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最高检雄文《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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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回中国王申: 你说的是对的,但不完全。

你只说了中国,但其实,社会主义国家都有这个毛病。

什么毛病呢?

就是把理想当现实,说的比唱的好听。把没有实现的、或者根本没办法实现、或者根本就没有机会实现的东西,当做事实来给老百姓宣传。最后,搞得自己的统治阶层自己都相信了。真正的愚人愚己,也害人害己。

社会主义国家都有一个说法:人民当家做主。

意思就是,社会主义的敌人--资本主义国家,人民没有当家做主呗。

可是,这是事实吗? 显然不是。

可是,人民真的“当家做主“”了吗?

显然没有。

请问,“人民当家做主”,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和事实呢? 请问?

从政治和经济两个主要方面来分析,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当家做主”了?

显然都没有。

以中国为例。就算到了1978年,中国(特指中国大陆,下同)总人口9.6亿,其中只有18%是城镇户口,其余82%是农村人口。毛泽东时代农村人口更高。

我想问,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广大的中国农民,不要说进城定居了(转户口),他们哪怕是想进城打工(不转户口),可以吗?

显然不行。

我想到城市定居,可以吗?

那个时代,就算是 城市里的“知识青年”们,中学毕业了都要下乡去“插队落户”,(也就是说,城市都没办法解决“知识青年”们的就业问题。习近平、李克强同志,都是下乡的知识青年),你农村人口还想去城里找工作、定居?

你是在做梦吧?

看过路遥的小说《人生》吗?

农村青年高加林的苦涩人生,形象的说明了压在农村青年头上的那座大山--农村户口!

户口!户口!

《人生》毕竟是小说,最后的结局是“正面”的。你写得那么晦暗能出版吗? 事实上呢? 多少的中国农村青年因为户口被死死的钉在土地上过完自己晦暗的一生?

事实上,毛泽东时代,中国农民最大的梦想,就是把自己的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成为“城里人”(学名叫‘农转非’),不是吗?

现在的年轻人,知道什么叫“半边户”吗?

就是夫妻两人中,一个是城市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

通常是(不绝对),一个因为种种原因(比如个矮、残疾、家庭经济条件差等)不好找对象的城市男青年,去乡下找一个农村姑娘结婚。由此解决婚姻问题、形成“半边户”。

当时的户口政策很搞笑,也很苦涩,那就是:孩子的户口随母亲走!

上面讲的这样的半边户,通常生下来的孩子,还是农村户口!

通常,这样的家庭,为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要花费九牛二虎之力。至于孩子母亲的户口问题? 等着吧。

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总有等到的一天,对不?

从经济上来分析呢?

陈毅同志曾经说过: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的小车推出来的!

对不? 说的太对了!

为什么?

因为人民群众感觉,共产党和人民军队是自己的队伍。人民群众是在“保卫胜利果实”!

什么胜利果实? 土改啊!

解放区的穷苦老百姓,都分了田分了地,分了农具(我们高中时学的课文《暴风骤雨》就是说的这个),翻身做了主人、自己成为了自己土地的主人,肯定会拥护共产党的,对不?

可是,这样的日子过了几天呢?

十年,而已。

到了1957年,人民公社在中国全面的推广,土地还是个人所有吗?

没有,都“集体化”了。农民手里的土地,又“神奇的”,到了国家的手里。

那,以前你们要大肆的把土地分给农民干什么呢? 直接公社化、一步到位不好吗?

然而, 刚刚搞了“公社化”才两年,1959年开始,大饥荒开始了。1959-1961年,中华大地上(主要是农村)饿死成千上万的老百姓,按照袁隆平爷爷的说法,是饿死3000千万人。

关键的是,饿死那么多人,广大的中国农民,连逃荒的权力都没有!只能在农村等死。

看看崔琦教授的家庭吧。

诺贝尔奖获得者崔琦教授的亲身事例。

崔琦于1939年出生在河南平顶山宝丰县肖旗乡范庄村,1951年,有个机会可以让他出外读书(那个时候户口管制还不严格,1955年开始粮食的统购统销,户口就开始严厉管制了),当年崔琦才12岁。崔琦去香港读书后后不久,国内赶上大饥荒,父亲饿死,几年后母亲背负“里通外国”的罪名抑郁而死。

母亲去世时,崔琦姐姐欲借一把铁锹埋葬母亲,磕头下跪求遍全村却无一人肯借。姐姐崔颖合葬完父母,因过分悲伤,积劳成疾,不久也去世了。

1998年崔琦获诺贝尔物理学奖后,当地政府建起了崔琦故居,并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其实,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是“人民当家做主”,这太抽象了。当做口号喊喊可以,真相信了就是真傻。

在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理想、宣传和晦暗的现实之间,有时候相差十万八千里,差太多了。

比如,1959年对中国,是个特殊的年月。

那年,中国农村开始饿死人,以河南、安徽最厉害。同年,庐山会议上,彭德怀被打成“反党集团”的首领。

但是,对于当时中国的经济困难、饿死人的局面,当时中国(大陆)的媒体报纸电台上有任何的消息吗? 有任何记者报道吗?

没有的。

想都不要想,想也有罪(王祖贤台词)

除了歌功颂德,不会有任何的对现实“负面的”东西出现在当时的媒体上。

电影上,除了一些正常的电影,1959年居然还拍了两部喜剧片:《五朵金花》和《今天我休息》。真是吐血。

其实,这都是掩耳盗铃。那几年中国大陆大量饿死人的消息,境外各种媒体,不管是“反动的”还是“不反动”的媒体,比如香港的报纸,都在大肆报道(不断的有冒死游泳逃到香港的大陆人在香港接受采访啊)。对比太多了,理想宣传和现实对比度太大了,人民群众自然不相信你宣传的东西了。

现在的中国,如果那个地方出个事故,比如工厂失火死了几十个人,简直是如临大敌,大祸临头一样。可当年饿死那么多人,谁把那些饿死的农民当回事了? 不在乎嘛。

要对比。

时间关系,今天只能说这么多。后面有时间,再说说苏联和朝鲜,这两个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奇葩。

通宝推:疾走他乡爱故乡,
家园 天涯当年有个回帖:说自由主义的右和文革的左实质上没什么两样,

不过是镜子中的文革左,左右换了个个而已。

“民主”、“革命”、中国封建时期的“道德“。

某些人只看到传统社会主义的弊端,看不到西方社会的弊端,更看不到西方文明的问题(如:贩奴不是偶然的)。甚至认为西方基本上一切是美好,殖人们更是愿意撒谎来维持自己信仰(西方美好)的不崩塌。

等你理解了毛为什么发动文革,你才能理解文革,才能真正知道文革错在哪里,和传统社会主义错在哪里。

同样,站得高了,才能看到西方文明的弊端。

第一、西方制度不像林达的书中那么美好,比如几十年前美国还黑人不能和白人同在公车的同一区域,现在美国对中国的无理攻击和巴勒斯坦。

第二、文明更高于制度。这世界不只是制度。政治哲学被哲学决定。

家园 “庭审直播和文书上网都暂停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命运待定”

“庭审直播和文书上网都暂停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命运待定”

2023年12月20日 20:08 观察者网

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裁判文书网运行十年之后,仅对法院系统人士开放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按计划将于明年正式上线。这是否意味着前者将减少更新,甚至淡出历史,目前尚无官方说法。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一份“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 2024 年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

“这个文件是真的,已经内部传达了。”一名中部地区省高院法官18日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与此同时,记者近期从多名法律实务界人士处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多个地方法院的判决文书已不再上网,一些之前公布于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等也被“下架”。一名北方基层法院法官对记者表示:“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都暂停了。”

“目前大幅度缩减裁判文书的上网数量,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何海波11月底在洪范法律与经济研讨会举办的一场圆桌论坛上称。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师、行政法学者黄启辉19日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搭建并对内开放的同时,亟需对面向普通公众的裁判文书网予以制度性保障和技术优化。

“内网存在时间早于裁判文书网”

根据通知,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具体要求,是优化裁判文书管理、有效支持类案检索、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举措,是一体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做实公正与效率,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文书上传需统一格式,如不符合相关标准应当对照调整。上传时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以来全国法院终版裁判文书上传汇聚工作。二是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2021年2022年全国法院终版裁判文书上传汇聚工作。

“与刚满十岁的裁判文书网相比,法院内网裁判文书检索平台早已有之,甚至有些法院运用智慧审判系统。”黄启辉说。

尽管如此,一直以来,不同地区法院间/内查阅权限规则不同、省际间内网不尽联通、上传文书标准格式存在差异、上传时效要求和其他监管标准不一等,制约内网效用充分发挥。

前述北方基层法院法官提到,在目前该法院的内网中,法院法官有权限查阅本法院的裁判文书,但其他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无法调取。

一名长三角某省高院的法官对记者表示,省高院的办公系统里可以查到全省的裁判文书,但检索权限不尽相同。“以前是省院所有人都可以看,现在考虑案件保密和廉洁等因素,权限都在部门副职以上。一般是庭长副庭长以上级别可以查看全省所有案件。”

前述中部地区省高院法官还提到,目前,省际间裁判文书并没有相联通。他认为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是最高法要求搭建的,可以打通此前省份之间的裁判文书不互通、格式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进而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那么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尚未开通的当下,如果一地法官希望获取其他省份的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可能通过哪些渠道?黄启辉说,相较于面向普通大众的裁判文书网,法院系统人员更可能运用法信网进行“类案检索”与“同案智推”等。

“法信”平台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立项、人民法院出版集团建设运营的国家级法律知识服务和案例大数据融合平台,以30分钟一次的频率,每天即时更新全国法院系统内外网国内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上万篇最新发布的法律文件和案例。

2017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曾提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设“法信”系统、智慧法院,自动提供各地类似案件裁判结果,既让法官运用好以往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问题,又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1号),要求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等途径,认真收集、倾听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探索运用大数据进行统筹分析,最大程度了解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反馈意见,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023年12月14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710,000元的金额,通过“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法信平台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期一年,采购内容涵盖裁判文书知识资源服务。

此外,亦有法律实务界人士对记者表示,此前,地方法院也会采购其他第三方数据库平台,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审理案件越多,采购数据库的迫切性和采购能力也越强。从这个角度来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上线之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会有较大受益。

裁判文书公开数量明显减少

“很长一段时间,‘裁判文书网上网’都是地方法院的考核指标。”一名律师近日告诉记者。但该名律师也表示,近年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明显减少。

黄启辉也提出了这方面的担忧:在“裁判文书上网”不再作为地方法院的考核指标后,各级法院主动上报的裁判文书数量已显著减少。当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建立起来之后,法官有更明确的压力和动力将裁判文书上传至内网上。而面向普通公众公开的裁判文书网,数据池可能会进一步干涸,这将有损司法公开,妨碍司法监督,甚至可能导致审判权滥用失范。

回顾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历史,2013年-2018年,裁判文书公开的数量呈增长趋势;在此之后,尤其是近一两年,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量逐渐减少,有的裁判文书在上网后,又被撤下。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实施,该办法明确,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予以公布。2013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调解结案等四种情况外,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及时公布。

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必要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在前述论坛上提到,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该法条确立了公众即使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者,也可以查阅相关案卷与文书,“但这一条文缺乏配套制度,而此前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实际上就给这一条文配套了一种实现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18年11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显示:2017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量突破100亿次;2018年11月,访问量突破200亿次,而且这一数据还在以每秒上千次的速度不断增长。当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均每天上传裁判文书近5万份,单日上传裁判文书最高达37万份,各省日均上传裁判文书1800份,单省单日最高上传裁判文书近16万份。

该篇文章还提到,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网的公开程度,在制度上,最高法要求确保“不公开文书的案件也要公布案号、案由、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和不公开理由等基本信息”;在机制上,最高法建立了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文书上网率不高、及时性不强的法院逐一函询督促和问责。

2019年,裁判文书上网面临越来越多的压力。彼时,何海波公开发表了一篇题为《裁判文书上网,一件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事情》的文章。何海波梳理发现,在2014-2017年间,全国法院总体文书公开结案比由44%上升至63%,但裁判文书不再规模性地公开。“以我个人比较关注的行政诉讼法案件为例,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逾67万,但上网文书仅854份。” 何海波在前述圆桌论坛上说。

黄启辉也观察到了类似现象。他对记者回忆说,大概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数量出现锐减。“2023年快过完了,这一年行政类案件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几乎没有。”

此外,有的裁判文书在公开后被撤回。傅郁林举例说,在徐州市丰县“铁链女”案件中,社会公众和研究人员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件研究、梳理发现,在当地,买卖妇女的行为并不少见,并有人专门做了案例分析和统计学分析。“但法院很快就下架了相关裁判文书,又在随后撤销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多名法律学者近日公开表示,尽管裁判文书公开在短期内可能触发“同案不同判”、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但应直面问题和挑战,避免“因噎废食”。审判公开是各国公认的诉讼原则、司法原则,也承载着我国法治的目标。

在何海波看来,之所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现在并不受所有人欢迎,是因为现今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在利益设计上,并不是所有人均可从中获益。

何海波分析说,站在法官的角度,将裁判文书上传是司法工作之外的额外工作,一些裁判文书中的微小瑕疵可能被公众无限放大,此外,对于哪些文书可以公开,也存在责任不明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官司打赢了还是打输了,都有相当比例不愿意公开;此外,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需要充分维护,但目前对于维护的尺度在哪,边界不明晰,这也会给裁判文书公开带来不可测的压力。

黄启辉也提到,近年来裁判文书大量不公开不上网的背后,还有一点原因是:对于案情相差不大、甚至相同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法官间判决结果可能不同,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会对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除此之外,裁判文书直接上网公开,一定程度上会对当事人隐私、公司法人商誉、商业秘密等带来损害或者侵权风险。

对于这些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存在的不足,何海波认为,大体上可以通过完善规则、改进技术和明确依据等方式加以解决。“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开发一个好的文书校对系统和敏感信息处理系统。这在技术上就可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教授吴宏耀持类似看法。他在前述论坛上表示,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明确了这一点后,一方面要思考何谓公众期待的公开;另一方面要研究如何维持这种公开。

吴宏耀说,所谓“公开”,公众的关注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但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有非常详细的事实,这客观上既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困难,也暴露出司法判决说理性较弱的问题。这些都可以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完善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负责人表示,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案例库是否会向社会公众开放?

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背景和考虑?

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要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

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案例库是否会向社会公众开放?

答:案例库建成后,要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只有供社会开放使用,才能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学习了解法律,明悉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进而促进诉源治理。

相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有何优势?

答:相较于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

第一,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精准检索。

对法律检索者来说,案由、罪名只是最基础的检索依据,若想实现高效、精准的检索,必须依托所涉案情的关键词;如果涉及复杂的裁判规则,还需借助准确精炼的裁判要旨。

例如,对于卖淫者在居民小区内租用的既用于生活起居又用作卖淫场所的住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单纯检索“抢劫罪”或“入户抢劫”,恐怕难以精准定位到对应案例,但如果有“卖淫者”“卖淫场所”“住处”等关键词和要旨辅助,检索效果将大不一样。

第二,规范报送,严格审核,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目前主要由各地法院依程序报送,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按业务条线对口负责、审查把关,经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第三,统筹规划,全面覆盖,回应司法需求。

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庞大,但却存在案件类型、数量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常见、多发案件数量畸多、无序堆叠;新型、少见案件数量畸少、甚至没有。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之初就明确要求,对于案情类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同,参考示范作用相同的案例,入库数量一般不超过2件,防止重复叠加。

对于同一法条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力争通过对应案例,实现规则指引的全面供给。

案例库是裁判文书网的“升级版”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的上网文书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方向有所调整?

答:十年来,随着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增加、社会关注增多,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存在的不足屡屡被提出诟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使用效果问题。具体而言,一是检索不便利。

上网文书数量虽已过亿,但只是简单累加,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很难做到精准检索。

标准不统一。一线法官反映,上网文书来自全国3500多个法院,对同类法律适用问题判法各异,不仅需要的案件难以找到,即便找到相似案件,也因规则、尺度不一,导致无所适从、无法参照。

权威度不够。一些律师抱怨,上网文书缺乏官方权威认可,据此形成的检索报告、法律意见在不同层级、地区的法院不被认同,经常是花费很多精力检索,实际收效甚微。

第二,权利保护问题。

我国上网文书有大量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案件,不仅规则意义有限,还承载着各类事实性、身份性信息。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等。

第三,安全风险问题。

裁判文书网建立之初,大数据“爬取”和分析技术还未普及。海量文书上网后,因为承载着大量国情社情信息,逐步成为各方关注的信息资源。有的商业公司将“爬取”的文书数据转化为法律检索、企业征信、人工智能“产品”营利,但未按安全、合规、可控要求管理,有些“黑灰产业”甚至据此从事敲诈勒索、信息倒卖、刷取流量等违法活动。

针对上述问题,从2021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各方的反映、诉求和建议,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整改措施。

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

如前所述,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不便、检索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于2023年7月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与之前将裁判文书“上传了事、简单累加”的公开方式相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

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裁判文书库的功能是什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又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辅助司法决策、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在四级法院专网内汇聚各类裁判文书。

由于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裁判文书网存在的查询检索不便等问题,在裁判文书库同样存在,因此,裁判文书库主要并不是为了给法官办案提供类案查询,而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

充分保障公众依法查阅生效文书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

答:现在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裁判文书上网的标准也需要优化、机制还需要规范,相关工作将按照严格依法、稳慎适当、依法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

第一,坚持严格依法原则。

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但并未要求生效文书必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集中公开。从全球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裁判文书也都仅在所在法院的官网上公布,许多国家的文书数据库还主要由商业公司在运营。下一步,我们将采取线上公开和线下查询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公众依法查阅生效文书的权利。

第二,坚持稳慎适当原则。

包括公民、企业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对之前自己等涉案裁判文书公布给个人、家庭、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要求在互联网上发布文书应经本人或本单位同意。我们要综合考虑上述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各级人民法院仍将定期在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会更加稳慎地协调兼顾好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关系,更加充分地发挥好案例、好文书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功能。

第三,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我们将加强监管,对相关商业机构不当使用裁判文书数据的行为进行约谈,引导督促其依法、合规使用数据,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利用文书数据损害国家安全、司法权威,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非法行为,共同促进裁判文书网更加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家园 其实没啥区别,这个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文明多了去了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帝国也不是什么秦帝国,是波斯帝国,今天波斯人混的咋样?

人类历史上传承最长的帝国是罗马帝国,罗马文明今天还影响着西方文明,但今天罗马正统在哪里都吵不明白。

大家都骂台巴子,但谁还记得人家和我们同文同种?台巴子可以当做汉族人没有共产党领导的一个对照组。

家园 请美国高义来回答你的问题吧

听说最近1450和青鸟都在沉迷于黑神话,没啥时间上网,也许你俩交接班出了点问题也未可知。。

家园 西方的选票民主其实就是精英共和

未庄搞选举,候选人是赵府的秀才和钱府的假洋鬼子,那这和阿Q小D吴妈他们有多大关系,值得他们兴奋到打鸡血吗?

至于欧美的福利制度,确实就是给底层民众的封口费。只是这两年物价房价飞涨,这点福利的内里也快给掏空了。

家园 看到陈王说的老美法官判勤劳的饥饿的美国儿童的母亲偷面包无罪,

我就能判断了——陈王真蠢。

先是例子错了,那个著名的纽约市长鸡汤文(也不排除是真的),根本不是判老奶奶无罪:

1935 年,纽约市长拉古迪亚(Fiorello LaGurdia)曾在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旁听了一桩面包偷窃案庭审。偷面包的是一位老太太。在法官问老太太是否愿意认罪时,老太太嗫嚅着回答:“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要知道,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法官裁定:“我必须秉公执法,你可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是10天的拘役。”──那时的物价大约是8美分一杯咖啡,10美元的罚金绝非这位穷苦老太太所能缴纳,否则她也不会被迫去偷几美分的面包了。因此老太太只能“选择”拘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审判结束后,身为纽约市长的拉古迪亚从旁听席上站起身,脱下自己的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在场的每个人都默默无声地捐出50美分。

再是举证事实错了:”一出事,网上王佳佳法官的判决书马上一篇都找不到,偶尔找到的一两图片都显示这是一个刻薄的法官。“——这说明陈王的怀疑、查证能力一塌糊涂。

最后是立意错了:”民事法是协调人民内部利益的,如果有的事实不能厘清,一般原则是向弱者倾斜,因为既然没有原则性错误,大家都不能很好举证,适当照顾弱者岂不天经地义?这是从2000多年前的儒家都遵守的社会基本原则,曰仁。“

——你是想以儒治国,以德治国(此时想起雷老虎)吗?

而且孔子也没说过:”如果事实不能厘清,一般原则是向弱者倾斜”。

再后,逻辑错了:事实没厘清,谁是弱者?穷就是弱者?破头的穷极了,他们是弱者?【原创】另类潜规则——“破头”文化(08年写的)

该拿1万拿了2万,不管穷富,对方才是受害者,才是(此时此事的)弱者。

家园 9真1假编故事这点,你们跟那帮伪左确实不相上下

最终的目的上你们也算得上一丘之貉了。唯一不同点是你们明着黑,他们暗着黑,还得扛个旗。如果你们双方互相辩论下前30年的历史,估计是个很有趣的情形。

不过你跟他们一样,谎话编多了就前后矛盾,最终自己也没法圆了。

我想问,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广大的中国农民,不要说进城定居了(转户口),他们哪怕是想进城打工(不转户口),可以吗?

显然不行。

崔琦于1939年出生在河南平顶山宝丰县肖旗乡范庄村,1951年,有个机会可以让他出外读书(那个时候户口管制还不严格,1955年开始粮食的统购统销,户口就开始严厉管制了),当年崔琦才12岁。崔琦去香港读书后后不久

你看你前面一口咬定毛时代农民进城打工都显然不行,后面就自己用崔琦一个河南小地方农民出国去香港读书的例子来打自己脸。为了找补还得在引文里自己加括号来解释下。甚至解释中都显示你的无知,因为1954年宪法中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怎么可能1955年开始户口管制。事实是1958年开始实行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条例》,1959年中央发布《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后,1960年才开始了农村户口的严格管制。

在你的文中,这种自相矛盾的话比比皆是,甚至一段话里都前后矛盾。

那个时代,就算是 城市里的“知识青年”们,中学毕业了都要下乡去“插队落户”,(也就是说,城市都没办法解决“知识青年”们的就业问题。习近平、李克强同志,都是下乡的知识青年),你农村人口还想去城里找工作、定居?

前面说城市知青插队落户,后面就用习李作例子打脸,同样证明了城市知青到农村不是固定的一辈子的,甚至依然可以成为国家最高领导人。这不是人民当家做主是什么?

至于你文中的谎言,那就更多了。

1959-1961年,中华大地上(主要是农村)饿死成千上万的老百姓,按照袁隆平爷爷的说法,是饿死3000千万人

这里再教你一个常识,任何时候发生自然灾害,其影响包括饿死人之类的都不是当年,而是滞后的。三年自然灾害是59-61年,灾害的影响是60-62年,起码59年当年是有存粮的,只有59年有天灾没有收成了,第二年才是最难的。

所以你这智商,还是需要继续提高。

家园 我其实都不愿意回这些帖子

所以看你回了就直接给个宝就得了。

人贵在实事求是,第二贵在不要没事吹牛。

你以为你超然于其他民资,只不过帖子是用汉语写的,其他民族看不见而已。

如果看其他的语言,每个民族都是超然于其他民族的。我觉得我的经历就是在国外上学的时候,和各路其他各个民族喷子聚到一起,大家都从自己的角度喷了一下自己的国家有多伟大,情绪之饱满,角度之惊奇,说实话,比这里这些车轱辘话来回说强多了。

其实总结一句话,你喊口号有啥用,特别是古书里有几个口号有啥用,你以为别人没有?

你真的好,那是藏不住的,人家会主动学你的。而且哪怕掉脑袋也要学。中国近代史不就是证明。 现在中国改革开放是一个好东西,很多国家要学。越南是好学生,非洲说我要学。什么时候你能逼得欧美国家的人说:我就是要掉脑袋也要学中国,那时候在把这个帖子拿出来:中国超然于世界,不迟。

我不喜欢这些水贴,因为这有点像小时候10几岁的时候,最多20几岁的时候,我说这玩意不是因为我信,是要证明我厉害。 就像两个男生打赌:“你要是能够着那片树叶算你厉害”。为了一个算你厉害,我一蹦三尺高。现在老了,不光腿,脑子也蹦不起来了。

通宝推:疾走他乡爱故乡,
家园 屁话,组织(老板)让你干的时候,你干不干的问题而已

如果组织(老板)压指标下来,能干的升职加薪,不能干的降职走人,你能怎的,总会有人干的。

所以大可以看看同地区的其他类同案件是不是这么个判法,来衡定是个人所为还是组织所为吧。

家园 超然,学不来的

就像前几年被人笑死的小作文,什么兔子被狼追得乱逃,乌龟教育兔子,要像鸭子一样学游泳。真是胡说八道,兔子学游泳?

各民族天赋/文明传统不同,不能邯郸学步。你说中国鸦片战争之后一百多年都在学西方,那么中国学了三权分立联邦制这一套吗?影子都没有,中国还是稳步走在中央集权的路子上。

同样,西方也学不了我们的中央集权。单要说经济制度资本主义那一套,我们要跟西方学的还多呢,甚至连香港都有很多地方值得学习。

家园 那我就要引用西方法官的一句话了

你无权不开枪,但你有把枪口抬高两寸的自由

家园 有些东西恐怕你真的不理解,比如宗教,你也应该谦虚一点吧
匿名 一个没有削藩的地方就容易出现行政司法地方利益化的倾向

1.我有个习惯,观察一个地方的吏治(含司法体系是否执行同案同判原则和效率)如何,首先看市民社会属性和离谱的治安处罚和刑事、民事案件(集中于类彭宇、离婚女性财产分割等吸引眼球)如何。

2.事实证明,只要没有削藩的,不管是沿海还是内陆,要么有离谱的案件出现(江苏彭宇,上海红楼),要么市民社会属性(武汉比较典型)较弱。而相反,经常被削藩的地区,或者之前没被削藩后面被削藩的,很多时候不敢搞搞太离谱的事情,因为怕被追责。

3.最终导致的是,中下层的利益无法保障,容易被各种离谱的案件损害利益。不由感叹,“为人民服务”这个词实际就是主席调和/缓解/制衡(你觉得用哪个词都好)资产阶级法权的一个价值取向。

4.学法律学久,一开始还信奉“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套,最后发现,如果自己成为不了中上层以上(统治阶级等),很多时候也是“我为鱼肉”的境地,无比佩服主席“为人民服务”这种制衡统治阶级的做法。

5.挑个刺,审执分离是诉讼法法理due process要求的,起因并不是政策的归政策,执行的归执行,而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基层干的多,好的是实践多,经验多,不好的是容易一叶障目,有时候看不出背后变化的走向。

6.你的司法考试是过了,但法理部分总感觉干巴巴,估计是具体部门的外国法和外国法制史学的不深,更多的就不多说了。

写于主席逝世48周年,再次怀念敬爱的领袖。

通宝推:潜望镜,土地革命,南门桥,审度,
匿名 G总给的操作你比较难执行,光脚不怕穿鞋的,思路可能是其他的

要么就是正式程序(法院)给个说法,闹大是大爷的责任;要么就是你花钱找人找到大爷的软肋,让大爷疼而且抓不住你的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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