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是控制。
不同执行,不同反馈,不同改良。
中美上层都对控制深入研究,都对可控有一定信心。
走着看吧,剩下的交给历史。
案情原文:因其住院29天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
医生医嘱:党老汉需要住院29天。这个是毫无疑义的。
非常感谢颂圣派的胡搅蛮缠,比 @拜吨 这种戎贝,威力更加巨大。
第一个是剐蹭赔偿案,第二个是杀人命案。前者安排的法律援助律师不会太积极,如果大G总介绍的情况属实,估计那个律师不会开这个脑洞,但后者涉及命案,我猜安排的律师会谨慎得多,如果我是这个律师,第一个要安排的肯定会是精神病的鉴定。
如果我再猜的话,精神病鉴定应该有做,鉴定的结果是没有精神病,但有一定的心理异常状态,仍需负刑事责任。
但是他在这里装模作样,其实我感觉就是表演——捍卫体制,装作粗心大意,装作粗糙,强行硬压对方辩论话题,活脱脱一副理所当然的伪装样子。
他要是真这样早挂了,谁惯着这种傻逼,也就是方平还觉得他是一个队伍的,怎么可能,说推墙党就是这种吧。
这么一个细致的人在各个话题装大条硬压否定对方,岂不可疑?你们就是警惕性太低,你们只是以为他只是反文革,其实哪只如此。
re: 即使存在这种医嘱,也还得看法庭上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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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庭上的质证,不是空口白牙,胡搅蛮缠。必须由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不能毫无证据的胡乱判案。
案情通报里,并未有医嘱无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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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党老汉主张赔偿误工费,提出住院医嘱作为证明,完成举证责任。
被告如果认为住院医嘱无效,需要举出证据,比如医生吃回扣了等等,或者是患者亲戚朋友,证据可以主张医嘱无效。
即使被告主张原告的医嘱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承担起了重新提供有效证据的义务。
按司法解释,法医鉴定的证据,效力高于医院医嘱。
因此被告可以申请法医鉴定并先期承担法医鉴定的费用。原告有义务配合法医鉴定,原告不配合的话,一切后果自负。
人民路线应该为人民立场。但你后面盖的这个帽子,说是人份政治,差不多明确是没在实务中干过活的人,大约是参加工作不久的人,也可能参加久了但没在一线干过。多余的话就不说了,言尽于此。
因其住院29天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跟医嘱住院29天,能画上等号吗?
继续编
另外请教下:你把 @拜吨 叫成这种戎贝,不知道你们之间的这种那种是怎么区分的。
在提出法官“三门干部”化没有明说的一些事情,其实和执政队伍精英化一样,大概率是以下表现:不接地气,只唯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当作是麻烦。现在越来越明显了。其他的,就不再多说了,毕竟戳别人肺管子的事情少做。
都属于整人特别狠的。
未来也必会被反噬。
官行事的最优解就是拿人,无论好坏,因为拿了好民没事,错放了怀民有责任。
你说的是如果可以证明A(车祸)-->B(精神病),B(精神病)-->C(杀人),是不是就可以证明A-->C。
有没有一种可能,党某就是在被撞那一刻被伤害了,被改变了,外伤在脚,内伤在脑,而医生根本没有检查出来(此处无意将关注点引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那么这些是否都是车祸引起的连带损失,党某,王法官的损失都应该由肇事司机李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党某和王法官的家属是否可以起诉李某某和保险公司?按照某些法官的尿性和逻辑会怎么判?
我说的是如果可以证明A(车祸)-->B(精神病),B(精神病)-->C(杀人),自然就可以证明A-->C。也同样可以引出你假设的赔偿。
如果能提供车祸引发脑损伤,并导致精神损伤,你后面的假设自然成立了,也会被认定。如果没有这个证据,那不就是无稽之谈了吗?
在假设这点上,咱俩是没有区别的。
但我说这些不能靠假设,而是靠证据。证据证明不了的事实,就是无稽之谈
邓颖超没干政
康克清没干政
江青没干政
王光美算哪棵葱?
对别人至少有同情,对他们二位,只能说自找
我在知乎看到的文章,确实提到,出院后需要静养2个月。
但是普通人没法确认知乎的说法是否准确。
普通人,也很难获取进一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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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有人,所能依据的证据,都是新闻里的公开通报。(法律事实,不容置疑)
你用公开通报里的一件破皮衣,来证明党老汉有过错;
我对你的这个证明,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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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29天+1天的住院医嘱,证明春风一样的女法官有枉法判案的行为(违反司法指导意见判案)。
我证明了春风一样的女法官有过错。这个过错证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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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果都是体面人的话,你再这么纠缠下去,非常不体面了。
我刚才又看了一下 @唐家山 引用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关于误工费的法规中。
相关规定明确了: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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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开的新闻,党老汉一案,没有明确表明,“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是否存在。
请河南网友帮忙确认(有医生朋友的网友),河南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进医院救治,如果医院开了住院医嘱,按照惯例,是否会同步开出“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按照北京这里的做法,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而医院只开了住院医嘱,没有同步开具“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律师肯定会抓住医院的瑕疵,可以对医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