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运钞员开枪打死人的俩版本 -- 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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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银行在此案件中的作为来看,故意谋杀的罪名很难被实际接受.
2.说押运员无罪么,实在是有背事实。其实就是宣布押运员有绝对的开火权力,而不是条件开火权力。这个是绝对不可以的。开了这个先例,就有是后例了
3.银行是不故一切地销毁对押运员不利的证据(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这个行为其实就是伤害广大的老百姓的利益。不知道那些支持押运员的人怎么会支持伤害自己的利益。我只能说这叫另不清了。)
4. 这个两头兼顾的故意杀人防卫过当就比较调和了。其实当时那个押运员木有动枪的权力。只要这点成立,那就不存在开枪是防卫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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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这个帖子明白一个道理 2 保胜卧虎 字518 2010-05-08 20:00:57
🙂看来,这方面,识字的和不识字的,没有两样。 coo 字10 2010-05-08 20:25:39
🙂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 保胜卧虎 字336 2010-05-08 22:28:25
🙂这个观点么,其实是前二者的调和
🙂作为行业人士说几句 69 天马行空 字2144 2010-05-08 07:18:57
🙂忍不住再多回一帖。。。 1 金瞎子 字1076 2010-05-09 19:3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