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来看看莎车县的判决 -- 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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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开篇就写明了来源网址和内容
喀什政府信息网说的非常简短,标题为【莎车县教师周某猥亵一名女童获刑10年】,内容是【记者从莎车县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6月29日,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网址是喀什政府信息网,罪名是猥亵儿童罪。这个是本地的政府网站,个人认为出错的可能非常小。我没有加上原始链接,是我的疏忽。刚才我又google来着希望找到原址,但是google马上被断掉了。兄台如果在国外不妨试试看。我只能保证说,我在写上文的时候,是原文拷贝过来,而且就是从我写出来的网站上面。如果以后发现找不到这一条消息了,我不能负任何责任。
关于后面的记者采访,按照兄台的说法,中间可能发生【口头传递的信息出现错误】,但是强奸和猥亵的中文发音相去甚远,很难搞错。而且罪名是很关键的新闻要素,很难相信记者会草率写出。另外记者还提到
接到报案后,莎车县公安局到现场勘察、取证,经过对女学生衣袖上精液的鉴定,证实了周某的猥亵行为,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从衣袖而不是别处得到精液,与猥亵的罪名一致,同强奸相去甚远。
综合来看,兄台的猜测恐怕是不能够成立的。
至于剥夺政治权力,同猥亵判十年是同样的问题,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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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莎车县的判决 4 三花 字2600 2010-05-25 19:41:25
🙂必须先弄清楚一个问题 15 常识主义者 字1116 2010-05-27 20:19:53
🙂目前来看罪名是很明确的
🙂在国内强奸罪的判定不是精液,而是性器官的“接触”,受害者 坎肩也来谈马甲 字56 2010-05-29 18:23:14
🙂“接触”?“插入”? 金瞎子 字41 2010-06-01 22:47:38
🙂但是强奸未成年人不要求"插入" 1 本因坊幻庵 字22 2010-06-02 05:51:45
🙂不是怀疑你的新闻来源 22 常识主义者 字4593 2010-05-28 00:49:39
🙂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洗心 字0 2010-05-28 05: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