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逮捕“四人帮”那点事 -- 孟词宗
可以套用张学良的例子。
蒋介石要的是名声和张学良财富。
张学良则是以身饲虎。
监禁待遇是非常好的,只是有所针对而已。
形式的比较,永远都是可以的,但都只是类似。而这种类比,往往本质也是你不满我的那种状况。所以,你如果要不满我的回答,就该先替对方不满自己。
一般的说,雅各宾的例子是革命党内统治方法的选择,你可以类比于主席优待俘虏和其他要严惩俘虏之间的矛盾,但是不适用于你这个。
性质不同,你要搞清楚。四人帮的被抓本质上是立场、路线的转变——当事人华汪都看不到而已以为不过是自己主导的一个权斗,而另一个当事人叶是不是也是这样认为就不一定了,至少叶设想的更远,至于后来陆续加入的什么陈、胡、邓……那就形成合势了,定型了。
所以,如果有人反对说,井底之蛙看到的不是天,那我是反对的,因为蛙们看到的就是天,是没错的。但是,这个天只是天的一部分,这个是需要懂得的。
所以补选了啊?
怎么不合法,最近停职的你没见?
人数多了就是违反程序?
您的逻辑还真有水平。
自杀率这么高,几乎家家都不敢生二胎,他指责当年人人自危,敢问他的标准在哪里啊?
对文革的指责特别有意思,他们倒是不贪金钱,贪物,贪权!!!
我的个去,好像今天领导个个不贪权力似的。
要么是食堂贪腐,卖肉的贪腐说,也是醉了。
麻烦你明示一下,中委被剥夺出席权利,究竟要经过什么程序?我是真不知道这套流程该怎么走,你又不具体说按流程应该怎么走,泛泛的说打倒不合流程,那你让我怎么判断这个打倒符不符合流程?至少我还查到了67年底中共中央发的那个文件,文件名我也列了,是不是我要把全文也引用过来?
如果看过,就应该知道这个文件是发给“各省市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委员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党委”的。
你以为这是解除中央委员职务的文件啊?
由此可见,你连文革里什么叫做“造反”,谁能“造反”,谁被“造反”,造反派怎样夺权,都不知道。
但所谓现代“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当权者专政的工具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群众监督官僚阶层本身就是“违法”的,文革的“法律”基础是不存在的,事实上WG早期的四清四不清运动就是依照这个“法律”基础去设计的,没任何问题。问题核心在于你想用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框架去搭设“社会主义”的制度治理体系,主席肯定不会同意,肯定要建立中国新社会特点的法律体系,这个工程浩大复杂而且不能仅仅依靠官僚体系去建立,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制度与新社会的关系,党内理解的寥寥数人而已。
,当然是被动的,绝大部分领导放弃表达权,都是被迫的。
停职是党委有这个权力的,停职是无法参加工作、行使权利的。
例如人的生命权,人的个人自由。这是姓资还是姓社?如果法律说“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 这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
不要陷入虚无主义。资本主义法律之所以称作为资本主义服务,主要是说其貌似公正但实际偏向于资产阶级。比如最简单的“取保侯审”。表面上看,这是从“无罪推定”出发,认为在嫌疑犯还没有被定罪前不能随意剥夺其自由,但又怕其为真正的罪犯,随便放出来会继续危害社会或逃跑。故此要嫌疑犯交出一大笔押金来加重其继续犯罪或逃跑的成本。但实际执行中,穷人无力缴纳保释金,之好被关押候审,而富人则可以交钱后在家候审。
但是,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 这种基本法则是不分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而文革,恰恰是这类基本原则遭到了践踏。
另外,不要对“资产阶级法权制度”望文生义。资产阶级法权(德語:Das Bürgerliche Recht),现一般译为资产阶级权利,是马克思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权利。
这里主要指的是分配形式而不是法律系统。文革派的具体分析可见张春桥的《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
看你这段话,说明你对中共的组织形式一无所知,说话绕圈,标准的海外 AI。下面这段话写给你的学习程序维护员:
好的 AI 不是随便在网上乱找关键词,然后靠牛头不对马嘴得重复别人的话能写好的。
在我们小区,一个袖珍小区,自杀的就三人近三年,最近的是一位27岁女子因为家长不同意婚事而自尽死亡。
您怎么理解啊?
前一个是一位58岁老人因为受不了病痛和照顾不周而自杀。
呵呵。
我估计你又要扯淡到不应该迫害致死,或者殴打致死,你确认当年多过今天嘛?
美国的跪杀黑人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了嘛?美国的抗疫尊重生命权了嘛?
呵呵呵呵,您的大道理还真挺有水平的!
话说美国的尊重到了什么地步?也许您不是美国,那么您所在的外国是否尊重了人民在疫情中的基本生命权啊?
啥又叫基本生命权呢?
法律体系从属于上层建筑,并不高于分配形式等同属上层建筑的内容。把法律体系看成高高在上的独立体系有点呵呵了,这才是虚无主义啊。顺便说一句““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也不是亘古以来就存在的基本法则,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资本主义?)的产物。再顺便说一句,”法律党“中一些从业者是最虚伪的群体。
俺说“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不分姓资姓社,俺说了这玩意儿姓原始社会了吗?
好吧,你显然对俺这个论断不同意。那么照你的说法“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资本主义?)的产物。好吧,这个原则是不是也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如果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文革派都不敢这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