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投票【原创】第41届mardi gras -- 核动力骆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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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海外华人,硕士及以上学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25/137、海外华人,硕士以下学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1/16、海外华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4/05、海外华人,硕士以下学历,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0/14、国内华人,硕士及以上学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23/63、国内华人,硕士以下学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21/62、国内华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0/11、国内华人,硕士以下学历,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0/0弃权(不想表态、无所谓)3/1
色盲并不意味着无法辨识信号灯,因为制式信号灯的红黄绿灯位置都是固定的,例如上中下或者左中右。我们当然可以设想一个刻意为色盲驾驶员制造障碍的信号灯体系,任意安排三色灯的位置。但是这样做不仅会增加额外的成本,而且也很缺德。
我国2016年4月出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节第3款要求司机无红绿色盲。不过此类规定并不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例如新加坡要求驾照申请人接受石原测试(Ishihara Test)来检测辨色能力,印度的规定也与之类似;相反,英国与美国则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美国的视力测试更偏重辨识景深而不是颜色的能力。即便在俄克拉荷马州等地会检测辨色能力,但色盲并非决定性否决因素。用Quora某网友的话来说:“The importance of being able to operate a motor vehicle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such that licensure is rarely limited or restricted. Pretty much anybody can show up and get a license(驾车能力在美国如此重要,以至于是个人就能领到驾照。)”
在色盲与信号灯的问题上有两种思路。其一我称为筛选性思路:“驾驶如此重要,只能让满足特定标准的一部分人获得资质”;其二我称为包容性思路:“驾驶如此重要,应当制定尽量覆盖所有人的资质标准”。两种思路的差异在于前者将驾驶视为特权,后者则将其视为基本人权。我本人历来更倾向于第二种思路。
最后再补充一点数据:2013年美国每十万机动车的交通死亡人数是10.9人,每十万机动车的车辆事故损毁数量是12.9辆;相比之下,我国在2013年的数据则分别是18.8人与104.5辆;印度是16.6人与130.1辆。*如果我们将降低车祸损失作为目标的话,那么就必须承认还存在着远比是否允许色盲开车权重更大的影响因素。如果能够解决这些因素,允许色盲开车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完全可以忽略。反之,如果解决不了这些因素,那么再怎样禁止色盲开车也只能起到安慰剂的作用。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traffic-related_death_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