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建国以来的土地制度 -- 逐日夸父
1949年,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宣告世界:“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从此人民共和国已历经65个春秋,各项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完善之中。其中土地制度作为基础性的制度,自立朝以来,历经变动,如今新一轮土改即将启动,其动向颇受关注。展望回来,不如先回顾一下历史。
1949年至今,天朝土地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949-1953的农民土地私有阶段。1953-1978人民公社时期,这个时期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53-1962为农业合作化探索阶段,1962-1978为制度稳定时期。1978至今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建国初期,天朝土地制度延续了解放战争时期“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主张,1949年9月份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提出,“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途径则是土地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新解放地区推进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除少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以没收地主土地为基本手段的土改基本完成,“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目标在tg的手中基本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也于1954年正式写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不过主席领导下的新政权不是历史上兴衰更替的封建王朝,耕者有其田的小农所有制不是天朝的最高政治目标。从1953年起,天朝开始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制度从农民个体所有向劳动者集体所有过渡。
当时农村土地制度的转变主要有两个背景。
第一,tg的政治理想是建立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农民个体所有显然与公有制背道而驰。这种政治理想不仅来源于经典的社会主义理论,也来自于主席对中国古代历史的观察,历史上新的朝代初期,土地比较平均,越到后来,土地的集中度越高,最后就是农民流散,接着起义,战争,开始新的一个轮回。
而这种土地集中的苗头在解放初期就已经显现。
在生产极为落后的情况下,个体农民抗风险能力极为低下,无奈之下只能出卖土地,土地集中的现象再所难免。
第二,现实的需要。中国农村传统的个体农户生产经营水平低下,农户之间有着长期的互助合作的传统。在农业机械化时代以前,农户个体无法独自承担牲畜等大型的生产资料,以我老家为例,上个世纪80年代分田到户后,一般是2-3户农民公用一头耕牛,耕牛用来犁田,拖着石磙子收稻谷,到农忙时,共有耕牛的农户经常为时间分配吵嘴干架。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之间往往采取换工的合作方式,今天我家要插秧,请几个人来帮忙,后天你家插秧,我再去你家帮忙。现今没有这种互助合作的现象了。
另一方面,个体农户经营无法满足当时工业化的需求,林毅夫的好像说过农业合作化的背后就是当时我国重工业发展战略,要义是个体农业无法为工业积累资金。
从1953年起,农村开始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逐渐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到1956年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基本确立,此后土地的集体所有这种基本制度一直延续至今。但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人民公社时期,二是承包经营责任制时期。人民公社制度从1953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即开始萌芽,但直到1962年才最终定型。之所以经历这么长的时间,是因为没有找到最佳的“集体”规模。
苏联的土地全部属于国有,即全民所有。而我国则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但这种集体的规模究竟有多大,是生产队一级的集体?还是村一级的集体?抑或是乡镇一级的集体?在人民公社时期,集体规模的确定尤其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公社的经营管理。
当初,农村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的路径是由农民互助组到处级社再到高级社,农业合作社的规模越来越到,到1958年的时候,全国农村共有人民公社2484个,平均每社4797户,我国农村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当时人民公社的一大特点就是公社为集体所有制的基础核算单位。而一个公社将近5000户,总人口2、3万人,管理上的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当时的共产风,各个生产队和生产大队讲究平均,富一点的生产大队干部开始带头隐瞒本队的产量。
针对这种现象,主席开始反思人民公社的政策。从1958年到1959年,在外出调研的基础上,主席连续开了两次郑州会议,主张调整人民公社政策。调整的核心压低“集体所有制”的这个“集体”规模。开始主张“三级所有,队(生产大队)为基础”,一直到1962年才最终确立为“三级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这个基本制度也写进了我国1975年制定的宪法。
自此,一直到文革结束,这种集体所有制形式一直是我国农村基本的土地制度,并再次被1978年宪法所确认。在此期间,我国的粮食总产量和平均亩产基本上都实现了翻番。
从1978年开始,我国的人民公社制度逐渐开始瓦解。一个大的背景就是文革结束,各条战线都要拨乱反正,实际上就是清算了,农业也不例外。另一个原因就是公社制度确实过于超前,如果一个生产队没有能人,管理水平肯定上不去,586学会抽烟就是为了在田间劳动时好借着抽烟的由头偷懒。再一个,个人认为,从效率上来讲,农民合作的人民公社制度到后期已经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解放初期,牲畜、农具等资料缺乏,再加上家庭人口不足,单户农民经营土地,其效果确实不如合作化,而经过20多年的休养生息和合作化的积累,农村人口增加,生产工具增加,农户的生产能力得到大幅提升,这种情况下,单个农户耕作,省却了公社时期的很多管理、监督环节,其效率应该高于人民公社。
现在大家都知道,凤阳的小岗村是农村改革的起源地,也因此成为旗帜,386和486都去过这个村。既然是旗帜,就不能让小岗村太破败,安徽省对这个村给予大量资助,省财政厅定期选派干部去小岗村担任第一书记,有一位第一书记倒在那里,并把生命留在那里,有一位第一书记倒在那里,捡了半条命回来。对选派干部来说,小岗村是一个比较邪乎的地方。
其实,1978年以前责任到人、包产到户在全国各地都有过短暂的施行。现在,也有肥西小井村和小岗村争这个包产到户发源地的名誉。小岗村,也许因为那个著名的红手印更具有强烈的戏剧效果,才被树为旗帜吧。
到1982年,农村的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基本确立,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也于1984年正式结束其历史使命。我是上个世纪70年代尾巴出生的70后,经历过人民公社的最后几年,在至今残存的一些幼年记忆中,还有一些是关于人民公社的,记得冬天生产队暖烘烘的牛棚,记得生产队全体社员一起收庄稼。
农村的生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直到1993年才正式写进宪法,2002年出台正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开始定为为30年,2009年土地承包法修订,规定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
人民公社的瓦解与生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粮食增产当然有一定的作用,但个人认为也不应太高估这个作用,因为这种制度的确立对于农民的激励作用是一次性发挥的。
不过生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对于随后我国工业化的重启有着重大的意义,不仅在于农民在随后的20多年的时间里继续为我国的工业化打基础,为资本积累做贡献,更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瓦解极大地解放了农民,为工业化提供了几乎无限的劳动力供给。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农村的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也需要做出调整。这次调整着重解决的问题是农民承包地的流转、抵押和担保等问题,按官方的说法是,增加农民的财产权。
农村土地的流转,土地相对更加集中的经营是当前发展的大趋势。经过30多年的城镇化,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空心化是普遍的现象。第二代农民工基本不愿意再回到农村,即使返回农村,他们也没有掌握农业耕种的技能。第一代农民工返乡意愿虽高,但这代人基本上已超过或接近60岁,即使回到农村,也无力继续耕种。所以土地的流转是一个必然。
但农民的土地流转之后,如何给农民基本的保障,这是tg着重解决的。
其实,关于农民承包地的流转,在2002年的土地承包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当时的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且“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须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也就是说农民有权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转给他人耕种,但流转的不是土地,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讲,流转的土地还是属于集体所有,在国家那里,在承包关系上,这块土地还是属于原先的承包方,流入土地的一方不需要也无权与国家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这个原则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决定中,得到继承并进一步延伸。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路,tg在农村土地制度上进行了较为复杂的设计。总体思路是将土地的权益分为三个相互联系又有一定独立性的权益,分别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所有权依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制,这是当前tg的底线,农村土地无论怎么改,集体所有制不能动摇,其实,在目前情况下,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基本上没有任何体现,能够体现的就是法律上的这么一句话。我国农村的土地已经是变相地农民个人所有,这点情况以后我有机会再介绍。不过,无论如何,法律上还没有松口,还留下集体所有制这么个尾巴。
承包权属于改革开放之后与国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民,按现行的规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也就是说只要你人还在,不管你是否还在农村,还是已移居城市,这块土地的承包权还是属于你。但承包权不能流转,也不能用于抵押和贷款。
经营权是农民可以流转的,也就是说在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将土地承包给我的情况下,我如果不愿耕种,我可以将土地流转给别人耕种,别人每年需支付给我一定的费用。就我了解的情况,有些地方每亩土地每年流转的价格是按500斤稻谷计算,如果今年稻谷每斤1.4元,流转方可以获得每亩700元收益,如果明年水稻涨价了,流转方的收入还可以提高。也有的地方,直接规定每年每亩地的流转价格,不用实物计算。
农民将土地流转后,国家每年的种粮补贴归属由流转方和流入方协商解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粮食补贴一般都属于流出方。不过听说,国家可能出台规定,由流入方获得国家的种粮补贴。
在这样的思路下,现在国家正在推动的一项工作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这项工作完成后,农民手里有两种与土地有关的文件,一个就是土地承包书,一个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民无力继续耕种土地,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而土地承包书是长期有效的,至于这个长期究竟有多长,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还进一步解决农民的财产权问题。通常来说,城市居民拥有很多的财产,例如自己的住房和存款,但农民的财产相对少一些。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最为重要的财产,但农民无权对土地进行处置,所以无法获取收益。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农民的财产,农民可以流转这个权利获取收入,可以将这个权利作为一种股份,参加农村的合作经营社获取股权收益,可以将这个权力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前两点已经在农村广泛实施,最后一点实施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目前还处于纸面状态,还需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规范。
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的农民的财产权更为重要的一条是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相比较于承包地,宅基地相关权益更为重要,更为复杂,后文解释。
感谢:作者获得通宝一枚。
作者,声望:3;铢钱:20。你,乐善:4;铢钱:-32。本帖花:3
沙发没了,搬个板凳
顶一下!
主贴根本没有引起讨论,估计河友们对土地了解程度不高(据我所知,常识主以者对土地有所了解)。这我就放心了,可以大胆地继续胡说八道了。土地实在很复杂,我所了解的也只是皮毛的皮毛。如果我理解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下面是正文分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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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制之争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话题。国内外自由主义学者,如北大的周其仁、茅玉轼的天则所,还有主席的表侄文贯中以及许成钢等人,强烈主张废除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土地私有制。自由派学者有三大法宝,分别是私有制、市场和宪政。就土地而言,他们认为解决当下的土地和三农问题,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制,然后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对土地的相关产权进行市场自由交换,这一条道路。而改变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上述道路的第一步。
文贯中有一本书,叫《吾民无地》,名字就挺操蛋的。本来想买来看看,就因为这操蛋的文青一般的书名,打消了购买的欲望。
这些人反对集体土地所有制,但我国当下集体土地所有制究竟体现在何处。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个集体主要有三个层级,第一是村集体,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但是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在我国农村十分普遍,所以法律同时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也就是说,这个集体还有生产队以及乡镇这两个层级。究竟三个层级的集体谁是主体,这里没有数据。就我老家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土地属于生产队集体。
实际上,改开以后,我国农民的土地权利逐步得到强化,就承包地而言,当下农民拥有的权利与主张私有化的人的观点实际上十分接近。集体所有制也只是在法律上还留有一个尾巴,那为什么tg坚持要留这么个尾巴,意义何在?个人观点,这不仅关系到tg所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有实在的防止土地兼并的考虑。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经过三次弱化,第一次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土地和农民之间的权属关系得到强化;第二次是农村税费的全面取消;第三次是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变。
1982年的分田到户是根据当时的生产队人口规模,按户进行相对平均的分配,但随着农村家庭的婚丧嫁娶,有的家庭人口增加,有的家庭人口减少,不同的家庭之间难免会出现人均占有土地不平等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农民自发的要求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这就是所谓的“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调整土地承包权最大的好处是能够做到公平,确保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做到均衡分配,这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要体现。
不过周其仁参与设计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设计终结了土地承包权经常性调整的做法。所谓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指,不管农村家庭人口是否变化,其承包地不做调整,农户添丁进口,不再增加你的承包地,农户家庭人口减少,也不减少你的承包地。相对于原先的土地承包权的经常性调整,这一政策显然极大地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权益,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则相对弱化。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最先在贵州湄潭试验,1993年推广到全国。关于土地承包权的经常性调整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孰优孰劣,现在有不少争论。土地承包权的经常性调整有两个好处,一个是公平,再一个就是通过承包权的调整改变分田到户时期造成的土地碎片化的情况。分田到户时,为了公平起见,对土地的远近、肥瘦进行搭配分配,每户基本做到好田、中田和差田各占三分之一。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土地碎片化,每户的土地分散在数个地方。在初期,牲畜作业时,这种碎片化影响不大,而随着农机的逐渐推广,碎片化非常不利于大型农机的使用。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好处也有两点。第一显然是农户的权利得到强化,从法律上讲杜绝了村干部借土地承包关系调整,损害农民的利益。第二,减少了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土地调出的家庭显然不愿意自己的土地减少。
不过“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实行20多年后,当年参与这一政策设计的设计者重回贵州省湄潭县,就农民重新调整土地的意愿进行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农民愿意重新调整土地。对于这一结果,持不同立场的人解释不同。不管立场如何,这一结果值得反思。特别是在当前农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的情况下,多年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引起了很多人口增加的农户家庭的不满,在实际确权过程也引发了一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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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开始,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启动,农业税费的全面取消。我国农民历史上第一次实现种粮不纳税,其背后是我国基本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变,成就之辉煌、意义之重大,自不待言。
不过农村税费全免取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向农民征收提留。本来村提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经营收益的一种分配形式,也体现了村集体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也留下一定的后遗症,就是我国农村集体组织的涣散和无力,许多应由集体出面组织的农村公共服务无法实现,比如农村小水利修建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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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弱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土地承包期满,集体还可以通过土地的重新发包来体现集体所有权。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土地承包期限普遍规定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延长到30年。2008年tg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这一原则也写进了2009年修订通过的新的土地承包法。但新的承包法中,30年的土地承包期限仍然没有改变。所以,“长期不变”究竟怎么理解,各有各的说法。
物权法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而有关规定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权承包土地。按照我的理解,问题的关键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现在尚没有统一的法律解释,一般来讲,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同,有一定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在里面,但在法律层面要坚持上门三个原则。
如果农民世世代代在农村,依靠土地生活,那么他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承包土地。这就意味着,在现行政策下,土地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固化下来。再如果tg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基本能实现(实际上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基本实现,抵押、担保权能尚存于纸面上),那么财产所有权的四大要素: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置的权能在农民的承包地上基本可以全部实现。那么这种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与事实上的土地私有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
但如果农民的后代已经离开农村,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他也就无法继续承包土地。现今第二轮土地承包大约还有15年到期,届时估计农村有一部分家庭可能无法继续承包土地。
那么tg一再强调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底线的基本逻辑大致也就清楚了,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承包土地,如果农民的后代已经离开农村,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农民就必须交出土地,无权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尤其是现在调门甚高的各种资本下乡的说法。而如果农民世代生活在农村,是集体组织的成员,那么tg就能确保农民有地可耕。
通过这样的一种机制,虽然集体所有权已非常弱化,但这种制度在最大可能地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同时(估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农民土地权利最大的一种制度了),也最大限度地防止土地兼并集中的现象。在当下的中国,不失为一种高明的制度设计。
再赞填坑速度!比起萨苏大大可是厚道多了
那可是一步狠棋,不过也算是出路吧。
我感觉农村正处在迅速的变动之中,二三十年内固定不下来,既要有过渡安排,也得有长远打算和最终设计。
我怎么敢与萨苏相比。
萨苏号鲶鱼,又号坑神,盖是鲶鱼喜在池塘淤泥里不停挖坑。
失去土地承包权的主要是户口已经离开农村、在城市里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的那些家庭。比如像我这样,家里独子,户口早已不在老家,将来如果我的父母老去,我肯定是不能继续承包土地的。
而对于普通进城打工的农民,户口还在老家,他们肯定可以继续承包土地,即使有一部分农民在城市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
从tg近年的会议来看,对于土地制度改革,tg总的基调是坚持审慎原则,农民利益不能受损。
土地制度改革与城镇化进程有关,而新总理刚上台那年,新型城镇化的调门很高,而近两年,这个调门明显低了,tg的文件精神是新型城镇化是自然的过程。关系到土地,tg总的思路也是坚持公有制,加强管理,但顺其自然,不会强行地剥夺农民(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的土地权利。
农地问题的几个矛盾,就我所见的:
1、之前的碎片化经营,在老一代农民逐步失去劳动能力,年轻人大量进城之后,有抛荒的危险。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的地方问题不大,对于单位面积产量低,只能种粮食的地方,问题很大,没有规模化,种地收益太低。规模化和保护经营能力弱的农民之间,有矛盾,如何解决?
2、对资本下乡,要保持警惕。部分农村已经是基层组织涣散,宗族、黑社会势力横行,如果再让资本下乡,资本和农村的黑势力及干部等精英阶层勾结起来,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压迫农民,占据大量耕地。资本只对追求超额利润有兴趣,普通更农产品种植无法提供太多剩余,一定会想很多邪招。
3、私有化能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发展云云,都是狗屁。毛主席早就明白的道理,几千年来都是私有化的,发展的怎么样?私有化之后,家庭一遇到点风险,肯定就把地给卖了,赌博一场把地压上,估计也会有。
4、李昌平呼吁过,类似日本的合作社模式,应该是比较适合的方式。貌似台湾也是类似的模式。
其实就是公社制,包括日本的合作社也一样.
现在许多人鼓吹的土地流转其实就是为了"圈地",把土地给予资本家,把农民赶进劳动后备军.
我比较奇怪的是,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纯粹的土地私有制,大V们鼓吹的土地私有制在国外也是不存在的.在罗马法的概念下,私有制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组概念,即所谓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质押权,用益权,抵押权,地役权.这些权利都是可以分离的,比如地役权,它本身就是在其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成立的权利,如日照采光.也就是说,在我南面的不是我所有的土地上,有我的权利.一定程度上说,南面土地的财产权的一部分是属于我的.乡村土地要互相依靠通行,行水,排水,如果是单纯的私人所有,就无法进行土地利用.因此可以认为乡村土地既使在私有制下,也有公社制的成分.所谓集体所有本身就是一个含糊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偏向共有或者私有.这也是符合历史和现实的.小岗村为什么要集体按下手印,这本身还是公社制的遗留.
你叫农村的老人孩子靠什么保底。土地底私有化是赵真人提出来的,他和胡乱邦两王八蛋,胡一上台就说产业工人太多要减少,赵一上台就说小农效率太低,要鼓动兼并恢复地主。
但问题是,没有工业社会根本没法发展,要工业那产业工人就只能调整,数量上只能增加,而农业上先发国家全都是靠工业补助,中国土地主能比美国四大粮商还有本事么?狗杂种一个想害工人,一个想害农民。文革不就是说,一些原来穷的要死的人,通过革命当了官,反过来想用当年别人叫他们活不下去要造反的法子,害时下的人么,反文革就是说决无此事,全是多心,你冤枉我们。
现在看看,什么民国范儿,汪主席多好,不都出来了,冤枉么?
亏他们还普遍说自个是人本主义,不说谎他们一天都活不了。
现今关于土地争论主要有两个主题,一个是所有制之争,就是集体所有制vs土地私有制,一个是具体的技术性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土地用途转换的权力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土地非农使用的收益分配。
先来看看第一个争论。
去年9月份的莫干山会议上,公开主张土地私有制的许成钢与国内中青年学者直接交锋,最后拂袖而去。从参与者事后的讲述来看,这些自由派的辩论风度实在不咋的,周其仁也是一个德性。过去一年多,周其仁与华生隔空对战,一来一往,好不热闹。观点先不论,与华生相比,周其仁的辩论风格明显差了一截,最后有些理屈词穷,居然也祭出了“中国特色”这一大招,认为华生所列举的西方国家土地管制方法不适合中国国情,在周其仁的眼里,对他的观点有利的,比如“市场”,一定要在中国推而广之,不利的,比如土地规划管制,以不适合中国国情为理由,就一定要拒之了。反观华生,则一直比较沉稳,甚少情绪性的结论。
在土地问题上许成钢们的基本逻辑是,土地制度是天朝当下众多问题的根源,而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土地私有制,因为,在他们的眼里,私有产权是市场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实现土地产权的自由市场交换,然后问题就基本ok了。
私有制是自由派学者根深蒂固的信仰,对这一点是无法争论的,正如许成钢所说的,“所有制问题不讨论清楚,技术问题的讨论没有意义”。对此,华生认为,如果土地一直作为耕地,现在农民所拥有的权利与土地私有制的主张实际上没有什么区别了,现在争论的焦点其实是如果耕地转换为建设用地,谁有权决定?许成钢们认为,这个权力显然是在土地所有者手里,但现在的集体土地所有制限制了农民将耕地转换为其他用地的权力,所以要实现土地私有制,让农民自己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土地的用途。
这其实也是第二种争论的主题,只不过许成钢们将私有化作为第二种争论的解决方案。实际上,目前在国内公开鼓吹私有化的也只有许成钢和文贯中等少部分人,其他一些人,或身处体制之内,或与体制有多多少少的关系,虽然赞同土地私有,但还不敢公开鼓吹土地私有,比如周其仁,甚少看到其公开主张土地私有,但从其为文贯中《吾民无地》一书的序来看,其实际上是赞同土地私有的主张的。
除了许成钢们,目前第二种争论与所有制无关,无论争论的任何一方基本都不提集体所有制的存废问题,不仅不提,而且许多不同主张的人都强调,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讨论问题。正因为这样,这种争论在国内十分火爆,远远超过了关于所有制的争论。各种各样的主张都有,这里就说说周其仁与华生的交锋。
第二种争论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在土地的用途转换上究竟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土地作为一种财产,无论是集体所有还是私有,所有权人的权利有没有限制?是不是权利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政府无权过问。
主张限制政府权力的人认为,政府应该放松对土地用途转换的限制,不应将土地用途转换的权力垄断在自己的手里,这种权力应该交由市场交易来实现,由农民集体根据市场反应出来的结果,自行决定土地用途。近年来,各种集体土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建议,就是这种主张的反映。在这种主张之下,土地用途改变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就归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延伸开去,现在争议很大的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办法就是,政府对过去的小产权房进行追加确认,颁发房产证,今后,政府则应该允许农民在集体土地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有一种说法,叫农民自主城市化。
而华生则引用西方国家和日、韩、台湾的例子说明,土地用途的管制是政府权力的一部分,一块土地用来耕地,还是用来建房,是用来做商业还是做工业;在自己土地上所建的房子多高,自住还是商用,都是由政府规划决定的,土地所有权人基本上无权自己决定,也即华生所提的“建筑不自由”说法。也就是说在西方国家,根本不存在由市场来决定土地开发权利的事情,土地一级开发的权力是政府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土地开发带来的收益应该归全体公民所有,也就是所谓的“涨价归公”。具体到中国,华生认为我国城镇化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城郊土地开发收益应该主要用于解决农民工的进城安置,而不能仅仅通过土地财政的形式流入到政府手中。
那么土地财政究竟有什么问题,喝口水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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