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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来看看莎车县的判决 -- 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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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来看看莎车县的判决

今天看到一新闻,喀什政府信息网说的非常简短,标题为【莎车县教师周某猥亵一名女童获刑10年】,内容是【记者从莎车县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6月29日,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猥亵儿童是混蛋,做老师的这么干就是王八蛋,坐牢活该!

不过这个新闻还是看着有点别扭。。。怎么猥亵要判十年?

根据对过往新闻的印象,天朝法律可不是这么干的。

比如这几天很热的【2010年4月22日,中国吉林省公主岭市一幼儿园园长王某性侵5岁女童。昨天公主岭市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决王园长7年有期徒刑,赔偿受害人642元。驳回受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强奸判7年,猥亵就要判10年?

有疑问,就放狗查查吧。

莎车的新闻有个比较详细的

6月29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9岁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目前,周某未提起上诉要求。

7月1日,记者从莎车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5月9日,莎车县公安局接到一名妇女库丽(化名)报案,称其在莎车县第六小学上学的9岁女儿遭到男老师猥亵,希望警方调查详情。

库丽称,5月8日,孩子哭着回家告诉她,下午放学时,该校周老师将她带到没有人的办公室,什么话都没有说,用一条布蒙住孩子的眼睛,对女孩实施猥亵后,将其放走。

库丽立即赶到学校查证。起初周某不承认,库丽随即报案。

接到报案后,莎车县公安局到现场勘察、取证,经过对女学生衣袖上精液的鉴定,证实了周某的猥亵行为,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记者从该校了解到,周某今年32岁,未婚,此前一直教数学,性格内向,没有关系好的朋友或同事。

看到这里,思路就很明确了,不过咱不点明。

下面来研究一下猥亵罪吧,这个罪名改自流氓罪。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因为不确定太大而且跟不上时代所以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案取消流氓罪,改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提出一个从重处罚的概念,又得放狗了

从重处罚的概念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可以见从重处罚不是随心所欲的定罪,而是需要在处罚幅度内量定刑期。所以猥亵儿童罪最高是多少呢?五年!那位周某为什么被判十年呢?

咱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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