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抢申瑞得西韦是武汉病毒所自己的小聪明,完全无用 -- 笑看风雨
武汉病毒所这个专利申请是要求瑞得西韦(Remdesivir)治疗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专利。用途专利是我国专利法允许的,但是Gilead原专利已经覆盖了所有以抑制RNA聚合酶来治疗冠状病毒的专利。此专利在我国也申请了。
65. The method of claim 39 wherein the Coronaviridae infection is caused by a Coronaviridae virus.
69. The method of claim 39 wherein a Coronaviridae polymerase is inhibited.
METHODS FOR TREATING ARENAVIRIDAE AND CORONAVIRIDAE VIRUS INFECTION
Remdesivir治疗2019-nCoV正是靠抑制RNA聚合酶,所以武汉病毒所的这个专利申请对照专利授权的3大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前两者都不符合,不应授权。即使我国专利局豁出脸面授了权,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局都不会授权。
更关键的是,武汉病毒所的这个举措从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讲完全没用。
1. 如果这个药的效果没有现有的药好或差不多,显然这个申请没任何价值。
2. 如果这个药的效果好于现有的药,而Gilead没有要高价,这个申请也没任何价值。
3. 如果这个药的效果好于现有的药,而Gilead又狮子大开口的话,完全可以以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方式生产这个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而且价格还是我们说了算: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惯例做法,泰国、印度、巴西、美国都做过,当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是这么干的:
2005年12月8日,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以智法字第09418601140号审定书加附带条件的方式准许强制许可实施。罗氏药厂对于此项强制授权案的核准虽最初表示反对,并怀疑台湾地区制药产业自制克流感的能力,认为其产品的原料和制造过程中将有“相当的风险”。不过2005年1月9日该案起诉期限到期时,专利权人Gilead公司、合法被授权人罗氏药厂都未提起诉讼,全案终获得确定。该药强制授权案核准后,台湾地区“卫生署”即开始展开“克流感”制造,以达到足量用药的预定目标,在2006年6月,台湾地区“卫生署”宣布储药量已达到预定目标,即已达到相当于人口百分之十的存量,已足够符合对抗禽流感疫情的需要。
或者更普遍的,把专利强制许可做作为专利保护的原研药降价的谈判筹码:
例如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爆发了炭疽疫情,为应对可能爆发的炭疽热危机,民众呼吁对拜耳公司专利保护的治疗炭疽病毒的药品西普罗(Cipro)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后来,美国通过与拜尔公司谈判降低50%药价。而加拿大政府最初签发了强制许可,但在拜耳游说下,以50%的降价取消了强制许可。
武汉病毒研究所于 1 月 21 日申请了 remdesivir 治疗新冠肺炎的发明专利,说得通吗?- 知乎 - 徐伟锋的回答
所以,武汉病毒所这个申请完全没用。说实话,这个完全是武汉病毒所自己的邀功行为,搞小聪明。把这点时间用在搞科研或者抗击病毒上要好得多。
否则无效。
不然大大小小的医药公司可以无限扩大自己的覆盖范围,躺着也能赚钱。
Gilead不可能对未知的病毒做试验,因此即使申请了覆盖,也是无效的,何况不可能事先申请覆盖。
首先应该注意,瑞得西韦并未被证明有效。这不是“我不是药神”那个情况。在相当意义上,瑞得西韦已经被证明无效,是个淘汰的废药。
但是在新闻风口浪尖上,这次武汉病毒所的专利申请,和之后在一例快好的病人身上使用,把它包装成了能用的药,吉利德股价狂飙。
这个资本世界操作已然完成,大家可以获利离场了。万一将来实验结果阳性,管用,大头利润还是吉利德的。而且以病毒所的操守,很有可能在利益诱惑下,比完全中立,实验结果要更可能阳性。
普通群众不会管这些法律细节,而只会看到病毒所在关键时刻无所作为,净搞些下作的投机!
陈王,我就是做药的,这跟有没有实验结果没关系。
没错申请必须要有药学实验数据,哪怕是细胞实验也行,所以武汉病毒所的这个申请可以通过专利申请的第一步-程序性审查。武汉病毒所也是老江湖了,当然不可能连这个都不懂。
但问题是武汉病毒所的这个申请很难通过第二步-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三点: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实用性:参考武汉病毒所自己的细胞实验(EC50 0.77uM),可以认可。
新颖性:防治冠状病毒是Gilead原专利要求的,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是武汉病毒所新专利要求的,此处已经有问题了。最好的情况,勉强认为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的的新颖性,混过去。
创造性: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
而Gilead的原专利:
69. The method of claim 39 wherein a Coronaviridae polymerase is inhibited.
Remdesivir治疗2019-nCoV正是靠抑制RNA聚合酶,所以作为一个药物领域的从业人员,我看到2019-nCoV的第一个想法就是能否用Remdesivir治疗。实际上不只是我,网上整个1月份有很多人都指出了Remdesivir很可能对于冠状病毒治疗有效。
所以Remdesivir能够治疗新型冠状肺炎不具有创造性(换句话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合理预测出Remdesivir可能能够治疗新型冠状肺炎)。
所以正常的审查结果,武汉病毒所的这个用途专利应被驳回。
当然我国专利局可以豁出脸面批准它,但是这样除了降低我国政府名誉外没有任何好处。
我原贴中已经列明了我国完全可以依法专利强制许可,所以不存在什么“武汉病毒所这个专利可以防止Gilead卡脖子”。
武汉病毒所就是自己耍小聪明,从整个国家来看这个专利申请毫无用途。
当然,我同意你的说法,这个应用型专利的新颖性不够。武汉病毒所这次的申请搭配了另一种药,形成配对, 但我不知道这种配对的必须性何在,如果有的话,还是有可能批下来。如果没有,纯粹出于装饰创新,就丢国家对的脸了。
但是大概出于鼓励老药新用,我看国内批准了不少这种老药新用, 但都跨的比较远。
这个申请的问题是新颖性不足,创造性没有。
最关键的一点,在整个国家来看毫无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