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中国法律的一瞥 -- 天空不空
多数人没有张扣扣的气魄,但我能做到和李洪元一样,现在所有的商务谈判我都会带上录音笔,生怕他事后会反咬我一口,当然,这也是为解除对方的后顾之忧。
很好笑吗?我满怀戒备只为表示我以诚相待,,,事实证明,这反而能拉近彼此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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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的四个案例全部都是涉及同一案件是否可以由一个以上的机关进行复议或审查的,然后出现纠纷,最后闹上法庭。而判决书都是高院接到上诉后的终审判决。
看下来,真没看出你说的 “通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前面言辞凿凿的认定了同一事实已经被相关法院受理,后面居然不是去驳回起诉,而是接着进行实体性判决。”在什么地方体现出来了。
除了最后那个 “(2017)闽行终698号,单君诉南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 案,其他三个都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或许你把判决书里复述原判的内容当成高院的终审意见了?
最后那个案件是改判了。但改判的直接原因是上诉的被告和原告正好和原审兑换了。原审的被告败诉不服上诉,所以原审的原告成了被上诉人。最后那个案件的高院意见认为原审有误所以推翻了原审判决。这在法律程序上来说并无问题。
这四个案子都是牵涉到你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高院的判决恰恰是支持“一事不再理”的。几个案子都是向多个政法机关提出同一案件,结果其中一个机关以其他机关已受理而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所以请你详细说说到底人家高院法官哪里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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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的作用之一就是对上诉进行复审。如果同一案件高院不能再审,那么上诉岂不是流于形式。
你举的四个案例中所谓的“一事不再理”,仅指同一事件不能由超过两个以上的政府机关同时受理,不相统属的机关之间也不能互相推翻决定。设置这个法律的目的很明确,杜绝令出多门。如果两个机关做出相反的决定岂不糟糕。反过来说,有统属关系的机关,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的机关是可以推翻下属机关,或被统属机关的决定的。例如上级物价局接到申诉后可以推翻下属物价局的决定。地方法院可以依法推翻在其管辖内的当地政府或机关的错误行政决定。上级法院接到上诉后可以依法推翻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等等。
这并不是“一事不再理”,而是正常的上诉程序。
至于你说的所谓“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在这里不适用。在中国,“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很显然,你举的所有的例子都已经经过了一审判决,但涉案中的一方不服上诉。其中并没有设计到诉讼程序问题,要解决的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权益纠纷。这种情况下,高院当然是受理案件并做出终审判决。这里显然没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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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云南孙小果那个,是惩罚了。
记得上海还端了一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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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直接作出解释说明啊,为什么要让别人去问周边的法律人士呢?
既然是辩论,干嘛要说那样的赌气话,而不是一二三四五六地表明您的观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