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成都唐福珍自焚案中是谁在暴力抗法? -- 王维宪
我们在关注这个案件的时候,出现频率最多的就是一个“法”字。首先,成都官方确定唐福珍家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然后派出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去拆除。
因此,唐福珍的家是不是违法建筑?这个问题是此次案件的关键,也是整个案件的一个大前提。我们根据官方公布的消息分析一下。
1996年,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金华社区(原金华村)4组私营企业主胡昌明,支付4万元青苗补偿费、1万元建房占地款后,以租地的名义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原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唐福珍一家才在这块地皮上盖起了房屋。那么,胡昌明唐福珍夫妇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原金华村)签订的这个《建房用地协议》合法吗?我们看看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那么,具体到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原金华村)在十年前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如果金华村不是国营农场或军事基地或国有工矿企业而只是一个一般的自然村,按照宪法,它就是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作为这块土地的主人,当时的金华村村委会与胡昌明唐福珍夫妇签订的《建房用地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是完全合法的!所以,唐福珍家的房产也是完全合法的。既然我们得出结论唐福珍家的房产是合法的私人财产,那么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根据什么口口声声认定是违法建筑呢?唐福珍究竟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法规呢?是不是四川省或成都市又设立了新的法律,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宪法明文规定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唐福珍,这个中国普通农民,用自焚这种极端方式,用自己的生命维护了宪法的尊严。
也可以说,成都市金牛区成管执法局强制拆毁唐福珍合法财产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这个问题,宪法也做了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唐福珍死后,她的亲属被成都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对此案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密切关注的同时,继续做必要的讨论。
此事金华村村委会也有责任,但不能说村委会有责任就把建筑变成合法的。
虽然是违法建筑,但拆迁方还是同意给予相当的建筑补偿,这已经是人性化了,至于土地补偿他们根本无权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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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这几句话,判断真假都不能,又怎么给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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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难道不知道?
和您的文章还真一致——维宪,您不是故意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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