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随笔,也为经常找不到的帖子保留下链接 -- 神仙驴
光随笔了,俺原本还是为留几个不好找的帖子保留链接用的。
这是一个,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第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2)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4年;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8年。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3)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生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
为避免全文文摘被删,俺再添几句话。很多朋友凭空认为对少数民族无“计划生育”的想法是不能说正确的,这跟不少汉族农村地区所见的超生现象一样,还是落实能力的问题。
我那天在群里聊天说,记得有一千万人口以上少数民族实行与汉族相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印象,从这里看,这个印象是来自唯一公布超过一千万人口壮族了。满族、回族、维吾尔族、苗族等人口逼近(或已超过,但缺乏准确统计)一千万的少数民族,今后是否会在聚居区内实行类似规定,大家也得静下心来,先看这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这次人口普查意义非凡,此话不谬。
以及随后的帖子
平均一家8个小孩,那显然是过多了。这还是我上面说的,是执行力的问题。另外这消息发布时间是2004年,在此之前是不是有其他规定,我就不知道了。你说的平均“一个”(一户?)生8个小孩,是说的近期还是什么时候的?
计划生育既然奉为国策,当然对少数民族也有相应措施。我有人口超过一千万的少数民族也要施行与汉族相同的计划生育的措施的印象,第一个链接帖子中也已讲明。当然,我不说这个一千万的门槛如何,我是比较奇怪,怎么会有那么多人,有政府就是纵容少数民族随便多生的感觉。第二个帖子里,我也说了,无论汉族或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打了折扣,那是执行力的问题,另外民族地区的执行情况,我猜测比汉族农村等地要有难度也是极为可能的。当然执行不力,政策不能落实,那是另一个问题,跟有没有政策还是不一样的。
提醒:要关注最近全国人口普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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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 30 神仙驴 字4810 2009-09-17 08:22:50
🙂感觉西西河也是这样,河规其实够了,执行力度不够 锡安 字20 2009-09-21 17:12:02
🙂"话说俺还是一头幼驴的时候......" 肥狐 字12 2009-09-21 13:47:24
🙂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
🙂tg坏呀 曾自洲 字124 2009-09-18 17:48:28
😉驴兄猜测错了 15 新长城 字3087 2009-09-15 22:47:29
🙂谢宝! 1 nbxy 字221 2009-09-29 22:52:13
🙂这个,我一直认为可能是程度多少而不是有无的区别 10 神仙驴 字1793 2009-09-16 08: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