一点道理,当然这也是可以变通的,在审理其他嫌疑人的时候不公开,审理李天一的时候公开也是可以的

其次,案件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没有错。但是,疑点归疑点,还是得讲究证据。你说的诱供和非法取证,必须拿出直接证据,现在提审都有录音录像监控,你可以要求调取。

这个陈枢博文早就提出了,就问讯笔录中就有很多不当的做法---例如民警威胁其他嫌疑人---其他人都招了,你不招,你想被重判吗?等等

当然其他不当的审理还有很多,以上仅举一例,更多请参见陈枢博客

如有殴打等行为,第一时间,你的律师应当要求验伤,寻求司法保护,这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但是律师为什么没有?仅凭被告自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会得到司法认证的,你怎么看怎么想是你的自由,法院基于此准则,驳回非法证据请求合法合理;

啥叫第一时间?对方报案并且导致李天一他们被抓都是几天以后,还第一时间?

第三,要想证明你儿子无罪,首先得证明对方报假案。报假案的基础是,对方的证据是伪造或无效,这点你证明不了

对方证据伪造的还少吗?宣称自己是处女,宣称自己在车内被李天一殴打,声称被李天一们从酒吧里拖出去,这些都可以被视频证据否定,如果杨女在车内遭到李天一殴打的话,她会一个人呆在车里近半个小时与小魏聊天?

同时,是蓄谋团伙作案的话,你还得证明对方的身份和团伙作案的关联证据。我说的是有效的直接证据,包括原告的交易流水,同时还得有交易现场抓捕取证。这就是警方为什么抓黄赌毒一定得在交易的时候,这是基本的法律程序。团伙作案,你还得拿出团伙作案的分成流水,策划录音,录像,或者书面文字,这样才能形成证据链。

这些梦鸽一个人可以做到吗?这些是需要国家机关去做的,问题在于梦鸽对酒吧的张经理提出控告,警方不受理,警方不受理,难道叫梦鸽自己去搜捕取整?

先不说两案不并立,就算你单独立案,公安不能也无法凭你一面之词,和这些间接推理立案,所以公安处理的程序是合法正常的。并非你自己所认为针对你的司法黑幕;

勒索短信都已经上交了,警方就不需要去调查?这样的做法正常吗?

但曝光率是你自己弄上去的,而且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梦鸽怎么样把曝光率弄上去?梦鸽从二月份到七八月份都保持沉默好不好?

第五,原告报案或许夸大了事实,但是作为被伤害方,这种行为基于伤害后试图加重施害人的罪行的过激情绪和行为也是符合人性本能和逻辑的。但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排除,事实也是这样做了。但这并不能改变案子的定性,只能改变量刑。案子的定性还是看直接有效证据。

公安会进行侦查排除?请问现在确定杨女到底是什么职业了吗?到底是不是酒吧员工了呢,为什么会在酒吧里面会有员工专用衣柜?

公安为什么连杨女是什么职业,都没有弄清楚?

如果是蓄谋策划的案子,相反在证据链和口供的严密性上是不会有太多的瑕疵的,因为那是一个人的思维结果,执行上相反会是完整合拍的。判断其是否真实,就得看证据链是否呈同一时间分布。只有为证而证,不管逻辑思维上如何合理,都会有一个硬伤,证据链时间分布不平衡,因为要一步一步推理出。

扯淡,谎言就算是有了精心的组织,也能够有多严密?要掩盖一个谎言,必然要造更多的谎言,这个怎么能够不搞出很多的问题出来呢?一个不够专业的贼就不是贼吗?

这点上,我就不得不说你的律师团了,看看自己发布的间接证据的时间排列,是不是像挤牙膏一样,但这是为什么?你所请的律师团有几个是专攻刑辩的,又有几个是刑侦出身的?你在某种情绪下,被他们忽悠成什么样了,他们会的只是庭审上那种为辩而辩?李在珂律师确实是比他们懂这个案子。

证据只要客观,能够说明事实,还与时间有关?

律师就要刑侦出身?李在珂此人给梦鸽的短信中就炫耀他在公安的关系呢,这样的擅长搞关系的人更靠谱,李在珂也说了此案至少存在20多个疑点呢?

从原告供词矛盾性来看,这不属于精心策划的团体犯罪,属于偶发事件。

扯淡,原告证词没有矛盾,你会说对方无懈可击,原告证词互相矛盾,你又可以说人家那不是精心策划的,也就是说原告不管怎么样,都是李天一,梦鸽不对是吧?

我相信这不是孩子们主观意识有预谋的想强奸。但一群熊孩子,喝了酒,刚打完架,肾上腺素和荷尔蒙激增的情况下,在特定环境做出客观结果严重的事情是完全有可能的,不管平时他们表现如何。

因为他们可能犯错,所以你就认为他们一定是轮奸了是吧?

但是你的律师团为证而证,却反而违反常规逻辑了(一上五,买通司法)。这点就不累述了,很多网友都辩诉了。

什么叫做为证而证,谁不是为证而证,而是恰好相反,本来无罪,却要证明人家有罪是吗?

买通司法怎么不通逻辑?李在珂给梦鸽的短信不是说了他在公安有很强关系吗?不就是说要让他买通公安的话很方便吗?

总之,你可以质疑,但处理问题,得在法律框架以内,不该多用庭外招数。

互联网上针对李天一的谩骂造谣还少吗?不能在网上进行反击?只许他们放火,不许梦鸽点灯是吗?

公安审判,之所以分开审判,一是为了防止串供;二就是审讯用词中使用“囚徒原理”,最后达到“纳什平衡”,来接近真相。这是世界通用的审讯手法,并不是你那群没有刑侦经验的律师团所谓的诱供。总之,你自己不懂法,请的律师团,所出的主意和做的事,也只能说明你所托非人。

这个家伙在卖弄什么囚徒原理,纳什均衡,但是他完全错了,囚徒困境恰好不是纳什均衡,而是一种对纳什均衡的偏离,纳什均衡指的是一种系统会自发达成的有利于博弈各方的状态,而囚徒困境则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结果导致各自利益最小化---所谓囚徒困境---即因为囚徒被分开审讯导致的信息不通,导致的困境,这根本不是纳什均衡。

至于是不是诱供,公安对小魏说---别人都招了李天一打人,你不招,你是不是想重判,这个是不是诱供?

这个比纳什均衡更容易看清楚很多。

总的来说,这篇貌似专业,甚至还夹杂着一些貌似专业的名词,什么证据链的时间分布(不知所言)什么纳什均衡,什么囚徒原理,是一篇虚张声势的,基本上可以断定,这是某方刻意推出来的一篇,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组织行为。

家园 为什么你会认为打人是有的

开始时所谓被害人一直与一个十五岁的小孩魏某某在车里聊天,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经律师法庭质证此时没有任何人对所谓被害人有威胁或暴力。而所谓被害人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坚决不下车

被人打了还有心情与人聊天吗?

家园 注意勒索短信主要是针对李天一的

并且还有短信发给其他未成年人,劝李天一接受50万元的勒索款。

为什么在五六个小孩中就针对李天一一人?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一个,就是李天一的爹是唱红歌的李双江。

家园 打人形成证据链,原告方除李某某家的律师外

其他基本都已经确认了。详见新闻报道。

何况即使是当时打的不重连个痕迹都没有,按照天朝的司法只要杨女士认为她不情愿仍然可以形成强奸罪。

不下车,也可以说是喝多了神志不清或者是被语言胁迫。

家园 这个评论

对还原真相,搞清事实毫无帮助。

按现在披露的情况,这个案子的基本事实如下:

这是一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案子,

受害人是一个对酒吧环境有经验的人,

受害人在发生侵害前对侵害人有过疑似挑逗的行为,

录像证据没有显示受害人有被胁迫的行为,

实施侵害的过程涉嫌轮奸,

受害人选择不报警、不先找侵害人谈赔偿不合常理,

一下找到侵害人之一的父母,提出50万的赔偿有敲诈之嫌。

如果大家同意以上的基本事实,那我的猜测就是:

受害人有挑逗卖淫之意,是引发整件事的开端,在侵害发生前一直是主动的,不知是何原因(据说是嫖资没谈拢),有反悔之意,但似乎几个侵害人不愿放弃,因而卖淫演变为轮奸,和酒吧经理商量后,决定索性敲诈老李,这就是事件的全过程。

如果这个猜测离事实不远,那叫我看,受害人完全不是无辜,而且在整件事中应付较大责任。

家园 你还真信那帮外行瞎扯啊。

哪有那么容易啊,“其他手段”主要是指利用药物或酒精等使妇女失去反抗意志,然后与之发生性关系。

家园 原来律师是这么有用的。

原来,我一直以为律师是没有什么用的,在国内就是如此:不过是用来走走非专业的人们打官司不熟的那些程序,解释一下人们不懂的那些法律。而案子的胜败在事实或者原被告双方的“实力”。

可是这个案子改变了我的印象和看法,原来,大陆的律师,功能已经非常先进,进化到和香港那些“大律师连续剧”中的律师、美国那些能做到“一切皆有可能”的律师一样了……

家园 你所有的结论都建立在猜测和推论上

即使你所谓的“如果大家同意以上的基本事实”,也可以有很多种解读,而你的猜测只是其中之一,且屁股太歪。

基于你所谓的“以上基本事实”,我也仿照你来推论:

这是一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案子,

-----这个未成年人可是有前科且背景深厚,你为什么不说?

受害人是一个对酒吧环境有经验的人

-----难道李某某没有“对酒吧环境有经验”,说出来你信?为啥单单说受害人对酒吧环境有经验?不就是想抹黑受害人人品么,诱导大家潜意识里认为受害人就是一酒吧三陪,更甚者就是小姐---我替你说了吧。

受害人在发生侵害前对侵害人有过疑似挑逗的行为

---------------------------

1、“疑似”,注意,是疑似,你自己也说了是疑似,那么请您来告诉大家“疑似”和“基本事实”能画等号?

2、受害人在受侵害前还遭到了殴打,这不是疑似,这是检方披露的事实。我是不是可以说:李某某疑似暴力强迫发生性行为。这是很自然的推测,总比你拿“疑似”来当“基本事实”更合理吧。

录像证据没有显示受害人有被胁迫的行为

-------先搞清楚一个事实:录像证据并不代表所有证据,录像证据没有显示受害人有被胁迫的行为,并不代表没有胁迫的行为。这一点,您应该懂吧。简单说很多行为并不一定会被录像录下来。

实施侵害的过程涉嫌轮奸,受害人选择不报警、不先找侵害人谈赔偿不合常理,

-----------------

我倒是觉得很合理,妇女被强暴之后双方选择私了是多正常的事情。你要是看看某些披露的案件,那些被抓获的强奸惯犯,很多受害者都选择忍气吞声不报案,都是很常有的事情。

一下找到侵害人之一的父母,提出50万的赔偿有敲诈之嫌。

-----------------------

这个50万是谁提出来的?是否真的是受害者提出来,这个要搞清楚吧,总不能把“酒吧张某某“的行为硬载给受害人吧,毕竟这是两个行为主体人。下“敲诈之嫌”的结论前是否应该先搞清楚“张某某”的行为是否代表了受害人。

通宝推:忘情,
家园 肯定比你的偶像时间短

希望最后判决出来,你不会被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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