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千古风流一坛醋之魏晋风度--和萧让姐姐 -- 曹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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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刘秀时候的强项令董宣也够传奇的

陈留董宣为雒阳令。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及主出行,以奴骖乘。宣于夏门亭候之,驻车叩马,以刀画地,大言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主即还宫诉帝,帝大怒,召宣,欲棰杀之。宣叩头曰:“愿乞一言而死。”帝曰:“欲何言?”宣曰:“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人,将何以治天下乎?臣不须棰,请得自杀!”即以头击楹,流血被面。帝令小黄门持之,使宣叩头谢主,宣不从。强使顿之,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主曰:“文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因敕:“强项令出。”

家园 现在来篇极端严肃的
家园 【原创】曹魏复肉刑的辨析

篇首:

  

  此文的缘起是看到网上流传甚广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志宁作的历史文章《还曹操残忍凶暴的本来面目》一文中对于曹魏恢复肉刑之议的错误看法[1]。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汉文帝废肉刑的评论,为曹魏复肉刑之论的背景;第二部分是曹魏复肉刑的讨论状况;第三部分是曹魏复肉刑之论在两晋南北朝的延续;第四部分为汉魏晋间肉刑废而复起原因的分析,最后附尾声:肉刑在唐朝的成功废除。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汉书》《三国志》《晋书》,少部分出于《后汉书》《旧唐书》及其他材料,对白寿彝中国通史第五第七册有所参照。萧让对本文的总体架构和写法上提出了重要意见,特此感谢。

  

  (一)事与愿违---论汉文帝废肉刑

  

  所谓肉刑是对犯人切断其肢体或割裂其肌肤之刑,主要包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四种,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至夏商周成为国家常刑,有三典五刑[2]之说,秦及汉初相沿不改。

  

  汉文帝时,名医淳于意犯罪当受刑,其女缇萦上书文帝自请没为官婢以赎父罪,书中有几句是“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文帝览后深为震动,下诏废除肉刑,改用笞刑代替,这就是著名的“缇萦救父”的故事。

  

  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几个顶尖的治平之主之一,其废除残酷的肉刑的初衷,自然是要“轻刑”,但其结果却只能用“事与愿违”来形容。

  

  废除肉刑的具体措施为:“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稍稍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原先只是伤残肢体的“刖”右足在废除肉刑后改成了死罪,这样的刑罚实际是不轻反重;用以代替割鼻和斩左足的的笞,实行起来也往往不亚于死罪,当时行“笞”是用大竹块,而且不是打臀部肉厚的地方而是打背[3],通常犯人还没有挨到一两百下,就给打死了。这种改革的直接结果是,西汉由每年“绝狱四百”变成“所杀岁以万计”[4]。班固批评这种情况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5],政论家崔??也指出“文帝虽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右趾者既殒命,笞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⒁病5贝酥?时,民皆思复肉刑。”[6]陈纪认为这是“名轻而实重”,认为“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7]袁宏也认为“今不忍刻截之惨,而安剿绝之悲”[8]。

  

  由于“笞”刑横死者太多,到了汉景帝即位后,只好把打五百改成三百,打三百改成二百,在五年后再进一步各减一百,并且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9],才使问题得以缓解。但对原为肉刑者入于死刑的情况并没有解决,而且这样又有新的弊端,除了死刑之外,任何犯罪行为最多不过打一两百板,这一处理根本达不到惩罚罪犯和警戒后来者的效果,结果是犯罪者越来越多,班固对此指出“生刑又轻,民易犯之”,东汉政论家仲长统也批评道“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於人。髡阊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於死哉!”[10]

  

  (二)曹魏四次复肉刑之议

  

  第一次辩论发生在建安十八年,时魏国初建,曹操下令众人评议此事[11],主要支持者为陈群,钟繇,反对者为王修和王朗,陈群除了重申陈纪之论以为废除肉刑是“名轻而实重”外,强调了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古义,以为“杀人偿死,合於古制;至於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发,非其理也。”[12]钟繇的意见,史书略去,只言执论同于陈群,大概主要论述与陈群无异。反对者的观点以王修为代表,以为“以为时未可行”[13]。曹操“深善繇、群言”,但“军事未罢,顾众议”,又觉得“难以幌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馑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14]

  

  第二次辩论发生在魏文帝黄初元年,为当时主管刑狱的钟繇倡议,正反双方辩论未定,战事发生,此事再次被搁置,没有留下双方任何辩论资料[15]

  

  第三次论战发生在魏明帝太和年间,依然为钟繇倡议[16]。这是曹魏四次讨论最深入的一次,辩论双方的观点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钟繇提出废除肉刑入于死罪的(刖右足者),应该还是照肉刑处理,“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这样可以“岁生三千人”[17]。王朗以为这种做法虽有轻刑之实,却难免酷烈之名,实施起来在固然有“起偃为竖,化尸为人”之效,但将导致吴蜀谣言流传,以此为酷烈,恐怕“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以远来人也”。他提出的方案是不提出恢复肉刑,但“按繇所欲轻之死罪,使减死之髡、刖”,这样可以做到“内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刖易馑骇耳之声”。[18]钟繇和王朗的看法,大原则上并无两样。但钟繇考虑的,主在“实”;王朗考虑的,则主在“名”。在将原应刖右足却被改为死罪者还是用重新刖处理上,两者是一致的,但王朗反对采“复肉刑”之名而主张采取“减死”的形式,以避免酷烈之声流播于敌国。“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19]

  

  第四次辩论发生在魏废帝曹芳正始年间,“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20]。流传下来的资料有这四人的《肉刑论》[21],文多浮词,实际意义不大,这里不予专门讨论

  

  (三)曹魏复肉刑之争在两晋的延续[22]

  

  晋因魏制,在刑律上相沿不改,同时也继承了对于恢复肉刑的争论,两晋这种讨论前后有三次。

  

  晋武帝时,廷尉(掌刑狱)刘颂上书武帝请复肉刑,他以为肉刑“残体为戳,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这样“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刘颂在恢复肉刑的理论上又有所发展,前代主张恢复肉刑者主要从汉文帝废肉刑的弊端出发,指出废肉刑是“名轻而实重”,“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而刘颂从正面论述了采取肉刑的必要,将其提到了塞除恶源的高度,进一步增加了其说服力。

  

  东晋元帝时期,“(卫)展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通议”,引发了新一轮的辩论。此次辩论的规模之大,为魏晋间所仅见,支持者包括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郎庾亮、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反对者为尚书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支持恢复肉刑者主要重申班固之论,认为汉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他们结合当时实际指出,“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本罪不至死,当受肉刑,现在却废除肉刑而代之以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以为这实际是“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反对者也承认废除肉刑是造成事实上的刑律偏重,但认为乱世当用重典,而“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只有等到“圣化渐著,兆庶易威之日”,才能缓缓施行。现今朝廷草创,民心思乱,“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宽刑,蹈罪更众”,因此恢复肉刑会使“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这样的结果,还不如“以杀止杀”。这次复肉刑之论主复派占到了绝对的上风,不仅从舆论上得到了当时诸多名臣如王导庾亮的支持,理论上主复派也完全压倒了反对派,反对派的论证是完全以承认恢复肉刑的正面意义(轻刑)为前提的。这等于已经接受了主复派主要观点,只是反对立即推行而已。元帝自己也赞同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再次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名”的问题再次压倒了“实”。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支持者以蔡廓为首,反对者则以孔琳为首。这次讨论范围较小,而且双方执论皆为重申前人见解,没有新的创见,不特别叙说。

  

  总的来说,终两晋之世,主复派在辩论中所占优势较曹魏时更为明显,所以虽然出于“名”的考虑统治者往往将全面恢复肉刑之制的动议搁置,在实施中却逐渐恢复了肉刑的法定地位。晋律规定:“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泰始四年,又定黥刖之制。至南北朝,关于肉刑的争论基本停止,肉刑普遍恢复。

  

  (四)汉晋之间肉刑废而复起的原因

  

  作为一种残酷的身体刑法,肉刑的废除给人的感觉是完全符合天意民情的,或者按照历史教材的口径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向的”,但几百年时间里,这一改革不断受到讥议,最终发展到南北朝事实上的全面恢复肉刑,其原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汉初的刑罚制度,其主体是由肉刑和死刑组成的“五刑”。至于“笞”刑,则只是一种辅助刑,主要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劝戒,所谓“扑作教刑”就是这个意思。因此也只施用于犯有小过失者,秦制,喂养耕牛为一里之末,笞三十;征发徭役时不来报道,笞五十;筑城速度最慢,笞一百[23]。汉初承秦制,量刑大约也相差不多。所以〈唐律疏议〉称笞刑为“人有小愆, 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文帝要废除肉刑改用笞刑,其意思不言自明,自然是要重教轻刑。但这说来容易,具体实施起来却很不合理,比如一个人伤人至残,你只用棍子“教化”他两下了事,这样的处理方法未免过轻。而且论犯法有轻有重,轻如养牛不好,重如伤人至残,总得在量刑上体现出轻重来。想清楚了这一点,就不难明白为何汉文帝一方面要轻刑,另一方面制订出来的行笞次数往往却能把人打死:既然筑城最慢这样的都要打一百,那么盗窃自然应该比这多;伤人至残又该更多。这样一合计,出来个三百五百的板子就不足为奇了。

  

  现在回头来看这段历史,造成弊端的关键不在于废除了一种残酷的刑罚,而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顶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刖右足之属),归于笞刑又太轻。为了解决这种困难,只好用人为加重笞刑的惩罚来体现这种差别,把笞的次数搞到三五百,这样最终造成了名轻实重。

  

  或者可以打个比方,现在有刑事拘留,有有期徒刑,有死刑。后来如果因为某条理由把有期徒刑废除了,只留下刑事拘留和死刑。不可避免的趋势是,原来的有期徒刑会有一部分会归入死刑处理。同时,刑事拘留的期限会被一再延长,成为事实上的徒刑。

  

  到了汉景帝,为了解决板子打死犯人过多的问题,把板子从三百和五百减轻到一百和两百,又规定只能笞臀不能笞背,甚至限制行笞者不能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这样的做法,表面上是成功的修正了汉文帝的错误,事实上则是挖肉补疮。犯人是保全了,但汉文帝时还考虑到的不同犯罪量刑上的轻重差别也给消灭了。除了死刑之外,其他的犯罪都不过和筑城太慢一样挨一两百,老百姓自然不当回事,因此班固在〈汉书〉中称这以后是“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这以后直到南北朝,废除肉刑造成中等刑罚缺失的问题还是无法解决,以至于很多人只好提出退回去再把肉刑恢复起来。综观这一时期的复肉刑之论,一部分人以为废肉刑造成刑法偏重,从轻刑的角度论述复肉刑,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废肉刑造成刑法偏轻,从塞除恶源来论述。看起来是自相矛盾,实际这是中等刑罚缺失只好用重刑或轻刑来代替的两方面表现。对于用重刑来代替的中等刑罚,量刑是偏重;对于用轻刑来代替的,却是偏轻。

  

  这个问题在北朝将“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常刑时出现了转机。流刑,分为流三千里,两千里,一千里,往往辅以徒刑,这种惩罚相较笞刑重得多,较死罪则为轻,又能够用流放远近的不同来体现量刑的轻重差别,而且不会因为流放距离的增加造成受刑者的死亡,造成名轻实重。

  

  尾声

  

  流刑的普遍使用使肉刑的全面废除成为可能,但这种取代直到唐朝才真正得以实施。而这一实施之先,又有一次恢复肉刑的反复。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24]。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25],对王??萧?r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对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确立,唐以后相沿不改,虽也有少数人如朱熹重倡复肉刑之论,但影响已经远不可与魏晋间相比。

  

  后记:

  

  钱穆先生曾经说:一项制度的兴废,总有其历史的渊源,有其生长发育消亡的土壤,现在的论史者,却往往不考察这种土壤,一味把它归结于统治者的私心作祟。对于中国古代许多制度的良苦用心视而不见,而以一言以蔽之:“专制黑暗”。言及学术宗教,则斥为“欺骗工具”,却不知这样一个建立在专制和欺骗上的国家却如何存在了几千年。

  

  李志宁研究员《还曹操残酷凶暴的本来面目》一文中论及曹操复肉刑,大有切齿之意;又有学者专家言及屯田必说军事管制和五五分成,然后有农奴之论。此类高论不可一一穷举,亦不能一一尽驳,仅附钱穆先生之言以托感慨。

注:

[1]李《还曹操残忍凶暴的本来面目》中关于此事的文字为:“曹操生性残忍……公元213年,曹操在魏国打算在刑事上恢复肉刑。这使人不能不再次考虑他的秉性问题。诚然,吕后和武则天都曾将她们的情敌剁手砍脚,但那并不光彩,且有“私刑”性质。吕后时肉刑合法,但自公元167年缇萦救父,汉文帝废止肉刑,已经440过去,我们不明白为什么曹操又要重新使肉刑合法化?当时,由于战事频仍,绝大多数干部反对,曹操才没有推行肉刑。但假若战争结束,曹操真的统一了全国,情况又会怎样呢?各级政府的门外,若到处扔着砍下的手脚,恐怕很难叫做“历史的进步”

[2]三典: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劓,宫,刖,杀。

[3]汉景帝针对受刑犯人多死规定刑具只能为长五尺,宽一寸的竹块,并且禁笞背改笞臀,可见此前刑具应比这还大,而且笞背是普遍情况。

[4]“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汉书 刑法志〉“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6]《后汉书 崔??传》

[7]《三国志 陈群传》陈群述

[8]《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注引

[9]“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汉书 刑法志〉

[10]《后汉书 仲长统传》

[11]“时太祖议复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达於古今者,使平斯事乎!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正谓此也。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三国志 魏书 陈群传〉) 陈鸿胪:东汉陈纪,官至大鸿胪。御史中丞:陈群,陈纪之子,时任御史中丞。

[12]陈群之议,文多不引,见〈三国志 魏书 陈群传〉

[13]〈三国志 魏书 王修传〉

[14]《晋书 刑律志》

[15]及文帝临飨群臣,诏谓“大理欲复肉刑,此诚圣王之法。公卿当善共议。”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大理:指钟繇,时任大理,主管刑狱。

[16]太和中,繇上疏曰:“……”书奏,诏曰:“太傅学优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太傅:指钟繇,时任太傅

[17]钟繇之议原文见《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18]王朗之议原文见《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19]《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20]《晋书 刑律志》

[21]夏侯玄李胜丁谧《肉刑论》原文见《通典》,曹羲《肉刑论》原文见《艺文类聚》

[22]本部分原文引用处及刘颂,王导等,曹彦等,蔡廓之议原文见《晋书 刑律志》

[23] 秦简《法律答问》:“今士伍甲不会,笞五十。”

《厩苑律》“其以牛田,牛 藉,治(笞)主者寸十……殿,治(笞)卅。”

《秦律杂抄》:“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

[24]〈旧唐书 刑法志》

[25]史书执此言,但我以为臣下及民众的讥议也是重要原因,唐太宗自己也言及“又有上书言此非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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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赵括不能以钱穆先生为师,深为恨事啊!

家园 着实好看。
家园 长学问

献花献花。。

家园 大明白人才说得出的话。献花
家园 京兆、冯翊、扶风的含义

《通典》云:

“周官有内史,秦因之,掌治京师。汉景帝二年,分置左右内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内史为京兆尹,绝高曰京,十亿曰兆。大众所聚,故曰京兆。

更名左内史为左冯翊。冯,辅。翊,佐也。

初秦官有主爵中尉,掌列侯。汉景帝中元六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风。扶,助。风,化也。

与左冯翊、京兆尹是为三辅,治长安城中。

三辅黄图曰:“长安以东为京兆,长陵以北为左冯翊,渭城以西为右扶风。” 皆治在城中。故赵广汉叹曰:“乱吾治者二辅也,诚得兼之,直差易耳。”

家园 那天在唐风群上也有人查过《太平御览》,意思跟这差不多,谢谢了

“绝高曰京,十亿曰兆”,“绝高”是就城墙而言么,就好象“十亿”是就人口而言一样,我记得把京一般都解作大城

家园 【原创】“举案齐眉”和“卿卿我我”

中国有许多成语,时间久了,大家就只记得它的象征意思,原来意思是什么,倒不清楚了,“举案齐眉”就是其中一个,我们祝福新人,往往要说白头偕老,举案齐眉之类的话,我想如果真要来个名副其实的“举案齐眉”的话,大部分新娘子是会发飙的。

“举案齐眉”是《后汉书 逸民 梁鸿传》里面的典故,梁鸿是东汉人,才华横溢,品行高洁,跟其他很多才华横溢品行高洁的人一样,他也是个穷光蛋,放过猪,种过地,后来决心作隐士,很多人提婚都不答应,最后是娶了又黑又丑的孟光,原因是觉得孟光德行可以和他相配,跟他一起作隐士,两人结婚不久就去霸陵隐居了,霸陵是什么地方呢,是汉文帝的陵墓,汉文帝是知识分子所向往的明君代表,梁鸿在这地方隐居,是很有点愤世伤时的味道的,这意思在后来他经过洛阳时写的一首诗里面看的更清楚,这首诗就五个感叹句:“陟彼北邙兮,噫!顾瞻帝京兮,噫!宫室崔嵬兮,噫!人之劬劳兮,噫!辽辽未央兮,噫!”汉章帝后来也读过这首诗了,知道是讽刺自己大修宫室的事,很是不爽。于是梁鸿在霸陵呆不住了,改名换姓跑江南继续隐居。

《后汉书》说两人在吴地给人当佣工,孟光每次给梁鸿送上食物,不敢仰视梁鸿,总是“举案齐眉”,现在的成语就由此而来。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种情景:两人相对跪坐,孟光身子向前俯伏,目光向下不敢仰视梁鸿的脸,双手捧着盘子,举到齐眉的位置,等梁鸿来取里面的食物。

这一幕如果出现在古装生活剧里面一定会使很多女性火冒三丈,但这确乎就是那个流传了几千年的描述夫妻和睦的佳话“举案齐眉”的直观场景,这种俨若朝典的举动,生动的诠释着那个时代夫妻关系的最核心部分:“礼”。“礼”是什么,是夫为妻纲,是夫尊妻卑,这样的关系自然要用妻子的恭谨谦卑来体现。

“礼”是冷冰冰的,不欢迎太亲热的举动,象张敞为老婆画眉毛,那是大大的不雅,严重点还会影响一生前途--作风问题嘛--这不,张敞很快就成五日京兆了。

《世说新语》上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说荀粲和妻子很是恩爱,妻子生了热病,当时正是冬天,荀粲就自己跑冰天雪地里冻个冰凉,然后用身体替妻子降温。最后他妻子还是病死了,他不久也死了--是冻出病来了还是伤心死的谁也说不清楚,这是一段可能会让今天的少女感动得一塌糊涂的故事。但是,在这个故事里,紧缀着“奉倩后少时亦卒”的,是冷冷的一句话:“以是获讥于时”

“礼”的冷冰冰也表现在妻子不能称丈夫为“卿”上,这种情形下只能用“君”。

“君”和“卿”都是第二人称代词,“君”是敬称,相当于“您”,“卿”则是比较随便的称呼,一般对身份较低的才能用,相当于“你”,朋友间相互称呼都是用“卿”的,用“君”就反而显疏远了,这也好理解,谁会称呼自己的朋友用“您”呢。

《世说新语》说王衍不和庾?步慌笥眩?他却老是“卿”来“卿”去亲热个没完,王衍对他说:“君不得尔”(您不要这样),他回答:“卿自君我,我自卿卿,我自用我法,卿自用卿法。”(你自称我为“您”,我自称你为“你”,我自用我的称呼法,你自用你的称呼法), 这件事比较清楚的表现了“卿”的用法。

丈夫可以称妻子为“卿”,妻子却是不能用反过来也称丈夫为“卿”的,否则于礼不敬,这当然是因为这样显示不出尊敬丈夫的意思,至于用“君”不太亲热,那倒是不暇顾及了。

这样的称呼延续了千年,最终还是有了个不信邪的人,王戎的妻子总是称王戎为“卿”的,王戎反对他这样叫,说哪有妻子称丈夫为卿的呢,她这样回答:“亲卿爱卿,是以卿卿,我不卿卿,谁能卿卿”。

噼里啪啦连珠跑一般的话,活脱脱刻画出一个可爱的女性形象。但这个“卿卿我我”的故事,却毕竟是风俗败坏的晋代的事了……

家园 【原创】两税制浅说

中国传统社会前期(秦---唐)的正税,引“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出《孟子》)为理论依据,按“租”“调”“役”(田租,特产,徭役)三个项目征收。到了隋朝,规定百姓可输钱免役,由政府雇人代替,称为“庸”,“租调役”于是变成了“租庸调”,这一制度为唐朝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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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租庸调”制:每年输粟二斛,稻三斛,为租;输绢二匹,绫、绞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为调;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免役者每免一天,输绢三匹,为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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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制度田租按人丁征收,每人纳税相同(粟二斛,稻三斛)。这和前代按田产面积或者产量计田租有所不同,它的依据是“均田制”,这一制度下,男丁田产相同(每人受田一顷),当然就应该缴纳同样的田租。由此自然而然可以想到,当均田制破坏,土地兼并发展导致每人田产悬殊时,这一税收制度就不再公平;同时,“租庸调”制以人丁为纳税对象,自然依赖于精密的户籍薄,唐初三年一造户籍薄,按薄授田收田并征租发调,结果公布于县衙门口,使众所周知,官吏不得作弊。中唐以降,人口激增,户籍统计工作紊乱,官吏乘机徇私舞弊,随意加派勒索,至此,租庸调制再也难以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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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主要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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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换言之就是政府要用多少钱,就向百姓征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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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时是参照前几年财政支出。先制定税收总额,再将这一税收额分配到各地,各地按税收配额制定税率。“量入为出”本意是要限制聚敛,但由于支出上没有准则,一旦财政拮据则以任意加征解决,反而造成了横征暴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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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取消主籍客籍之分,从法律上承认客户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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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率并非由中央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根据税收配额制订,造成往往人口越稠密的地区,人均税率就越低。在主客籍不分的情况下,其他地方的百姓纷纷迁入这一低税率地区,这种迁徙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加了各地人口密度的差异和税率差异,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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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按照资产多少决定纳税额,取消原来按人头固定征收造成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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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赖于对于民户的资产状况的严格掌握,常年进行核对自然是应有之义,但自创此制,直到八年后才重新审定了一次。后来虽作了“三年一定,以为常式”的规定,但并没有执行。官僚贵族、地主富户可以用不报或少报的手段,达到少交赋税的目的。结果使某些地区“十分田地,才税二三”,所谓“唯以资产为宗”的原则,实际上很难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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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秋夏两征之”,故称两税,原有的“租庸调”三个项目都并入两税,不得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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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项目合并为一,简单明了,但两税制最大的毛病就出在这上面,本来免役钱已经归入“两税”征收了,再有徭役就应该政府雇人去做,但时间一久,这一含义被人忘记了,各种徭役重新征收,到了宋朝的王安石,又出来搞改革收免役钱,实质上形成了重复征收。这一过程在此后的“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中也都可以看到,比如一条鞭法将杂税并入正税征收,严禁此外另征。创制之初的确是限制了巧立名目,但时间一久,各种杂税又冒出来了,又成为重复征收。前一阵子中国农村为了杜绝乱收费搞税费改革,“税费合一”,主要的隐患就在这上面:时间一久,地方干部忘了是农业税里面已经包括各种“费”的附加了,再另立一项,不是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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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制开启了中国传统社会赋税制度的下半段,从此以后的中国政府,就只能将这一制度修修补补继续使用,而再不能有大的变革。

家园 【原创】戏说地少税多的南宋税收

北宋在靖康年间灭亡,赵构南渡建立朝廷,称南宋。南宋土地和人口都不如北宋,这是闭着眼睛都可以得出的结论。偏偏南宋的税收却远远超过北宋,北宋中期以后平均年财政收入在六千万上下,而南宋的财政收入则常年保持在一亿以上,土地减少了三分之一,税收增加了三分之二,宋朝财政收入的最高数字一亿二千万同样是南宋创造的。

“地少税多”的结论同样可以在宋朝和其他朝代的比较中得出,网上由此却得出一个推论,乃是宋朝经济的大发展,是其他朝代的多少多少倍――多少倍呢,把双方的财政收入做个除法就行了。

实际上用财政收入来论证经济发展在逻辑上就站不住,因为唐以后朝代都实行两税制,两税制的一个要义就是“量出以制入”,财政收入的规模按照前几年平均支出水平拟定。换言之就是官府要用多少钱,就要向农民征收多少。高额的财政收入并不能直接说明经济的发展,只能说明政府花钱特别厉害而已。宋朝从真宗起财政支出规模就不断扩张,此后一两百年里宋朝一直处在财政危机中,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财政危机的结果是聚敛为一切之法,收入的扩张也是自然结果。

诚然,两宋在经济上的成就不容忽视,商品经济的发展速度确实是超过前代,但要说宋朝的庞大财政收入是经济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则不能令人信服。实则专卖才是两宋最主要的创收工具,尤其是生活必需品食盐的专卖,北宋末年竟达到四千万贯,接近唐末两税制下税收总额的两倍,盐之外茶叶和酒的专卖同样获利甚丰,南宋都在一千万上下。专卖之外另一个创收工具是名目繁多的杂税,尤以南宋为严重,绍兴三十年,光“经总制钱”就有二千万贯。

最近似乎特别流行翻案,宋朝税赋的繁重众多史家早有议论,“积贫积弱”的说法也非无因,但现在流行的说法是要把宋朝描述成经济高度繁荣,百姓安居乐业,刑法宽松,言论自由的理想社会。宋朝经济发展的成就不能忽视,但这样翻案未免离事实太远。

话归原题,还是说宋朝的中央财政收入,后面将按照财政收入中的主次顺序,依次是农业两税,专卖,杂税,商税来讲述这个“不一样”的财政收入如何产生的

皇上说“两税”是啥它就是啥

以前讲唐朝两税制改革的时候谈过,两税改革把田租,户税,力役都合并到到田租一项里面,分夏秋两季征收,两税之外不得另征。换言之,百姓已经为各种设施建设交了税,政府要兴建各种工程,自应该出钱去雇佣百姓,不得再行征发百姓为政府做无偿劳动。

宋朝沿用了两税制以及唐朝的两税率,但宋朝的两税制的特别在于,两税之外户税和徭役是照样征收的,也就是说在宋朝政府这里:两税只是田租

于是百姓虽然早已经交过免役钱了,但还是得为官府服役,这还不算,还得因为“差役法”一家一家的破产,最后王安石再出来搞改革,废除“差役法”,搞免役钱,就是最大的德政了。所以说百姓是个冤大头,想怎么糊弄就可以怎么糊弄,虽然明明已经为免役交了钱,但和差役法一比,能够再交一次钱免役已经是求之不得了。

收两税大有手段

在户税和徭役上重新征收农民也只得认了,但北宋官吏的征收能力远远不止于此,宋朝附加在农业税上的杂税繁多,最著名的是“支移”和“折变”。

所谓“支移”,就是农民交了税粮以后,官府说:“这还不行,你给我运输到哪里哪里去,什么,你不想去?那好,交钱,运费按运输距离算”。甚至有指定运送到千里外的,“支移”附加比原税粮还高数倍。后来皇帝听说了,规定支移距离不得超过三百里,这又是这个皇帝的“圣政”了。

所谓折变,就是指交税的时候,本来应该交粮食和布匹,官府要你折成钱交,当然,税率是官府说了算。甚至有更厉害的,先把粮折成钱,再把钱折成绢,这样折上个三五回,一匹布折出几匹,一斗粟折成几斗,那也是活该小民吃亏。南宋的布帛折钱,开始是一匹两贯,后来改为六贯,最后折成十贯。几折之间,布帛的税率就上升了五倍。

有时官府犯穷了,还会提前征收两税,秋粮还没收割,就收秋税,这叫“预催”;今年已经交税了,又叫你提前交明年的,这叫“预借”,这种借到南宋后期发展到了可笑的地步,淳佑八年时,连淳佑十四年的两税有的州县都预借清了,什么时候还这预借的部分,小民们自然是不敢问的。

买盐开支超过交税

如果说某某家庭一年吃盐花的钱比农业税还高,大家恐怕会认为是个笑话,但不幸的是这笑话确实在宋朝出现过。

宋朝的食盐实行专卖,开始是政府直接生产销售,后来改成政府出卖专卖权给私人,由他们生产销售。宋朝初年食盐专卖收入为一千万贯上下,略高于唐朝末年,到元丰年间,收入翻了一番,成了两千万,到蔡京当政时再翻一番,到四千万贯,这还只是政府出卖专卖权的所得,加上制盐业的劳动及生产者的附加利润,百姓在食盐上的总支出恐怕比五千万不会少多少,而同时的农业两税不过也在五千万上下。

食盐是生活必需品,其特点用经济学的说法就是价格弹性很低,而且没有替代品,价格增加时销售量的减小幅度很小。低价你得买,高价你还是得买,因为人是不能不吃盐的。唐末每年在盐政上年收入几百万,已经被批评为价格过高,是刻剥百姓。宋朝人吃盐想来不会比唐朝多多少,收入超过这么多,只会是价格的问题。

过高的价格甚至使百姓少吃盐或者不吃盐,“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山中食无盐”(苏轼《山村绝句》)。山村中这位老翁告诉苏轼说,不要以为我是和孔子一样因为沉迷音乐而“三月不知肉味”,这是因为很久没吃盐的缘故啊。

强迫百姓购买制盐权也是当时一大景观,蔡京把各地食盐专卖收入制定一个定额,作为考课官吏的依据,创收超过定额的可以得到升迁,不能达到的则有惩罚。事关作官前程,下层官吏当然也变着法子创收,以至发展到强行购买专卖权“盐引”的情况。

除了食盐专卖外,宋朝还有茶专卖和酒专卖,宋初每年收入都在三四百万上下,到宋中期以后增长到一千多万,其中酒税在庆历年间达到一千七百一十万。同食盐一样,酒和茶专卖也是间接专卖,由政府出售“酒曲”和“茶引”,盐专卖上的很多问题这两个专卖上也存在。

卖私盐二十斤和造反

这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关的罪名,要问孰轻孰重可谓一目了然,但在宋朝则有不一样的解释。

我们都知道宋朝标榜的是宽刑,不杀官员,除了造反,再大的罪也不过是流放了事。这是后世的士大夫津津乐道的一点,称为德政。不惩罚犯罪就是鼓励犯罪,包庇纵容的风气弥漫在宋朝官僚之间。范纯仁要杀两个作恶多端的宦官,有人就出来告诫他说,祖宗留下遗言,不杀官员,现在你破坏这个规则,只怕皇上杀得手滑,将来杀到你我头上来了。

士大夫不造反就不会杀头,百姓贩卖私盐二十斤却要处以死刑,这种鲜明对照充满讽刺意味。同样的法律还有贩私茶二十斤也处以死刑。但刑罚定得这样重,私贩还是不能禁止,庆历时,仅两浙犯禁者一年就有一万七千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暴利所在,也无怪百姓铤而走险。

《中国财政史》总结宋代财政管理特点,说了三条,一是制度多变,朝令夕改,宋真宗曾在某年十一月下诏京师附近度量田地,十二月就下诏不在度量;二是商人集团与政府的结合;第三就是刑罚特重,上述盐茶私贩的死刑只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例子而已。

杂税名目不可遍知

宋朝杂税繁多,朱熹称古来刻剥百姓的办法,本朝全有。此外,宋朝还开创了无数税种,当时的人都不能列举清楚,称为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这些税种多数极其琐碎,针头线尾都打主意,说起来简直有失国家体统。它们大多是适应摊派的需要的临时发明,后来遂成为定制,其中以“经总制钱”“月桩钱”“板帐钱”三个大项目下数百个税种作为主体。

“经总制钱”是经制和总制两个官署先行征收的,所以以官署命名,经制钱起源于经制使司在镇压方腊起义后的财政危机摊派,附加在各种税收之上,比如附加到酒专卖上面的是“权添酒钱”。有趣的是后来提刑司,学事司诸司也都进来插一脚,每个部门都要加派,于是“权添酒钱”变成了“诸色添酒钱”。总制钱为宋朝南渡初财政困难中所创,也都全是琐碎的杂税,如勘合米墨钱,二税畸零剩数折纳钱、投税印契税钱、得产人勘合钱、茶盐司袋息等等

“经总制钱”在宋朝财政危机的年份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绍兴三十年达到近两千万,当时大臣称当今经费,多依赖经总制钱,晚一些的叶适也称户部日常之用,十分之八出自经总制钱

“月桩钱”是军费摊派,户部要求地方每年解送多少钱到中央去,至于地方怎么弄到这么些钱,户部是不管的。地方生钱的法子很琐碎,名目繁多,奇思妙想,令人赞叹,《宋会要辑稿》里面列举了其中著名的,大多数如“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等多数名目都看不懂,只看懂了两条,两次诉讼不胜要罚款,获胜也要交欢喜钱,缴纳牛皮筋角要额外收钱。

“板帐钱”也是南宋初年财政困难的产物,交田赋时“耗剩”的粮食由官府笑纳,“靡费”的布帛也由官府笑纳,失窃物品追回后,官府也收入仓库,此外还有无数其他收法,反正官吏们的智慧和发明能力是无穷的。

值得一提的是“僧道免丁钱”,由于僧道是可以免除徭役的,农民都想去做,于是官府规定,要出家,行,交钱来。苏轼在杭州,想治理西湖,但都拿不出钱来,只好向中央申请了度堞来卖。财政靠度和尚来支撑,这真可谓极大的讽刺。

赶考都要交“商税”

中国从春秋时就有商税,即所谓“关市之税”,“关”是过税,商人带着商品经过某道路口时按商品价值抽税。“市”是住税,对在市场里买卖的商品进行抽税。

北宋中期以后,商税征税范围就大大扩大了,发展到南宋,凡是民间进行的交易,不管有没有商品交换的意义,政府都要按交易额的一定比率抽税,卖柴要收税,修房也要抽税,连婚姻嫁娶都要抽税。

同样的,“关”税的范围也扩大到一切过关有价值物品,不管你是担一担柴还是赶一头羊,或者座一辆马车,都是要抽税的,带银钱等财物更是要抽税的,连上京赶考的举人,也被全身收遍,找出带的盘缠来,一一按照比率收税。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这是强盗们拦路抢劫爱说的话。幸好,抽商税是有比率的,不会把全部财物留下做“买路钱”,所以收商税还是和拦路抢劫有所不同的。

官府的无本生意

宋初有“和买”制度,即由政府由一定的价格向百姓买绢,仁宗时就改成强行买卖,十分之七都用官府生产的盐支付,现钱只有三分。既强买了百姓的绢,又强行推销了专卖的高价盐。

后来盐专卖由政府直接生产改成卖给生产者专卖凭证,这七分盐也就不给了,只给三分钱。再后来连这三分钱也不给了,直接由官府白拿,南宋干脆连这个“买“的名义都不要了,直接叫大家折成钱来交,和两税征收的布匹一样,先是一匹折两钱,最后上升到一匹折十钱。

跟“和买”布匹相似的还有“和籴”,强制购买粮食,支付纸币,南宋大发纸币,后期曾经创造一年发六亿的记录,纸币实际购买力可想而知,不过,总算还不是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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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花,对宋一向不喜欢
家园 挺宋朝无非是和明朝比罢了

明朝老百姓过得也苦哈哈,可朝廷收入照样少,万历皇帝对矿山掠夺性开发,每年也不过弄个几百万两银子,相比宋朝可差远了。

另外明朝在言论自由、城市繁荣、对外贸易、手工业生产等方面确实不如宋朝,这也是事实。

另外,你别看宋朝这税那税,可老百姓造反的还真不多,没像明朝那样被流寇端了首都。

家园 不太明白高兄怎么联想到明朝的

明朝也是我不甚喜欢的朝代,有过于宋。

这篇文章最早是沉醉唐风上的一个帖子,两税制杂谈也是,都是针对有人根据唐玄宗开元年间财政收入和宋朝财政收入对比来算两者经济,得出个宋是唐的数百倍的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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