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严打中的抢银行 -- 萨苏
您这个故事 5W 不全,人家有疑问了。
所以虽然故事文字结束,但是也算挖坑未填。否则罚再挖类似大坑十个。
去过以后发现并非全是吹牛,淳安这地方属于浙西,旅游业兴起前比较闭塞(就是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地方),有一部分居民是新安江水库建立的时候从深山迁出,原来结楼而居,土称“楼越蛮”,虽然也是汉族但风俗奇特,据我所知我这位同学的两个童养媳是到蛮大以后才“解放”的,而他回乡的时候三个人在一块儿依然很有情意的样子(有些事情不说也罢),倒颇让人羡慕古代的某些君子,也真是奇特。
“楼越蛮”的习俗很有趣,比如我和媳妇去这位朋友家中做客,小魔女表情十分怪异,最后乘着人家不注意的时候才对我悄悄说 -- 那个东西,能不能想办法让他们弄一点来吃?
抬头看,才发现人家的屋顶中央吊着一只夸张的大猪腿,颜色,形状都极是诱人,看来有装饰作用,可就忘了我家这个魔女是个地道的馋猫,已经垂涎欲滴了。
结果自然是魔女如愿以偿。
至于我那位朋友,后来娶了一位搞艺术的,现在管各国的红毛鬼子呢,然通电话的时候,如果谈论“黑又亮”和“白皙粉”这两个古怪的名字,大概也只有我们这些老家伙才明白说的什么吧 :)
有一次枪毙人(一批十六个),叫我们去帮助维持秩序。我离得太近了,结果人一倒下,闻到那味道我就吐了。从此知道什么叫“血腥”。
后来见多了,倒也就习惯了。有时候觉得这种麻木后的“习惯”,对自己的人生而言实在是一种不幸。
我在政法88的一位同学,闻了血腥味之后当了和尚。
那地方离俺这儿有段距离,只去过千岛湖,知道那儿出方腊...
第一次遇到这种事反应特别大的人,最后容易走两个极端。一种是后来特别麻木,比如我,现在旁边摆着个半截身体,我照样啃馒头吃火腿肠;另一种是特别敏感,我认识一人,现在连闻到杀鸡褪毛的味道都发抖。
不过我的这种麻木也不是一两天就练出来的。有些事,写出来也许太恶心……呵呵,准备等天气炎热时再试着讲几段,恐怖故事可以添加点寒意,至少对抗暑降温有帮助。
应该不是吧,那小子长得跟猩猩似的。。。
他剃发以后一直没有见过,不过参观动物园的时候常常对着猩猩有些滑稽的想法。
没水的日子可真不好受。找个洗澡的地方都难。
你说的哪个事呀,最后好象真是不了了之了。我对哪个没怎么太留意。看看我有时间帮你打听下吧。怎么你对这个感兴趣?
这个罪不至死。如果那时候有律师什么的,极可能给辩护下来。
而且该犯赶上严打,这个时候的量刑只怕都要从重从严,结果就成了牺牲品。
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
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谋杀
误杀
和伤人致死(也就是说虽然有伤人的故意,但没有杀人的故意)
三者在量刑是有很大区别的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有期徒刑到死刑,如何量刑,还不是一念之间。
无奇不有,我怎么就没有碰上过这事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