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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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两个问题

1. 我在12月引用8月份的法院通报有什么问题吗?是8月份的通报有瑕疵还是引用8月份的通报有罪?你大可以把你以为的我“想表达什么”明明白白的说出来,一次说透。

2. 我的原话“郾城法院和你引用的案情经过无非是详略不同罢了,没有什么冲突。”

既然你认为我说的不对,你大可以把8月份的通报和现在的描述的“冲突点”列出来。

@寄意寒星

点看全图

还有,我的发帖点数多得是,并不介意你增加我的发帖成本。

家园 此案引起的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没有下文

首先,全国各地暗流涌动的人民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真的合理吗?裁判员和运动员真的需要战略合作吗?当然推行者的台面说法是裁判员和运动员的战略合作可以提高裁判水平,优化裁判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给春风文背书合理吗?裁判员有必要在判决还未出来之前给某运动员站台吗?

家园 你这属于揣着明白装糊涂了

1. 我在12月引用8月份的法院通报有什么问题吗?是8月份的通报有瑕疵还是引用8月份的通报有罪?你大可以把你以为的我“想表达什么”明明白白的说出来,一次说透。

8月份法院的通报很多事是没有说清的,只是通报了个法官被杀的事实,并未完全说出整件事的前因后果,所以才引发了网上的热议。这个你不否认吧?而到了一审判决后,所有的事实都已经查明,包括党某为了多获取保险公司赔偿虚构了个人财物损失、医院挂床14天,并在法官依据事实判决后蓄意杀人、杀人行径残忍,这个事实你不否认吧?真相大白之时一个字不提一审判决查明的党某犯罪事实,却又把8月份法院的通报贴出来,想表达什么你自己最清楚 ,外人如何能完全说清你的想法?论心别人看不清,但论迹混淆了是非是一定的,这个你不否认吧?

2. 我的原话“郾城法院和你引用的案情经过无非是详略不同罢了,没有什么冲突。”

这句就是典型的无视事实了。因为法院的通报对王法官判决不支持党某的理由完全与事实不同,写的是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而事实是对党某伪造虚构的皮衣、电动自行车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这两种描述,让网民对凶手的观感就完全不同。前者是依法提交证据,但不被法官认可;后者是伪造证据不被法官认可。

至于什么屏蔽增加发帖成本,这个你想多了,只是不想再跟不尊重事实的人交流浪费时间而已。

家园 一审调查事实这么清楚,还认为没有发现跟传言存在逻辑不不一致的

情况,这嘴也够硬的。对事实你都是选择性无视的吗?

第一,党某跟保险公司的诉求是18000元,不是5000元。如果党某的诉求本来就是5000元,那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行,根本用不着上法院。对于这种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事,我有亲身经历,所以说5000元的说法只是障眼法。传言中要求赔偿18000元,跟通报不矛盾。

通报中“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这句话没看到吗?你所谓“如果党某的诉求本来就是5000元,那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行,根本用不着上法院。”是不是被事实否定了?

第二点上你又在揣着明白装糊涂了,属于无中生有的问题。

下面就是关键的第三点了。传言中保险公司只答应赔偿12000元,两者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要求党某走法律程序,按照判决来赔付。这一点通报没提及,无法判断跟通报是否矛盾。能确定的一点是党某跟保险公司肯定没达成一致。至于通报为什么不提及保险公司跟党某的诉求分歧细节,我不是安阳市中级法院,我不知道也不想去猜测原因。

对于第三点,我确实没有证据。但是根据我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来看,我个人相信为真。如果党某在跟保险公司交涉后,心理预期还是5000元,案子判下来之后,党某主要矛头对准的应该是保险公司,而不是王法官。

这不就是无视事实吗?事实是事故发生时党某索要5000元,保险公司不同意,所以党某就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后伪造了证据索要18000万多的赔偿。而提交的证据又被证明是假的。试问保险公司5000都不认可,如何会有认可12000的可能?郾城法院跟安阳中院两次的通报都没写过12000的事,一审判决后的新闻报道也没有这个事,你却发出个灵魂拷问“至于通报为什么不提及保险公司跟党某的诉求分歧细节,我不是安阳市中级法院,我不知道也不想去猜测原因。”所为何来?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这个事实,王法官的判决已经认定了,前面15天给予党某赔偿,后面14天因为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所以法院认定是挂床,不予认可。这里哪来的各说各话?

而你的最后剩下的话,恕我直言,才是最可笑的

我只是想说一点,我国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的立法和执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党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要了5000元的赔偿,但被保险公司拒绝了,因为人身跟财产损失都很轻微。修理电动自行车74元、党某身上的衣服没有破损、交警事故认定时党某也同意没有财产损失,不知道你作为司机碰到这样的人,要你5000元赔偿你认不认可?

到了他住院、挂床、伪造事实跟证据起诉,王法官甚至支持了他最初索要的5000赔偿加住院15天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的补偿,只是对他提供的虚假证明不认可、对后面挂床14天的补偿不认可,你就得出个“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的结论,那么问题来了,你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公平?对他伪造的皮衣损失赔偿、对他伪造的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损失赔偿、对医生已经认定他不需住院了还挂床的行为赔偿,这就是你嘴里的公平了?那这样的判决对保险公司公平吗?这样的判决岂不是鼓励造假作伪证骗保吗?

如果连基本的客观事实都不去尊重,只凭个人好恶去评判法律判决,甚至谈什么公平,那这个世界哪会有什么公平?

通宝推:淡淡忧伤,
家园 又来做理中客了?

人民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是什么之前河友有过普及,不是你脑补的裁判员和运动员的战略合作。

春风文是人民网河南站记者写的,跟最高法无关,之前河友也有过普及。

两个莫须有的事硬要扣上个此案引起的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帽子,您累不累?

家园 “不得通过赔付获利”

一般有个原则,不得通过赔付获利。不去讨论这个原则的是非,按实践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损失往往是大于赔付的,这还是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的结果。至于精神损失,我记得至今法律不支持。

同时还有一个问题:损失的陪偿标准,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个黑盒,当然可以杠是公开的。这样的情况,导致必须要请律师,这又是一笔支出,就不说请律师的效果了。

以前乡镇有司法援助所,但是后来正规化,好像是必须有法律资格证后,司法援助所撤销了。实践上群众有事,就只能找律师,别无他法。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公正交在讼棍手里。

依法治国,一言难尽。依法治国也许一般情况下是对的,依法律人治国肯定是不行的。

通宝推:白玉老虎,唐家山,
家园 不知道是谁在硬拗

通报中“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这句话没看到吗?你所谓“如果党某的诉求本来就是5000元,那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行,根本用不着上法院。”是不是被事实否定了?

这个车祸事故是有人受伤的,现场调解时后续的治疗费用都还不清楚,各种材料和单据都不齐,保险公司就能确定给5000元赔付一口价?是我没有常识,还是你没有常识?按照你的逻辑,你是不是认为党某没伤装伤,或者认为党某在碰瓷?

你如果说是当事双方的调解意向,肇事方愿意出5000元,后续再找保险公司报销,那还差不多。但这跟党某向保险公司索要18000元的赔偿不冲突。

你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公平?

我说了两遍了,精神赔偿,你的眼睛看不见吗?或者我说的更明白一些,精神损失赔偿,这下能看见了吧。

如果考虑到这种赔偿选项,党某就不用非得住院才能拿到更多赔偿,也不需要为了拿到更多的赔偿造假了。

我认为中国在这个方面立法和执法都是滞后的。欧美那种天价精神损失赔偿费固然不可取,但是完全忽视精神损失赔偿也失于人文关怀。怎么去界定合适的精神损失赔偿是法律界应该考虑的事,而不是天天把“废死”和“保护未成年罪犯”放在嘴边。

家园 他在说你避重(新的一审刑事判决)就轻(去年8月通报)
家园 我吐槽的就是你说的这段话

按实践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损失往往是大于赔付的,这还是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的结果。至于精神损失,我记得至今法律不支持。

如果法官判决时的同理心再少一点,党某和王法官这样的悲剧估计还是会重现的。

家园 这个传言你敢信,你也真够蠢的。

案发之初有传言是: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索要18000元赔偿,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最后王法官判9000元。

从通报的行文来看,我个人相信这个传言是真的,具体的文案就不分析了。

家园 理想状态下最完美的依法治国

经过一段时间,土地也会被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这是确定性的。

不走法律程序的破解办法就是起义革命。

法制框架下的破解办法只有技术发展与卷。要么技术突破降维打击旧势力,例如手机与车。同等技术条件下就是玩成本卷死老家伙,例如白色家电。

农业社会技术停滞,所以就只有周期律,几百年一革命。

西方的贸易壁垒小院高墙是违法行为,他们说是依法搞的小院高墙,打法律擦边球……好,你赢,那也没啥,当年大宋也是小院高墙躲在城里,任凭金兵在外面驰骋的。

通宝推:审度,
家园 党志军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定义

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

经查:

·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家园 大胖子赶快解释一下为何不发新的一审刑事判决,判决有新料啊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事故。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次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

·5月3日,党志军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4年7月4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18832.93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

经查:

·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

家园 空总点睛点得妙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这个本质,决定了空总说的这个必然,也解释了“改开”以来中国法律屡屡违反常识,屡屡挑衅良知。

经过一段时间,土地也会被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这是确定性的。

但是,这句话是错误的:

法制框架下的破解办法只有技术发展与卷。

打死老家伙无非城头变换了个大王旗,群众被谁剥都依然是被剥。

这句话也是错的:

不走法律程序的破解办法就是起义革命。

起义革命是依法办事。革命者就是革命的统治阶级,革命者定的规则,也是法律。

唯革命可破法。起义不行,光起义不革命,法依然是旧法。

家园 抛开事实不谈,啧啧

人民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是什么,我就是按照公共网上内容总结的,他们都在胡扯吗?

春风文不是还挂在最高法的公众号上吗?这不是背书什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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