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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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条,证人证言中可插入“的或与”分别进行解释亦可以不作解释,以体现法律的灵活性,则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框架之下,以唯一结果为唯一标准。什么叫不会有答案,这就是答案。
程序使得法院还是必要的~发泄情绪另当别论。
换言之,在当选人大之前,“认为”并阐发之实在无意义。后面说的一大串跟李庄案就此不相干,不再讨论。
怎么说呢,阶级意志么,当初人家就是这样兜的底,现在自己被兜底了。so what?just so so。还真当自己个就是主人翁了不成。法律是保护大多数人的,有时候大多数人不包括某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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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蹲大狱不是因为三种人,是因为偷东西 酒精考验 字0 2011-04-08 20:10:39
🙂有什么根据吗? 1 网海 字233 2011-04-08 20:25:33
🙂不是吧 落地生根 字66 2011-04-07 06:56:05
🙂呵呵
🙂证据关键是在庭上被对质认可后才能成为定案证据。 3 czm1968 字164 2011-04-06 16:04:43
🙂玩法律的被法律玩死 11 何恤之 字354 2011-04-06 00:44:22
🙂这是酷吏与讼棍的较量,但根据 6 上古神兵 字92 2011-04-06 00:26:25
🙂中国现在法律原教旨主义的人太多了,是非善恶都失去了标准 374 领班军机 字1162 2011-04-05 23: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