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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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完全可以用第5条去套曹德旺嘛!

他如果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树苗又不值钱,明明可以便宜卖的,偏偏要卖高价,否则怎么可能成为万元户呢?在那个年代,金额绝对是巨大了,看样子确实是有可能被枪毙了。。。。

你说,这个规定够不够严谨?是不是像我之前说的,拿捏在政府手里,政府说你是哄抬物价就是哄抬物价,你能请律师抗辩吗?

家园 就是曹德旺在撒谎,夸大其词,他们装不信而已。

你以为他们不知道曹德旺在吹牛么。

还一口一个我们追究过细,双标。呵呵。

敢情曹德旺是你啥人啊,你确认曹德旺不撒谎?难道他是雷锋?呵呵呵。

家园 让我捋捋吧,免得你又误导吃瓜观众

根据本楼各个帖子提供的信息,整理了一下时间线:

1950年,投机倒把这个罪名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但仅仅是草案,不是正式的法律

1963年,颁布了《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

1970年,一打三反,发布了《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是指示,甚至连规定都说不上。

1979年,刑法通过,于是就有了投机倒把的正式罪名

1997年,刑法正式取消投机倒把的罪名。

可见两点:

1. 刑法的草案是改开前就有投机倒把这个罪名的,否则,改开初期,是不可能将这一罪名纳入,事实就是,这并非在改开初期制定的新罪名,只不过是通过了改开前草案里的一个罪名而已

2. 改开之后取消了这罪名,确实没有说错,虽然动作有点慢。

总结:你说的”栽赃“并不成立,而且我感觉你有把这个罪名推到改开头上的嫌疑

家园 【原创】外二篇-改开之后乱七八糟的投机倒把罪

有河友把投机倒把罪作为前三十年计划经济年代僵化的标志之一,并且认为改开之前政府可以随意用投机倒把罪抓人甚至杀人。实际上,投机倒把罪并不是计划经济才有的,也不是改开之后这罪名就消失了。改开前六七十年代对投机倒把的定义十分清晰详尽,我现在都找不到随便使用这个罪名入刑的例子。相反,投机倒把罪定义不清,跟不上形势,变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的罪名,却是在改开之后。

1979年刑法把投机倒把罪正式入刑,规定如下: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是,哪些是投机倒把,刑法却没有正式定义,只得参照1963年3月颁布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

(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

(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

(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

(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

(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投机倒卖耕畜;

(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

(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

然而,改开之后,长途贩运,私人开设工厂事实上已经大量存折,《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也积极肯定的,《暂行规定》中的“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雇工包工剥削”显然就不适用了,然而,当时没有新的政策条文,旧的条文哪些不适用也没有明说,更主要的是随着放开,各种新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都完全没规定,混乱就来了。

放开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固然给物资流通带来一定的好处,但是带来的混乱和损失也是很明显的,大量国家管控、统购的物资落入私人手里,很多国营采购员想办法拿到到原材料,转身就卖给私人,推销员拿到合同,也是转手卖给私人,大量国企技术人员在私人企业中兼职。私企野蛮生长起来了,可是国企却受到严重损失,国家税源、企业利润大大减少。

如果死套法规,主要违法的是那些国营、私营企业通吃的采购员、推销员、技术人员,但政府知道,如果不狠狠打击私企,这种情况根本不能制止,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指出投机倒把罪可以判死刑,但是哪些罪行是投机倒把罪却没有定义,全国立案各种经济犯罪16.4万件,结案8.6万件,判刑3万人。

温州八大王事件就是在这环境下发生的,定罪的主要依据还是《暂行规定》中的第一、二条,但是这罪名明显和当时的宣传开放思想明显打架,被抓到的几人都是坐一段时间牢之后以偷税漏税的名义轻罚就出来了。

温州八大王事件是由于旧法规明显不符合形势造成的,当时很多人被抓也是这原因,我有一个堂伯也是在八十年代初由于贩卖沉香被抓。

新型犯罪方式出现,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规定的最典型例子是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被判死刑的郑乐芬,抬会是一种大家集资放贷的民间组织。郑乐芬集资六千多万,牟利两百多万元,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众多集资会员血本无归。硬套《暂行规定》,虽然里面有“放高利贷”的一项,但实际上她主要犯的罪行非法集资资金链破裂而不是放高利贷,当时没有定这一项罪的,最后,只是以含含糊糊的“投机倒把”罪,把她杀掉。

由于《暂行规定》明显不适用了,终于在1987年,出新的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以下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搞笑的是,郑乐芬于1991年被枪决,即使按照1987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她犯的罪也不在10条投机倒把行为中,只能归类为第11条,“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开了这么大一个口,投机倒把罪想不成为口袋罪都不行。

此外,有些按照1987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是违法的,被认为是有本事而不是违法犯罪,有不少众所周知的人物,象王石倒卖玉米赚了第一统金,柳传志倒卖彩电被骗,这些还是小虾米,真正的领军人物是赵大军、邓公子等,都是当时著名的倒爷。即使按照他们父辈定的法律法规,大家都知道他们是在投机倒把,但没人奈他们的何。如果其他人赚了钱,随时都有可能被以“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定为投机倒把。这样就彻底变成了“口袋罪”,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

我能查到的,最后由于犯了投机倒把罪被处决的1994年天津沈文瑞沈惠兰案、代开、虚开发票案的案犯,即使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找不到这个罪名的确切处罚,只是在这帮人被抓之后,最高法院联合做高检察院出一份《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认定这种行为是投机倒把罪,最后把沈文瑞判处死刑。

随后,1997年新刑法出来,正式废除投机倒把罪,但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还生效。从此开始,投机倒把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犯了《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的条款不用再坐牢,但是还可能被处罚,2000年之后还有不少人因为投机倒把被处罚。最后被认为是投机倒把行为的是2005年成立的北京月球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由于“销售月球土地,发放月球土地证书”被认定为投机倒把。然而这种行为也是之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200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正式废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从此,投机倒把行为和投机倒把罪才寿终正寝。

可见,从1978年开始30年内,投机倒把不但没有消失,对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罪的认定还远比前三十年混乱。

家园 非法集资。
家园 历朝历代,打击投机倒把都没有错

但如果认为只有计划经济年代会打击投机倒把,并且可以用投机倒把的罪名乱抓人杀人,这是计划经济年代的罪过,改开之后把这罪名取消了,是改开的功德,那真的是错了。

即使现在,“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投机倒把行为还是会被处罚的,新冠爆发不久就有好几间医药公司受到处罚。

改开前实行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是概念清晰,内容详尽,起码在当时非常合理的,包括改开之后屡受指责的“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定义为投机倒把行为,我认为是非常合理。如果当时开放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大批有公职人员身份到处跑消息灵通的采购员、推销员一定利用公职身份获取商物流通不对称信息,私人倒卖倒卖发大财,让国家蒙受损失。

其实改开后长期有投机倒把罪也很正常,但错就错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80年代初《暂行规定》明显明显不适用了,却没有出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宣传打架,发现混乱会对国家税源造成严重影响之后,又通过严打来解决问题,丝毫不考虑政府政策法规本身自相矛盾。

1997年好不容易出新的法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但即使已经出现的新型投机倒把行为也不放进去,却加了一条“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开的口比黄河壶口还要大,让执法人员自己界定,岂有不混乱之理。

无法可依还不是最致命的,最致命的是有法不依,像赵大军等的行为,无论按新法规还是旧法规,都是投机倒把,不但没有受到处罚,还发了大财。在这种情况下,怎能让人信服?怎样杜绝投机倒把行为?

几十年之后,却把取消投机倒把罪作为改开的功劳,就更搞笑了。

家园 重点在于是否入刑

这个罪名,在改开前的刑法草案里面就有的,改开初期只不过是沿用了这个草案,再后来从刑法里面取消了,这个事实没错吧?

我只是关心这个事实而已,至于是否算“功劳”,见仁见智。

市场经济制度建立起来后,当然需要有法律监管,尤其是医疗相关的产品,有人违法,被判罚,有何出奇的?但也没到死刑的地步嘛。

至于你说的有法不依,那个是操作层面的事情,跟制度的建立就没啥关系了。说到这里,我倒是很想听听,曹德旺高价卖树苗,算不算投机倒把,囤货居奇?如果是,他没被枪毙,是不是当时也是有法不依?

家园 如果是买家求着要曹德旺卖果苗给他

曹德旺可以操纵价格的,他还拿百分之二十的提成,一年赚了三万多,那确实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我支持治罪。

但是销售拿提成并不是他规定的,果苗也不是皇帝女不忧嫁的商品,要卖出去还要费一番功夫的,我觉得即使在当时,他卖果苗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家园 曹德旺当然可以操纵价格

只要他不想赚三万多,他完全可以拿三万块出来补贴买家,他不这么做,按当时的规定,那就是得治罪了吧?

终于回到原点,既然应该治罪,他担心被枪毙,是不是就是合理的?不是多余的?

家园 刚刚听完《心若菩提》的前一半,写的很好

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一方面是有贵人提携,另一方面自己又有些特殊能力。

72年被人找去卖树苗是一次,开始造玻璃又是一次。

中国有些人就是见不得企业家。在他们眼里,所有成功的企业家都是坏人,最好再来一次文革把他们都揪出来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脚。

河里这种人也不少。

通宝推:胡辣汤,
家园 那时候有千千万万个曹德旺

曹德旺,他不是一个人在推销——

由于企业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没有固定渠道,企业的供销只能依靠自己与市场取得可能的联系。为了取得多种多样的原材料和销售各种产品,在这一时期造成全省社队企业供销人员“满天飞”的局面,其中尤以温州地区为甚。不仅供销人员“满天飞”,企业的厂长经理也把企业的供销当作头等大事,出现许多“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也是供销科长和推销员”的办厂能人。

曹德旺没被抓起来,看把你给急的。

家园 我替你们急啊

两个人说了半天,都没整明白,曹德旺到底是不是囤积居奇。。。。

家园 现在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还是会入刑的

只是不叫投机倒把,改叫“非法经营罪”而已。

曹德旺危险了,不知道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期限?如果没过,他当年卖果苗的行为现在都还可以抓他。

家园 这就对了!

总算可以说明曹德旺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对吧?

既然如此,卖树苗这么简单的事情,挣了几万块都有可能被拉去枪毙(让一步吧,就算入刑好了),还好意思说,那个也算是市场经济?qq老兄怕是被你这队友气死了吧?😄😄😄

家园 那这也不是文革特有的罪名啊!

1987年的《投机倒把暂行行政处罚条例》也认为这是违法犯罪,没有投机倒把罪之后,换了新的罪名,还是认为这是这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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