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成都唐福珍自焚案中是谁在暴力抗法? -- 王维宪
就在我准备写这篇《再谈》的时候,北京四季青镇又发生一起因强制拆迁而导致的自焚事件。这是昨天,12月16日。可是今天(12月17日)再到网易,已经没有了这个新闻。我以为或是自己的眼睛有问题,或者就是网易造谣。于是我又到日常看新闻的搜狐,也是没有。难道真是自己看花了眼?幸亏我灵机一动,在百度搜索上敲进了“北京四季青镇自焚”几个字,才发现这是真实的事情。京华时报已经发出了“出多少人命才能镇住违法强拆”的呐喊。
还是回到成都。因为我把上篇博文同时发在《乌有之乡》与《西西河》论坛,有的网友就质疑唐福珍的房产有“占用耕地”之嫌,因为她支付了四万元的青苗补偿费。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唐福珍的房产是1996年建成,当时为什么没有人出来阻拦?难道四川省成都市政府是今天才成立的?
为什么1996年建的房子直到十多年以后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才宣布是违法建筑呢?其实很简单,成都市要在这里建造一条公路。宪法在第一章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客观地说,成都市政府按照宪法的要求做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在补偿方面出现了问题。
现在我们看一看强制拆迁现场总指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是怎样说的吧:“据我所知,金牛区有关方面考虑到该建筑体量及投资较大,拟参照当年土建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但胡昌明拒不接受,提出了高达800多万元的要价。”钟昌林给媒体算了一笔账:胡昌明的违法建筑建于1996年,当年的建筑成本包括装修在内,按最高标准也不会超过每平米1000元,胡的房子大概1600平方米,无论怎么算也达不到800万。
这个问题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既然已经认定该房屋属违法建筑,金牛区有关方面为什么还要“拟参照当年土建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呢?
成都市金牛区政府为什么口口声声叫喊唐福珍的房产是“违法建筑”呢?
是因为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很明显,拆迁方为了少给或者不给被拆迁方补偿,必定要先给你扣上一顶“违法”的帽子,然后才可以随心所欲。至于唐福珍的房产究竟违反了哪个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成都市金牛区为什么不能说清楚呢?
据说有五位教授已经向国务院建言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了宪法,而国务院也正在重新修订;但是,仅仅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宪法吗?各地方政府向人民收取土地出让金更是违反了宪法!这个问题我们下次再做讨论。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公共利益,你不认可不重要 看到了 字42 2009-12-17 20:26:55
🙂你居然否定法律? 看到了 字26 2009-12-17 20:25:02
🙂俺还真否定现有拆迁法律 潜水用 字1876 2009-12-19 14:40:16
🙂再谈成都唐福珍自焚案中是谁在暴力抗法?
🙂我们家亲戚最近两三年拆迁的有三户 冉江 字233 2009-12-21 04:26:08
🙂《土地法》 谷品三斋 字1399 2009-12-17 02:12:34
🙂人命关天 驿寄梅花 字82 2009-12-16 05:31:00
🙂说得对。 熊熊熊熊 字0 2009-12-17 17: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