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有限株连:中国法律的无奈还是必然? -- 无忌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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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首先,古代株连不是只对官吏的

比如侵犯帝王陵寝者可以族诛,文字狱的受害者也可以族诛,秦始皇曾立法:“以古非今者族诛”,明太祖还给许多富人——如沈万三的女婿陆仲和——安上罪名族诛。而连坐就更广泛了,当年国民党推行的保甲制度,一人有罪,10家连带坐罪。这哪里是只针对官吏的?又谈什么“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其次,即使是所谓的“有限株连”也违反了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绝对不能被允许的。正如斩首、刖足、黥面等传统重刑也可能抑制犯罪的发生,但现在绝不能再采取这些刑罚一样。

更何况,LZ提倡的竟然还是所谓“有限株连”的“潜规则”。请问,“潜规则”是什么意思?总不是原作者吴思的定义吧?如果你是指绕过立法程序确立类似制度,那后果还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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