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成都唐福珍自焚案中是谁在暴力抗法? -- 王维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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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成都唐福珍自焚案中是谁在暴力抗法?

      我们在关注这个案件的时候,出现频率最多的就是一个“法”字。首先,成都官方确定唐福珍家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然后派出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去拆除。

    因此,唐福珍的家是不是违法建筑?这个问题是此次案件的关键,也是整个案件的一个大前提。我们根据官方公布的消息分析一下。

    1996年,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金华社区(原金华村)4组私营企业主胡昌明,支付4万元青苗补偿费、1万元建房占地款后,以租地的名义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原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唐福珍一家才在这块地皮上盖起了房屋。那么,胡昌明唐福珍夫妇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原金华村)签订的这个《建房用地协议》合法吗?我们看看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那么,具体到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原金华村)在十年前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如果金华村不是国营农场或军事基地或国有工矿企业而只是一个一般的自然村,按照宪法,它就是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作为这块土地的主人,当时的金华村村委会与胡昌明唐福珍夫妇签订的《建房用地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是完全合法的!所以,唐福珍家的房产也是完全合法的。既然我们得出结论唐福珍家的房产是合法的私人财产,那么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根据什么口口声声认定是违法建筑呢?唐福珍究竟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法规呢?是不是四川省或成都市又设立了新的法律,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宪法明文规定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唐福珍,这个中国普通农民,用自焚这种极端方式,用自己的生命维护了宪法的尊严。

      也可以说,成都市金牛区成管执法局强制拆毁唐福珍合法财产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这个问题,宪法也做了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唐福珍死后,她的亲属被成都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对此案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密切关注的同时,继续做必要的讨论。

    • 家园 我曾经从事过城市规划管理一类的工作,有点看法不得不说

      成都那件事情,并不复杂

      1、那建筑肯定违章,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任何建筑,在没有取得两证一书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都是违章,这个毫无疑义。拆这违章建筑本不应该赔偿的,因为赔偿就是鼓励违章建设,是用其他合法纳税人的钱给违法人。没有取得合法手续,为什么要开工?

      2、如果不在规划区内,也必须取得相关手续才能够开工建设。

      3、建筑都是需要按照规划来建设的,原来有路不意味着以后还有路,原来没有路不意味以后就没有路,原来是直路不意味着以后还是直路。没有办合法手续就修建房屋,本身就是不尊重规划,不尊重法律。我们是否因为有贪官不尊重法律而认为自己也可以不尊重法律?

      4、规划的调整不是乡镇领导就可以决定的,尤其是成都这样的地方,规划权是在成都市规划委员会,要通过专家委员会的。乡镇干部可以影响这些专家?全成都那么大,得有多少乡镇干部去影响专家们啊?

      5、修建道路属于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是可以有强制权力的。这个和为了房地产开发而拆迁有本质不同。为了公共利益,国外一样有强制拆迁,不过由于发达国家已经过了大规模修建的阶段,这种现象很少而已。在他们高速发展过程中,这个现象是不少的,有心人可以查查英国伦敦在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时是怎么做的,有没有强制拆迁。

      6、最后要说一点,那天参加拆迁的人,在看到有可能自焚的时候,是不应该继续下去了,最终悲剧发生,和这些拆迁人还是有关系的

      7、最最后说一点,政府有关规划建设土地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必须应该有人来负责:那就是,这违章建筑开工后,没有人来及时处理,使违章建筑停工,违章建筑得以修建,最后酿成惨剧。规划建设土地都是有权制止违章建筑开工的,但为什么没有一家去处理呢?这才是我们需要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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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对不起,是不是违章建筑不需要法院判决

          只要没手续,就属私搭乱建

          规划局就可以认定

        • 家园 是否违法建筑,认定权在规划局。

            法院只不过是打官司时判决认定合不合法,没人起诉法院就不能介入。

            如果任何牵涉法律的事都要法院从头就介入,现有的法院人员扩编十倍都不够。

            你怎么知道执法队伍不合法?

        • 家园 当然,认定合法与否权限在法院

          我并不否认

          但这件事情中,当事人并没有上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合法

          就算他上诉了,败诉是必然的,是否你会认为法律在欺负弱势群体?

          法律只看证据,他们无手续开工,你是否认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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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承认证据重要就好

              1、恰恰相反,这个应该当事人上诉。你违章闯红灯,是不是还要警察上诉至法院?我已经说了,拆迁之前是有拆迁通知书的,算不算符合法定程序?

              2、呵呵,我说必然当然是我自己的看法,有这个看法是因为他五合法手续就开工建设。当然,我的看法只代表我自己,非要说杀人只有法院可以判决,所以就可以不听其他人的劝阻去杀人?

              3、跟拆房有极大的关系:按照合法程序,办理了合法开工手续的建筑,有没有房产证都要给予合理补偿的,而违章建筑是可以不补偿,甚至还要罚款的。如果这家当事人有合法开工手续,补偿是不会那么一点点的。

              我说的是成都的事情,开篇就说了,你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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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不是你认定,那你起劲辩护什么?

                  看看86年的土地法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1、恰恰相反,这个应该当事人上诉。你违章闯红灯,是不是还要警察上诉至法院?我已经说了,拆迁之前是有拆迁通知书的,算不算符合法定程序?

                  当然不算了,又不是国有土地,不适用此程序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已经先违章,本该按照违章建筑处理,何需适用此程序?

                  2、呵呵,我说必然当然是我自己的看法,有这个看法是因为他五合法手续就开工建设。当然,我的看法只代表我自己,非要说杀人只有法院可以判决,所以就可以不听其他人的劝阻去杀人?

                  哦,就是不听劝阻杀人还是要法院确定的,不是您可以判刑的吧?

                  ======呵呵,我只是说我认为杀人是违法,可没有说我可以判刑,要是不相信我说的话,当然可以试一试

                  3、跟拆房有极大的关系:按照合法程序,办理了合法开工手续的建筑,有没有房产证都要给予合理补偿的,而违章建筑是可以不补偿,甚至还要罚款的。如果这家当事人有合法开工手续,补偿是不会那么一点点的。

                  哦,已经说过了,请人民法院裁定。论合法程序,拆迁的人出示了什么合法证件没有?

                  ===============你问的是和有合法手续与拆房之间的关系吧?别扯远了。

                  另外,你怎么知道没有出示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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