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再评南开砸车事件——我看社会矛盾 -- Alarm
你所说的,是没有利益侵害的事实,而不是没有利益侵害的行为。譬如A要杀B,在杀的行为过程中被B杀掉。我们也得不到A“杀”B的事实,但是有“试图杀”的行为。“行为”不一定就变成“事实”。车主对那一个和他发生交通事故的女生,也没有造成侵害合法权益的事实,但是已经有了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除了那个女生之外,其他的学生利益根本不受损,但是基于他们是为那位“女生”争取利益,所以我觉得两者不能割裂开来。如果警察都有理由“害怕”车主的言论,那么学生更有理由判断车主的言论变成事实的侵害了,更有需要去维权了。
警察的行为原因不做任何评价,但是行为却是有目共睹的。你可以说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你不能说这样有“合法性”。
你可以去看我过去发的帖子,我一直是在说“如果合法途径被判断失效,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合法的维护的时候,暴力就是合理的,虽然不合法。”所以也没有所谓我划向你那边这样的事情。
自此挂免战牌,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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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么时候说警察侵犯学生权益了? 1 煮酒正熟 字775 2008-01-07 22:52:50
🙂至少你承认了警察的一定程度上的无作为 汶水 字522 2008-01-07 23:37:21
🙂可惜您始终也无法证明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 煮酒正熟 字1020 2008-01-07 23:50:06
🙂在这个问题上论了很久了,已经不想再继续,最后一次回这个事情
🙂事情没那么复杂 1 Alarm 字490 2008-01-07 19:59:28
🙂问题就在于“又公平、又公道、又可行”的调解意见没有“行”! 汶水 字0 2008-01-07 22:14:30
🙂南开的学生们给了警察这个机会么? Alarm 字0 2008-01-08 03:50:08
🙂我还是忍不住建议你一下 Alarm 字130 2008-01-07 19: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