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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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个案中要维护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为政治正确计,权利前加上合法两字。
律师无义务判断实体正义。
所以,对律师制度,甚至对整个司法制度而言,程序正义即正义,如果没有这一点,律师制度无意义。
文绉绉的表达是: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很多冤案是当时看上去是有实体正义的,有口供,有证人,甚至有作案工具,而恰恰没有程序保证,大家看看湖北的佘祥林等就知道了。
另外,非涉业人士对刑讯逼供的程度范围以及方法(也别乱想,不残酷残忍,但有效)可能缺乏想象力,当然,这玩意头也没有什么好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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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还真没错 10 肥狐 字989 2011-04-08 04:59:25
🙂在他们眼里,医生的专业性和律师的专业性是不同的 一个历史 字148 2011-04-12 02:37:59
🙂你有没有看过《包青天》各种民间故事? 9 mcpssx 字1010 2011-04-07 14:28:53
🙂律师在个案中无维护正义的义务
🙂其实,我觉得这正是西方人的多数问题的根源——纯技术解决 4 无明火 字2856 2011-04-15 18:59:26
🙂分析的很好。 2 readerg 字362 2011-04-23 18:26:36
🙂感谢讨论,而不是象某些id骂人。 5 一个历史 字956 2011-04-16 21:12:45
🙂这个说的对。必要的程序是不可或缺的。 无明火 字124 2011-04-17 03:47:31